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94號
2024年03月25日
案件概述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4]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東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26日凌晨1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1趁被害人王某家中無人,通過攀爬方式進入被害人家中,將臥室衣柜內的885元現(xiàn)金和一部ViV0-Y3手機偷走。經蒙城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手機價值約為150元。2024年1月,王某1家人退賠被害人900元,被盜竊的ViV0-Y3手機已經返還給受害人,王某1取得被害人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視聽資料、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據此認為,對被告人王某1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鑒于王某1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王某1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王某1提供其父親的病歷。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王某1于2011年上半年因吸毒被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偵查機關拘留十五日;2012年7月10日因吸毒被蒙城縣偵查機關拘留十五日;2012年11月15日因犯盜竊罪被某人民法院5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3年10月31日因犯盜竊罪被某人民法院5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2012年所犯盜竊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三千元;2016年9月18日,因吸毒被淮南市潘集偵查機關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某人民法院1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21年12月13日因犯盜竊罪被某人民法院5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于2022年5月11日刑滿。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王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且已經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其具有前科,酌定對其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對于被告人所提交其父親的病歷,證實其父親患病的事實,在量刑及執(zhí)行時均予以考慮。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抓獲至取保候審的十一日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3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如國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鄭雨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