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811刑初16號
2024年02月22日
案件概述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宜檢刑訴[202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健、檢察官助理吳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某及其辯護人金等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2月21日7時25分許,被告人葉某1駕駛皖HD××**號輕型貨車,沿安慶市中山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中山大道鋼材大市場門前路段向北右轉彎時,碰撞由東向西在中山大道北側非機動車道內(nèi)行駛的汪某駕駛的皖H15××**(備案號)二輪電動車,造成被害人汪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安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被告人葉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安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復核,維持安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葉某1撥打了報警電話并等候在現(xiàn)場,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提交了歸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被告人葉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葉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葉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提請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葉某1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積極賠償,建議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與被害人家屬自愿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被告人補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潛山市社區(qū)矯正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被告人葉某1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時疏于觀察道路情況,且在借道通行時未確保安全,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葉某1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并等候在現(xiàn)場,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積極補償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結合社區(qū)評估意見,對其依法適用緩刑。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葉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何燕
人民陪審員潘玲玲
人民陪審員祁明龍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儲冰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