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紹越刑初字第62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賭博罪
裁判日期: 2015-08-06
審理經(jīng)過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紹越檢刑訴(2014)2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戴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賭博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被告人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賭博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被告人張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被告人何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賭博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詐騙罪,被告人胡某、姚某甲、陳某甲犯窩藏罪,被告人王某甲犯包庇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jīng)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退回補充偵查,本院分別于2014年9月6日、2015年1月6日決定對本案延期審理,后于2014年10月6日、2015年2月6日決定恢復審理。經(jīng)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審限延長三個月。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琪出庭支持公訴,上列十一名被告人及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被告人戴某1自2007年出獄以來,通過向親友吸收資金、經(jīng)商、做工程等途徑積累資金,并以高利息向民間放貸牟利,逐漸具備相當?shù)慕?jīng)濟實力。2008年以來,被告人戴某1為發(fā)展壯大自己的組織,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先后通過收徒弟、糾集社會閑散人員、招收獄友、培植親屬等方式網(wǎng)羅被告人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張某6、戴某3、何某7,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戴某1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為骨干成員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戴某1在該組織中被尊稱為“黃總”、“師傅”,其規(guī)定每位組織成員都要絕對服從其指揮和命令,手機保持暢通,隨叫隨到。在組織成立之初,尚沒有固定據(jù)點,遂以酒店開房間、飯店開包廂、利用棋牌室等形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2012年下半年開始,被告人戴某1開設了“安通投資公司”(未經(jīng)工商登記)后,以投資公司為掩護、以公司為據(jù)點,進行放高利貸、組織賭博、非法討債等違法犯罪行為,并規(guī)定部分組織成員準時上下班、集中就餐、公司安排住宿。并形成“討債時大小事務都要匯報、不得擅自做主、拘禁他人要用對方的身份證開房間”等不成文的規(guī)定。在組織內(nèi)部分工明確,被告人戴某1全權決定放高利貸的事務,并掌管一切大小事務,將催討高利貸的賬目分別交由被告人胡某2、戴某3負責,被告人胡某2、戴某3對于自己負責的高利貸賬目主動進行催討,帶領并指揮被告人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實施“吃跟班”、非法拘禁、毆打、威脅、“洗頭”(把頭按到馬桶里沖洗)等違法犯罪手段向債務人討債。被告人戴某1還規(guī)定“安通投資公司”門口不得停放與公司無關的車輛,并命令組織成員看管公司和停車位,指使組織成員看到與公司無關車輛停放的,將輪胎戳破,以示警告。由此使該組織逐漸形成人員固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紀律嚴明、犯罪手段模式化的規(guī)?;缸飯F體。
以被告人戴某1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以“放高利貸”和組織賭博提供賭資、進行“抽頭、放資獲利”的形式非法牟取暴利。該組織前后投放高利貸約人民幣8000余萬元,收取月息5分-1角2分的高額利息。被告人戴某1放出高利貸后,指使組織成員使用非法拘禁、暴力、威脅、“吃跟班”、敲詐高額滯納金等方式向借款人逼債,非法獲得巨額經(jīng)濟利益。同時,被告人戴某1等人組織賭博,以抽頭、放資的形式,非法獲取的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戴某1通過允許組織成員也提供資金參與放高利貸,牟取高額利息;將賭博獲利發(fā)放給組織成員以及以發(fā)放工資、提供伙食、安排住宿、允諾年終獎金和購買豪車、手表等方式豢養(yǎng)組織成員。
以被告人戴某1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放高利貸、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以抽頭、放資、高額利息盤剝等方式牟取暴利,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在高利貸、賭博等非法行業(yè)中形成一定的非法控制,嚴重滋擾了他人的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生活秩序,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該組織為了收回高利貸本金和高額利息,多次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犯罪行為,無視法紀,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擾亂了紹興市區(qū)及周邊區(qū)域的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危及人民的安居樂業(yè)。
