張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4)皖1282刑初63號
2024年03月27日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4〕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苗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3年10月18日21時27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皖KJ××**小型轎車,沿界首市磚集鎮(zhèn)潁河路自東向西行駛至與磚集鎮(zhèn)前進北街交叉口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攔查。經(jīng)周口三川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55.7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可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一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現(xiàn)場檢查筆錄、到案經(jīng)過、查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款記錄查詢、提取血樣登記表、鑒定意見及告知書、機動車及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戶籍信息、前科證明、呼氣酒精含量檢測、證人任某證言、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界首市人民檢察院委托界首市司法局對被告人張某某進行社區(qū)調(diào)查評估,經(jīng)評估,被告人張某某具有社區(qū)矯正條件。被告人張某某因本次無證駕駛機動車被界首市公安局罰款1000元,已繳納。被告人張某某于2024年3月21日繳納罰金人民幣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結(jié)合界首市司法局出具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依法可對被告人張某某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某因本次無證駕駛所繳納的罰款折抵罰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隨登峰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楊盼盼
書記員劉雪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