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浙江省玉環(huán)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浙1021刑初45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7-19
審理經(jīng)過
玉環(huán)市人民檢察院以玉檢公訴刑訴[2017]4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維文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玉環(huán)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維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蘇維文在其承包的本市楚門鎮(zhèn)谷水村老人協(xié)會二樓開設賭場,供李某1、林某1、黃某等人以“六名”的形式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獲利。經(jīng)查,該賭場開設期間共非法獲利人民幣9000元。
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蘇維文在上述賭場被當場抓獲歸案。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蘇維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人陳某1、蘇某、李某1、林某1、李某2、陶某、葉某1、褚某、姬某、榮某,4、顏某、黃某、蔣某、葉某2、林某2、李某3、唐某、陳某2、潘某、王某、馬某、陳某3、陳某4、劉某、狄某、李某4、李某5、蔡某、詹某,4、李某6、李某7、羅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照片,情況說明,舉報匯總表,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的歸案證明、身份證明及前科材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維文法制觀念淡薄,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懲處。被告人蘇維文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蘇維文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蘇維文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蘇維文的非法所得人民幣九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藐
裁判日期
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丁艷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