以被告人戴某1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先后實施非法拘禁13起,敲詐勒索3起,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1起,多次組織賭博,實施給債務人“吃跟班”、砸窗戶、放花圈、堵鑰匙眼等違法稱霸行為。具體分述如下:
(一)賭博
以被告人戴某1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通過組織賭場進行抽頭、放資的方式,聚斂資產(chǎn),為組織成員牟取福利,先后多次組織沈某甲、柴某、包紅良、陳國民等人在紹興市越城區(qū)禹風大酒店、永和莊園、摩爾城棋牌室、“安通投資公司”等地進行聚眾賭博,先后非法獲利共計約人民幣71.2萬元。
1、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期間,被告人戴某1、胡某2多次組織沈某甲、柴某、包紅良等人在紹興市越城區(qū)禹風大酒店以“打羅松”的方式進行聚眾賭博,由被告人胡某2進行抽頭、放資,非法獲利共計約人民幣20萬元。
2、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期間,被告人戴某1、胡某2多次組織沈某甲、柴某、包紅良等人在紹興市越城區(qū)永和莊園內(nèi)以“打羅松”的方式進行聚眾賭博,由被告人胡某2進行抽頭、放資,非法獲利共計約人民幣20萬元。
3、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戴某1、胡某2、鐘某4多次組織何某丙四、錢某、韓某20、吳國明、張某丙、魯某等人在紹興市越城區(qū)國際摩爾城一棋牌室內(nèi)以“二八杠”、“麻將”等形式進行聚眾賭博,由被告人胡某2、鐘某4進行放資、抽頭,由被告人覃某5全等人負責望風,非法獲利共計約人民幣28萬元。
4、2012年10月至年底期間,被告人戴某1、戴某3、鐘某4、覃某5全、何某7多次組織何某丙四、錢某、吳國明、“阿君”等人在紹興市越城區(qū)“安通投資公司”以“打羅松”方式進行聚眾賭博,由被告人戴某3、鐘某4、何某7進行抽頭、放資,由被告人覃某5全負責望風,非法獲利共計約人民幣3.2萬元。
(二)非法拘禁
1、2012年2月1日下午2-3時許,因被害人任某甲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胡某2、覃某5全將被害人任某甲約至紹興市越城區(qū)大龍市場旁兩岸咖啡,后又將被害人任某甲帶至紹興市東方羅馬浴場等地,加以看管,并采用言語恐嚇等方式,逼其還債。期間,被告人胡某2等人以“不還錢就不放人走”相威脅逼迫被害人任某甲寫下“滯納金”人民幣3萬元的借條。后在被害人任某甲的朋友幫其支付人民幣10萬元作為利息后,被告人胡某2、覃某5全才將被害人任某甲釋放。
2、2012年3月28日,因被害人沈某甲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胡某2、覃某5全、張某6找到被害人沈某甲后帶至紹興市越城區(qū)假日大酒店406房間,加以看管。期間,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先后采用毆打、辱罵、在有屎有尿的馬桶里“洗頭”、自己打自己巴掌等方式,逼其還債,并逼迫被害人沈某甲寫下人民幣140萬的借條,直至幾天后被害人沈某甲還款人民幣9萬元后才將其釋放。
3、2012年4月11日下午,因被害人徐某丙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張某6將被害人徐某丙找到后強行帶至紹興市越城區(qū)假日大酒店308房間,加以看管,并先后由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采用“洗頭”等方式,逼其還債。直至幾天后被害人徐某丙的姐姐徐某甲幫其還款人民幣20萬元后才將被害人徐某丙釋放。
4、2012年4月23日下午1時許,因被害人柴某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叫高利貸介紹人沈某甲將被害人柴某帶至紹興市越城區(qū)摩爾城一棋牌室,加以看管。期間,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覃某5全、張某6采用言語威脅、毆打、“洗頭”等方式,逼其還債。后經(jīng)沈某甲求情,由被害人柴某寫下利息人民幣6萬元的借條后,被告人戴某3等人于當日下午4時許才將被害人柴某釋放。
5-6、2012年5月初,因被害人吳某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胡某2、覃某5全、張某6等人到紹興市越城區(qū)城南新村找到被害人吳某后,先后強行跟隨被害人吳某到其家中、紹興市越城區(qū)亞都大酒店茶室、唐宋大酒店等地,逼其還債。期間,在唐宋大酒店內(nèi)由被告人胡某2、覃某5全、張某6輪流加以看管,防止被害人吳某逃脫。幾天后經(jīng)高利貸介紹人錢某求情,由被害人吳某寫下還款協(xié)議后才將其釋放。
2012年6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因被害人吳某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等人向被害人吳某討債,當晚由被告人鐘某4、覃某5全、張某6將被害人吳某帶至紹興市越城區(qū)凱德酒店,加以看管,逼其還債,直至次日才將被害人吳某釋放。
7-8、2012年5月13日,因被害人陳某乙拖欠被告人戴某1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覃某5全、張某6等人將被害人陳某乙?guī)е两B興市越城區(qū)假日大酒店406房間,加以看管。期間,被告人覃某5全、張某6等人逼被害人陳某乙寫下向被告人覃某5全借款人民幣51萬元的借條,但仍要求被害人陳某乙當場還錢。次日,被害人陳某乙為脫身騙說借到錢且要去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臨浦鎮(zhèn)取錢,被告人張某6、覃某5全遂與被害人陳某乙到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臨浦鎮(zhèn)一茶室等候未果,被告人張某6、覃某5全又帶被害人陳某乙在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臨浦鎮(zhèn)一酒店開房間,加以看管,逼其還債。當晚,因當?shù)毓矙C關檢查旅館住宿,被害人陳某乙才借機得以脫身。
