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懷寧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2刑初32號
2024年03月15日
案件概述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4]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陳新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24日中午,被告人楊某某飲酒后駕駛皖H9××**號白色小型普通客車從月山鎮(zhèn)復興村XX組XX號出發(fā)至懷寧縣某公司。因公司缺少角閥,被告人楊某某于下午14時10分左右駕車至月山鎮(zhèn)某建材店購買角閥,后駕車離開建材店。當車輛行駛至懷寧縣月山交警隊對面的輔道,被告人楊某某準備右轉(zhuǎn)彎過紅綠燈時,與前方黃某駕駛的皖HD0××**號新能源汽車發(fā)生碰撞。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楊某某駕車離開現(xiàn)場,黃某撥打110報警電話。當日下午17時許,懷寧縣某局民警在懷寧縣某有限公司找到楊某某,將其帶至醫(yī)院提取靜脈血樣兩份。經(jīng)懷寧縣某局認定,被告人楊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楊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5.81mg/100ml。
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對以上指控事實提供了相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三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以上事實,被告人楊某某當庭表示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害人黃某的陳述,證人楊某、陳某、裴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駕車路線圖,車輛勘驗筆錄,現(xiàn)場勘察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在卷證明,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某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均應從重處理。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
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新生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濤
書記員王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