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117號
2024年03月19日
指控事實
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XX縣境內多次盜竊他人電動車,涉案價值共計2460元。具體情況如下:1、2023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XX縣××鎮(zhèn)××村街馬某車行門口,將被害人馬某的XX牌兩輪電動車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680元;2、2023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XX縣××鎮(zhèn)××村街馬某車行門口,將被害人馬某的XX牌電動三輪車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1200元;3、2023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XX縣××鎮(zhèn)××街XX壽衣店門口,將被害人李某的XX牌兩輪電動車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580元。另查明,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被盜車輛已發(fā)還被害人。
指控罪名
盜竊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罪名成立。李某某有違法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一個月。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同威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
書記員朱靜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