2012年6月1日,因被害人陳某乙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戴某3、覃某5全將被害人陳某乙強行帶至紹興市越城區(qū)假日大酒店520房間內(nèi),加以看管。期間,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采用辱罵、毆打、“洗頭”、罰跪等方式,逼其還債。被害人陳某乙從朋友金某甲處借得人民幣10萬元用于支付利息,并寫下其向被告人鐘某4借款人民幣22萬元的借條,直至第三日,被害人陳某乙又借來人民幣5萬元交給被告人戴某3后才被釋放。
9、2012年8月23日晚8時許,因被害人張某甲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得知被害人張某甲在紹興市越城區(qū)藍山咖啡館后,指使被告人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張某6等人到藍山咖啡館逼其還債。當晚,被告人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張某6跟隨被害人張某甲回家,又迫使其到紹興市越城區(qū)國際大酒店開房間,加以看管,逼其還債。直至次日晚10時30分許,被害人張某甲被公安機關解救。
10-11、2012年12月的一天下午1時許,因被害人姚某乙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叫被害人姚某乙到“安通投資公司”,并指使被告人戴某3、覃某5全、張某6、何某7向其逼債。當晚,被告人戴某1又指使被告人張某6將被害人姚某乙?guī)е两B興市越城區(qū)維也納賓館加以看管,直至次日上午8時許,被害人姚某乙將一張人民幣10萬元的承兌匯票交給被告人戴某3后才被釋放。
2013年3月的一天下午3時許,因被害人姚某乙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叫被害人姚某乙到“安通投資公司”,并指使被告人戴某3、覃某5全、張某6、何某7加以看管,期間,采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方式逼其還債,后被害人姚某乙叫其朋友楊建水送來一張人民幣5萬元的承兌匯票,又叫高利貸介紹人沈榮福過來幫忙求情。直至次日凌晨1-2時許,被害人姚某乙保證再支付人民幣5萬元的情況下,才被釋放。
12、2013年1月20日下午5時許,因被害人張某乙拖欠被告人戴某1、戴某3以及韓某20等人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戴某3、何某7將被害人張某乙約至“安通投資公司”,加以看管。嗣后,被告人戴某1又電話告知韓某20(已起訴)等人前往“安通投資公司”向被害人張某乙要債,并告知韓某20可對被告人張某乙動幾下沒關系的。韓某20伙同單某21、侯某22(均已起訴)趕到“安通投資公司”后伙同被告人戴某1、戴某3、覃某5全、何某7向張討要欠款。期間,單某21又將被害人張某乙拉至隔壁辦公室,在侯某22等人的助威下,對張以打耳光、膝蓋頂肚子等暴力方式實施毆打,直至被害人張某乙的擔保人何某丙四帶來人民幣10萬元承兌匯票交給被告人戴某1后,才于當晚9時許將被告人張某乙釋放。
13、2013年4月7日下午5時許,因被害人何某丙四拖欠被告人戴某1、何某7等人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戴某3指使被告人何某7、覃某5全找到被害人何某丙四后強行帶至“安通投資公司”內(nèi),加以看管。期間,被告人戴某1、戴某3、覃某5全、張某6、何某7先后采用言語威脅、恐嚇、毆打、晚上帶至莫泰168賓館8727房間看管等方式,逼其還債。直至次日晚上7時許,被害人何某丙四被公安機關解救。
(三)敲詐勒索
1、2012年7月25日,因被害人任某甲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等人將被害人任某甲約至紹興市越城區(qū)假日大酒店房間內(nèi),加以看管,并采用毆打、馬桶里“洗頭”等方式,向被害人任某甲索債并強行索要人民幣33萬元的所謂的“滯納金”,逼迫被害人任某甲寫下高額利息人民幣35萬元加之前的“滯納金”人民幣3萬元共計人民幣38萬元以及“滯納金”人民幣30萬元的欠條2張,并扣留被害人任某甲正在使用的奧迪A6轎車1輛,直至傍晚5時許,才將被害人任某甲釋放。
2、2013年1月2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戴某1、戴某3、覃某5全、何某7等人在無法找到任某甲本人的情況下,將介紹任某甲來借高利貸的被害人錢某叫到“安通投資公司”內(nèi),以不還錢就不放其離開相威脅,逼迫被害人錢某替任某甲還錢,被害人錢某迫于無奈替任某甲支付了人民幣5萬元的利息。
3、2013年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戴某1、戴某3、覃某5全、何某7在無法找到任某甲本人的情況下,又將介紹任某甲來借高利貸的被害人錢某叫到“安通投資公司”內(nèi),以不還錢就不放其離開相威脅,逼迫被害人錢某替任某甲還錢,被害人錢某迫于無奈替任某甲支付了人民幣5萬元的利息。但被告人戴某1等人還要求被害人錢某找到任某甲,并派被告人覃某5全等人隨身跟隨被害人錢某去找任某甲,直至晚上11點才放其回去。
(四)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
