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226號
2024年02月0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宣中刑初字第00010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劉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告人劉某某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3)皖刑終字第0046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2019年3月28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為七年;2021年8月23日本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安慶監(jiān)獄以罪犯劉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于2024年2月2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劉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獲表揚獎勵六次。2018年6月20日某中級法院4作出某第4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某第2號刑事判決書第四項沒收劉某1個人全部財產部分的執(zhí)行;同年9月7日函,因判決主文第七項未明確追繳的金額等情況,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的部分不予執(zhí)行。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xiàn)獎懲審批表等證據(jù)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劉某1自減刑以來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綜合該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zhí)行后的一貫表現(xiàn)等因素,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劉某1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
(減刑后刑期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39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瑜山
審判員王萍
審判員程鴻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張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