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140號
2024年03月15日
指控事實
2024年1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孫某1酒后駕駛皖LP××**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蕭縣××路××路交叉口處,撞上張小林駕駛的皖LN××**號小型轎車,致兩車受損。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孫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20mg/100ml,后經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1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經蕭縣XX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孫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孫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三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孫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1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孫某1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全部責任,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孫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日。罰金已預繳。)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吳孝麗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孟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