2012年5月至10月期間,被害人張某乙向被告人戴某1、戴某3以及韓某20等人多次借高利貸,并分別寫下以被告人戴某3、張某6以及被告人戴某1的妻子唐某甲等人為借款對象的借條。2012年12月29日,因被害人張某乙拖欠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等人將被害人張某乙叫到“安通投資公司”逼其還債,被害人張某乙分別寫下“本人張某乙承諾在2013年元月15日前歸還唐某甲借款,如到期不還,自愿把我福德爾廠里設備(SD1300工程塑料復合膜加工設備一臺,SD1000氣墊袋成型機一臺)折債給胡某2,一切后果由我自行承擔”等4份承諾書給被告人戴某3、鐘某4、張某6和唐某甲等人。承諾還款時間到期后,被害人張某乙未能如期還款。2013年2月2日中午11時許,在被告人戴某1的指使下,被告人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何某7以及韓某20等人,趕到被害人張某乙位于紹興市上虞區(qū)浙江福德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內(nèi),強行拆除了正常生產(chǎn)的三條生產(chǎn)線,并將其中半條生產(chǎn)線運走,致使設備無法正常運作,公司無法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后經(jīng)被害人張某乙自述花費約美元64萬元聘請日本專家對被破壞掉的生產(chǎn)線進行修復。因其他民事案件需要,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法院委托新昌信安達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浙江福德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4條生產(chǎn)線(8臺)氣墊袋成型機及工程塑料復合膜機等機器設備進行評估,新昌信安達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做出信專評字(2013)第399號資產(chǎn)評估報告,認定3臺型號為“氣墊袋成形機SC-1000、工程塑料復合膜SD-1300”的評估值均為人民幣234.5萬元,司法處置價均為人民幣199.325萬元;“氣墊袋成形機SC-700,工程塑料復合膜SD-1300”的評估值為人民幣224萬元,司法處置價為人民幣190.4萬元。
本案被告人除上述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內(nèi)的犯罪外,還實施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以外的其他犯罪,具體分述如下:
一、非法拘禁
2012年8月11日下午2時許,因被害人王某庚拖欠張某乙(另案處理)的債務,張某乙在紹興市越城區(qū)延安路第二醫(yī)院附近遇到被害人王某庚后將其攔下,后張某乙又聯(lián)系被告人戴某3要求幫忙向被害人王某庚追討債務。被告人戴某3答應后糾集被告人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伙同張某乙將被害人王某庚帶至紹興市越城區(qū)假日大酒店406房間,加以看管。期間,采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方式逼王某庚還錢。后因被告人戴某3等人得知被害人王某庚可能已經(jīng)報警后,才將被害人王某庚釋放。
二、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
被害人葉某乙租用張某甲位于紹興市越城區(qū)東街一營業(yè)房經(jīng)營越蘭旅館,在租賃合同到期后被害人葉某乙仍想繼續(xù)租用該營業(yè)房,但不能與張某甲達成協(xié)議。2013年3月12日,張某甲在自己無法收回房屋的情況下,要求被告人戴某3幫忙收回房屋,被告人戴某3答應后遂糾集被告人覃某5全、張某6等人到越蘭旅館要求搬離。被告人戴某3、覃某5全、張某6先后于2013年3月12日、15日、16日三天,采用驅(qū)趕、攔截客人、強行關閉店門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葉某乙搬離,導致被害人葉某乙經(jīng)營的越蘭旅館無法正常營業(yè)。
三、詐騙
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何某7伙同何某25(已判決)經(jīng)事先商量,決定采用詐賭的方式騙取他人的錢財,并在網(wǎng)上以人民幣1800元的價格購買了遙控骰子設備1套。2013年3月16日凌晨,錢某24(已判決)將遙控骰子設備安裝到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福全鎮(zhèn)容山村錢水云經(jīng)營的棋牌室內(nèi)。同月19日晚上,被告人何某7伙同錢某24、何某25利用事先安裝的遙控骰子設備,在與張某丁、花某、王某壬、周某乙、劉某、俞某乙等人玩“擲骰子”的賭博游戲時,由錢某24參與賭博,被告人何某7操控遙控骰子控制賭博輸贏,騙得被害人張某丁等人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12020元。
2013年3月20日下午6時許,被告人何某7主動到浙江省紹興縣公安局福全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詐騙的事實。案發(fā)后,錢某24已退繳了全部贓款。
四、窩藏、包庇
1、2013年4-8月期間,被告人胡某明知胡某2系公安機關抓捕的對象,且與胡某2有電話聯(lián)系的情況下,在公安機關多次上門調(diào)查時,均謊稱不知道胡某2的近況。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在得知公安機關已調(diào)查過胡某2的戰(zhàn)友錄后,電話通知胡某2該情況,告誡胡某2不要與戰(zhàn)友聯(lián)系,防止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
2、2013年4月上旬的一天,胡某2得知其犯罪事實敗露后,欲逃離紹興,其約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在紹興市越城區(qū)錦樂宮附近見面,要求被告人姚某甲為其租車以便逃跑,同時將存有約人民幣25萬元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交給被告人姚某甲保管;并要求被告人王某甲為其保管借條等犯罪證據(jù)。被告人姚某甲明知胡某2系公安機關抓捕的對象,仍幫助胡某2聯(lián)系親友出租車輛給胡某2,并將隨身攜帶的現(xiàn)金若干交給胡某2使用。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胡某2系公安機關抓捕的對象,仍幫助胡某2保管上述物品。后胡某2逃至江西省景德鎮(zhèn),期間,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先后兩次去看望胡某2,被告人姚某甲兩次給胡某2提供生活費用,幫助其逃匿。同年8月6日,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得知胡某2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與胡某在紹興市越城區(qū)府山西路的拉芳舍見面,被告人王某甲欲將借條等犯罪證據(jù)移交給胡某保管時,被公安機關當場人贓并獲。
