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1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141號
2024年03月18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0月2號14時30分許,被告人盛某1持D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皖KF××**輕型欄板貨車,行駛至渦陽縣××鎮(zhèn)××廟××街附近路段時,被渦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楚店中隊查獲。盛某1酒精呼氣檢測結(jié)果為101mg/100ml,后經(jīng)鑒定,盛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1.4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盛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rèn)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盛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予以采納。鑒于盛某1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依法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盛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程實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及帥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