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5)中刑初字第18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8-24
審理經過
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鄭中檢公訴刑訴(2015)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奇發(f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張迎召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中旬以來,被告人楊某伙同他人在鄭州市中原區(qū)友愛路嵩山路交叉口附近的某房間內開設賭場,為參賭人員提供場地、服務等,并從中抽水漁利。在賭場開設期間,楊某負責給參賭及賭場工作人員提供飯食、煙、水等工作,并在該賭場開設的后期負責管理望風人員。2014年11月25日,該賭場被公安機關查獲,民警在該賭場的水箱中查獲水錢2000元,并將楊某抓獲。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聶某、仵某、趙某、張某、牛某、牛某甲、王某、韓某、鄭某、李某甲、關某、李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指認照片、到案經過、情況說明、年齡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開設賭場罪一案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相關規(guī)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對本案被告人楊某應在該幅度內予以量刑。
被告人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應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繳納。)
二、贓款人民幣2000元及賭博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艷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泊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