3、2013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陳某甲得知鐘某4被公安機關抓獲,其明知覃某5全系公安機關抓捕的對象,與覃某5全通話時,告知鐘某4已被抓一事,并讓覃關閉手機,防止被公安機關抓獲。
2013年4月8日晚,被告人戴某1、張某6、何某7在紹興市越城區(qū)客運中心“安通投資公司”內(nèi)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鐘某4在上海市寶山區(qū)新滬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當晚,被告人戴某3在紹興市越城區(qū)延安路剡溪路交叉口一飯店內(nèi)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月11日上午,被告人覃某5全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江縣拉堡鎮(zhèn)柳江一酒樓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7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陳某甲在紹興市越城區(qū)城南裕華賓館房間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8月6日,被告人胡某2在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姚某甲、王某甲在紹興市越城區(qū)府山西路拉芳舍包廂內(nèi)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宣讀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組織、領導或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戴某1屬組織、領導者,被告人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均屬積極參加者,對被告人戴某1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追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何某7以非法營利為目的,組織三人以上聚眾賭博,非法漁利在五千元以上,且分別系共同犯罪,均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為催討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毆打或侮辱情節(jié),且分別系共同犯罪,均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民財物,其中被告人戴某1、戴某3、覃某5全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胡某2、鐘某4、張某6、何某7數(shù)額巨大,且分別系共同犯罪,均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為其他個人目的,故意毀壞正在使用的機器設備、阻止正常的旅店經(jīng)營業(yè)務,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且分別系共同犯罪,均應當以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7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姚某甲、王某甲、陳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對被告人胡某、姚某甲、陳某甲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王某甲應當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一人犯數(shù)罪,均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戴某1、鐘某4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戴某1、戴某3、覃某5全和被告人胡某2、鐘某4、張某6部分或全部敲詐勒索行為已著手實施,但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部分或全部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何某7在實施詐騙行為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詐騙罪行,詐騙罪屬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各被告人雖對賭博罪、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沒有異議,但對事實有諸多無理由的翻供,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姚某甲、王某甲、陳某甲認罪態(tài)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一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處。
