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更51號
2024年03月1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阜刑初字第00077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劉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裁定,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于2020年7月27日裁定,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銅陵監(jiān)獄以罪犯劉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于2024年2月20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立案后5日內進行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劉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自上次減刑以來獲表揚獎勵七次。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獎懲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劉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劉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減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查慧凌
審判員丁慧萍
審判員范道云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閔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