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257號
2024年03月2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2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獨任審判,于2024年3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1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1酒后無證駕駛浙C8××**號小型轎車送其朋友陳豹洗澡,沿臨泉縣滑集鎮(zhèn)滑集街水塔路口由南向北行駛至滑集鎮(zhèn)衛(wèi)生院附近“大眾浴池”門口時將車輛停在路面,致其他車輛無法通行。在其后駕車行駛的楊富公讓其挪車,王某1不予理睬直接進入浴池店內。后楊富公報警,民警在處置過程中發(fā)現(xiàn)王某1有酒駕嫌疑并對其進行呼氣棒酒精測試,王某1不予配合,后民警將其傳喚至滑集派出所,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149mg/100ml,在被帶至老集衛(wèi)生院提取血樣時,王某1拒絕抽取血樣,后民警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后方完成血樣采集。經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檢測,王某1靜脈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35.2mg/100ml,系醉酒駕駛。據此,建議法庭對其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4000元。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王某1曾因同類型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本次無證駕駛且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訴前已具結認罪認罰,且有坦白情節(jié),對其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科臣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閆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