被告人戴某1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賭博罪、非法拘禁罪沒有異議,但對部分事實有異議;對指控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的罪名及事實均有異議。具體辯解意見如下:1、關于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其放高利貸的總金額沒有起訴書指控的8000萬之多,其他人也參與放高利貸,因為其放貸的錢占到大多數(shù),所以其他人以其意見為準;集中就餐的問題,因其和張某甲打算合作經(jīng)營安通投資公司,故張某甲讓其等人在他公司食堂搭伙。住宿問題,其從來沒有安排過?;筐B(yǎng)組織成員問題,其并未將賭博所得作為其他被告人的報酬,且其為胡某2支付購車首付,是因為胡某2放高利貸的所得放在其處。2、關于敲詐勒索犯罪,任某甲向其借的100萬元,是錢某介紹并口頭擔保的,且錢某只支付了人民幣5萬元,并非起訴書中所稱的錢某還款2次共10萬元。至于30萬元滯納金,只是讓任某甲盡快還錢,如果按時還錢,滯納金就不需要再付了。3、關于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犯罪,張某乙向其和戴某3、韓某20等人借款共計六七百萬元,并書面承諾將機器設備作抵押。拆機器是何某丙四跟其等人商量一起去的,據(jù)其了解,張某乙廠里的生產(chǎn)線基本是不正常生產(chǎn)的,后由張某乙的哥哥張某甲出面,和其等人已經(jīng)談好本金和利息的償還問題了。4、關于賭博犯罪,其雖參與了,但沒有抽頭,也沒有強迫他人賭博的情況。5、關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沈某甲的該節(jié)事實,其沒有指使胡某2,系沈某甲也欠胡某2的錢而被胡某2追債;非法拘禁徐某丙的該節(jié)事實,徐某丙自己提出去酒店,沒有人毆打或“洗頭”的行為;非法拘禁柴某的該節(jié)事實,其和胡某2等人向他討債是有的,打過他一兩次,但沒有對他“洗頭”,也沒限制他報警;2012年6月非法拘禁陳某乙的該節(jié)事實中,沒有給陳某乙“洗頭“;非法拘禁姚某乙的兩節(jié)事實,沒有毆打姚某乙;非法拘禁張某乙的事實,戴某3也有錢借給張某乙,戴某3等人去討債與其沒有關系;非法拘禁何某丙四的該節(jié)事實,沒有毆打何某丙四,也沒有限制其人身自由。6、關于非法取證問題,其在諸暨看守所遭到非法手段取證,但其拒絕簽字。
被告人戴某1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戴某1犯賭博罪、非法拘禁罪不持異議,但對指控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均持異議。具體辯護意見如下:一、關于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即使全部認定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戴某1的行為也不足以構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理由為:刑法第294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性文件均明確規(guī)定了判斷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成立的4個法律特征,即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特征,在認定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上必須嚴格遵守,同時具備。1、組織特征方面:(1)本案組織層級及成員人數(shù)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的規(guī)定。刑法法條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組織層次結構”應當有3個層次:組織、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而起訴指控的組織層次只有2個層次:組織、領導者和積極參加者。但分析起訴書指控認定的事實,又似乎將各個被告人分為3個層次的:戴某1為組織、領導者,胡某2、戴某3為積極參加者,其余被告人為一般參加者,這又與司法解釋性文件中“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員在3人以上”的規(guī)定不符(骨干成員對應積極參加者)。本案涉黑犯罪的被告人僅7人,亦與司法解釋性文件中“一般在10人以上”的規(guī)定不符,該人數(shù)稀少的犯罪團伙絕不可能對社會形成“非法控制”或者“嚴重危害”。(2)不存在成文或不成文的幫規(guī)。起訴指控的“不成文的規(guī)定”即使存在,也并非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獨有的規(guī)定,且都是軟約束而不是硬約束。本案中戴某1與其他被告人不存在嚴格的人身控制關系,不可能達到了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那樣的緊密程度的“組織性”關系,而只能是“松散性”的共同犯罪結合。2、經(jīng)濟特征方面:(1)起訴書認定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是自2012年下半年安通投資公司成立后逐漸形成,但起訴指控的相當部分犯罪事實發(fā)生于該時間節(jié)點之前,不屬于組織內(nèi)的犯罪活動。(2)本案投入賭博與放高利貸的絕大部分資金,最初來源系戴某1夫妻合法經(jīng)營所得及向親友借款所得,與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3)民間高利貸活動中超出一定幅度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但尚不屬于違法行為,高利息收入不應認定為非法所得。(4)本案中不少借款人系當?shù)刂摹袄腺嚒保词褂绣X也不還,被告人戴某1等人動用違法犯罪的手段討債,具有某種程度的無奈性。(5)被告人戴某1等人即使動用了違法犯罪手段逼債,收回的錢款與放出去的巨額資金相比微乎其微,不存在“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的客觀要件。3、行為特征方面:(1)被告人戴某1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雖有暴力、威脅等手段,但犯罪種類、犯罪次數(shù)不多,沒有侵害到無辜群眾,更沒有對社會公共秩序形成嚴重滋擾。