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廣昌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廣刑初字第82、8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12-23
審理經過
廣昌縣人民檢察院以廣檢訴刑訴(2015)73、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呂某、劉某、余某、廖某、張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9月24日、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廣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友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及其辯護人柳敏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張某一人在廣昌縣旴江鎮(zhèn)老街“大順鮮肉店”旁家門口的空坪上組織人員賭博。之后,被告人謝某、劉某找到被告人張某,跟被告人張某說想在其家門前的空坪上組織人員賭博,并從賭博中抽頭漁利按股份平分,被告人張某聽后遂同意。被告人謝某還找到被告人呂某一起在被告人張某家門前的空坪組織人員賭博。兩三天后,被告人余某向被告人謝某提出到賭場參股,被告人張某、謝某等人同意后被告人余某叫來其弟廖常輝到賭場做望風等事。2015年正月20日左右,江輝(另案處理)來到賭場找到被告人謝某等要求參股,被告人謝某等同意后江輝叫了其堂兄江某到賭場計數(shù)。之后,被告人謝某又叫來被告人廖某到賭場望風,并將賭場股份分一股給被告人廖某,被告人廖某便在老街賭場望風。至2015年5月15日期間,在老街“大順鮮肉店”旁被告人張某家門口空坪賭場參股人員有被告人謝某、呂某、劉某、廖某、余某、江輝、張某。被告人張某負責提供賭博場所及賭博用的撲克、桌子等工具,并在賭博過程中抽頭;被告人呂某負責望風及在賭博過程中抽頭;被告人劉某、廖某負責幫賭場望風;被告人謝某、余某則自己參與賭博。賭場上用二副撲克牌為賭具,四個人輪流當莊家,每人摸三張撲克牌比點數(shù)大小的方式賭博,其中十一點或二十一點最大,俗稱:“幺幺”。在賭博過程中賭場人員對莊家抽取幾十元至幾百元不等的頭錢。期間,被告人謝某等組織劉毛剛、唐學義、曾木榮、曹浩、白振華、陳國鵬等人經常參與賭博,賭博人員多時聚有幾十人。被告人謝某、呂某、劉某、廖某、余某、張某從參賭人員賭博過程中抽頭漁利,每日均分,總共抽頭漁利計人民幣30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余某、廖某、張某分別到廣昌縣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余某、廖某退清其全部非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呂某、劉某、廖某、余某、張某在庭審過程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且有證人李某、江某、劉毛剛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接警說明,歸案說明,收款收據,調查評估意見書,有關的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呂某、劉某、余某、廖某、張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積極參與,共同謀劃,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某、余某、張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廖某、余某退清其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廖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積極退清其全部非法所得,悔罪表現(xiàn)明顯,對其適應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社會影響。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年滿七十五周歲以上,對其適應監(jiān)外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社會影響。被告人謝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謝某具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經查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謝某、呂某、劉某自愿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謝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呂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余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廖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管制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邱建軍
審判員李明亮
人民陪審員謝勝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廖詩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