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霍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2刑初148號
2024年03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檢察院以邱檢刑訴【2024】1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郝祥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羟窨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霍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2月9日20時07分許,被告人周某1飲酒后駕駛蘇E9××**小型轎車在位于霍邱縣XX路烏龍鎮(zhèn)XX村XX路口路段處撞傷行人朱某某,經(jīng)霍邱縣交管大隊認定,周某1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周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0mg/100ml。霍邱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朱某某右腕部及右膝部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余處損傷為輕微傷。
公訴機關(guān)針對其指控的事實,當庭舉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證人黃某的證言,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皖)正源司鑒某第2號、霍邱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霍邱)公(臨床)鑒字〔2024〕53號鑒定意見書,檢查筆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認為被告人周某1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周某1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周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3月13日,被告人周某1在公訴機關(guān)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周某1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周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郝祥森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代)馬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