(2)被告人戴某1等人實施的暴力、威脅對發(fā)生危害結果的程度有所節(jié)制,根本不屬于法條所規(guī)定的“為非作惡”的嚴重犯罪情形。(3)被告人戴某1等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主觀目的單一而明確,即逼迫對方歸還所欠的債務,并非出于逞強霸道的動機,也不具有追求對區(qū)域或行業(yè)非法控制目的。4、危害特征方面:(1)被告人戴某1等人實施的非法拘禁的犯罪行為、拆除張某乙公司機器設備的行為,雖然對借款人的人身權利、企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有一定的危害影響,但根本達不到在相關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nèi)造成嚴重影響的程度。(2)本案缺乏大量第三方非被害人作出的關于“危害特征”的證據(jù)。(3)被告人戴某1等人實施的賭博、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有限,一是范圍有限,即被逼的都是債務人,并且大多是長時間拖欠債務不還的“老賴”;二是作用有限,即再逼也沒有逼迫那些債務人能夠還清全部債務,更沒有超越債務人的債務數(shù)額而逼出非法占有他們的合法財產(chǎn);三是程度有限,逼債中沒有使用嚴重的暴力致人重傷或者死亡,非法拘禁行為也是有所節(jié)制;四是威懾有限,盡管他們對債務人逼迫還錢,但債務人仍然不斷地多次向他們借錢或介紹朋友向他們借錢;五是時間有限,起訴書認定的戴某1等人以“有組織”的方式實施的賭博及非法拘禁犯罪的存續(xù)時間只有大約8個月時間,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及影響必然是有限的;六是危害有限,危害面只及于債務人,無辜群眾不可能受到他們的犯罪行為侵害或者滋擾。故被告人戴某1等人即使在當?shù)氐母呃J行業(yè)中,也沒有形成“重大影響”,更談不上形成“非法控制”。二、起訴書指控認定的若干違法犯罪事實及性質(zhì)應予以否定,被告人戴某1行為就更不能構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1、起訴書指控認定的多數(shù)反映“組織性”的事實根本不存在,或者與客觀事實完全不符。2、起訴書指控認定的相關犯罪或不屬“組織性”的犯罪,或不能成立犯罪,或犯罪性質(zhì)有誤。三、本案戴某1等人的行為連“惡勢力”團伙都構不上,當然更不可能構成“惡勢力”團伙的高級發(fā)展階段--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被告人胡某2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賭博罪、非法拘禁罪沒有異議,但對部分事實有異議;對指控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的罪名及事實均有異議。具體辯解意見如下:1、關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起訴書中稱年終獎、集中就餐、提供住宿、發(fā)放工資都是沒有的,且車子是其自己買的。2、關于敲詐勒索犯罪,其到假日酒店是跟任某甲他們結算,30萬元滯納金是戴某1和任某甲約好,如果到期還錢滯納金就不用付了,如果還不出也能抵利息。3、關于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犯罪,對事實經(jīng)過沒有異議,但張某乙寫過承諾書,以機器設備為借款作抵押。4、關于賭博犯罪,對起訴書指控的禹風大酒店和永和莊園的兩節(jié)賭博事實,總獲利共計人民幣20萬元,并非每節(jié)賭博各獲利20萬元;對國際摩爾城賭博的該節(jié)事實,沒有人望風;沒有強迫他人賭博的情況。5、關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任某甲的該節(jié)事實,3萬元并非滯納金,而是2萬元本金和1萬元利息;非法拘禁沈某甲的該節(jié)事實中,沈某甲自己提出去酒店,其在沈某甲寫好借條后就離開了;非法拘禁徐某丙的該節(jié)事實,其幫他們找到徐某丙后就離開了;非法拘禁柴某的該節(jié)事實,只有戴某3踢了他幾腳,其等人就把他們拉開了,沒有毆打、“洗頭”的情況,后其就離開了;非法拘禁吳某于唐宋大酒店的事實,其只是讓覃某5全給吳某“吃跟班”,后續(xù)的事其不知情;非法拘禁吳某于凱德酒店的事實,其只在酒店待了一二十分鐘,之前和之后的事其不知情;非法拘禁陳某乙的該節(jié)事實中,其提前離開了,不知道有無對陳進行毆打、“洗頭”;非法拘禁張某甲的該節(jié)事實中,只是對張“吃跟班”,并無限制其人身自由。6、關于非法取證問題,辦案民警以“搞死你很容易,隨便找?guī)讉€人指證你就可以”的言語對其進行威脅。
被告人胡某2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2犯賭博罪、非法拘禁罪不持異議,但對指控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均持異議。具體辯護意見如下:一、同意被告人戴某1的辯護人關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辯護意見。二、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2犯敲詐勒索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任某甲欠錢不還,胡某2在現(xiàn)場是為了結算賬目,寫借條是戴某1和任某甲協(xié)商好的,即使要定罪,該節(jié)事實應定性為非法拘禁。三、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2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四、起訴書指控的賭博罪金額有誤,且賭博犯罪系胡某2主動交代。五、起訴書指控的非法拘禁罪部分事實有誤,涉及任某甲、張某甲的兩節(jié)事實,被告人胡某2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涉及徐某丙的該節(jié)事實,被告人胡某2屬從犯;對于被告人胡某2參與的其他幾節(jié)非法拘禁事實,被告人胡某2沒有毆打和指使他人毆打被害人,請求對被告人胡某2從輕處罰。
被告人戴某3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賭博罪、非法拘禁罪沒有異議,但對部分事實有異議;對指控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的罪名及事實均有異議。具體辯解意見如下:1、關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其并非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成員;集中就餐是在宏大控股集團公司食堂吃的,安排住宿是沒有的;其沒有指揮過別人。2、關于敲詐勒索犯罪,對任某甲進行敲詐其不知情,滯納金30萬的借條寫其的名字,其也不知情;錢某通過覃某5全給過其5萬元,說是替任某甲付的利息錢,但威脅的事其沒做過。3、關于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犯罪,張某乙是自愿將機器設備作抵押的;葉某乙的事是其按照張某甲的要求做的。4、關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徐某丙的該節(jié)事實,其沒有指使他人毆打或“洗頭”;非法拘禁柴某的事其沒有印象;非法拘禁吳某于凱德酒店的該節(jié)事實,其被胡某2叫到凱德酒店后,聊了十幾分鐘就離開了;非法拘禁陳某乙的該節(jié)事實,其沒有受戴某1指使,沒有給陳某乙“洗頭”;非法拘禁張某乙的該節(jié)事實,其沒有叫他們毆打,反而把他們拉開,其不構成非法拘禁;非法拘禁何某丙四的該節(jié)事實,其當時人在安徽,回來后何在安通投資公司坐著,讓他走他不走,后其就離開了。5、關于非法取證問題,其被抓后就被辦案民警打巴掌,關了一晚才被送到看守所,還受到民警威脅。其當庭表示對檢察院所作的筆錄無異議。
被告人戴某3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戴某3犯賭博罪、非法拘禁罪不持異議,但對指控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均持異議。具體辯護意見如下:一、本案不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不應定性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二、關于敲詐勒索的三節(jié)事實,均事出有因,且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三、關于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被害人張某乙自愿將設備抵債給被告人,明確說明在無法清償欠款時交由被告人處置并自行承擔一切后果;被害人葉某乙在租房協(xié)議到期的情況下,繼續(xù)占據(jù)房屋的做法無法律依據(jù),本案中被告人的做法屬自力救濟措施,不應構成刑事犯罪。四、關于賭博罪,被告人戴某3個人獲利數(shù)額小,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五、關于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戴某3基本未實施毆打等暴力行為,且多有勸阻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六、關于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情節(jié),被告人戴某3是在他人要求下或者出于討回自身欠債的需要而參與非法拘禁等事實,其僅起到輔助、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戴某3基本能自愿認罪,對于部分情節(jié)的辯解系其合法行使自我辯護權的表現(xiàn),且被告人戴某3具有明顯悔改表現(xiàn),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七、關于本案刑訊逼供問題,請法院依法查實。
被告人鐘某4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賭博罪沒有異議,但對部分事實有異議;對指控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的罪名及事實均有異議。具體辯解意見如下:1、關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其不是安通投資公司的員工,其和戴某1在監(jiān)獄里相識,通過戴某1的介紹于2010年底給胡某2當駕駛員,2011年底解除雇傭關系,2012年開始自己做工程,其因為個人關系幫胡某2,但沒有對別人動手或辱罵。2、關于敲詐勒索犯罪,其雖然在場,但是聽不懂方言,只是玩手機,任某甲寫的38萬元和30萬元的欠條,其不知情。3、關于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犯罪,其當時在廠區(qū)外面。4、關于賭博罪,其沒有放資抽頭,只是幫忙倒水、買水果,在安通投資公司的場頭里其分到3000元;沒有強迫他人來賭博的情況。5、關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沈某甲的該節(jié)事實,其沒有毆打和“洗頭”的行為,其是第二天去的,待了一會就離開了;非法拘禁徐某丙的該節(jié)事實,其沒有毆打和“洗頭”的行為,欠條寫其的名字其不清楚;非法拘禁陳某乙的該節(jié)事實,其只在假日酒店待了一會就離開了,寫借條的事其也不清楚;非法拘禁張某甲的該節(jié)事實,其等人沒有對張某甲進行看管。6、關于非法取證的問題,其曾被辦案民警恐嚇,但當庭表示對檢察院所作的筆錄無異議。
被告人鐘某4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4犯賭博罪、非法拘禁罪不持異議,但對指控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均持異議。具體辯護意見如下:一、本案不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二、起訴書指控的敲詐勒索任某甲的該節(jié)事實,不應構成敲詐勒索罪。三、起訴書指控的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該節(jié)事實,不構成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四、關于非法拘禁犯罪,起訴書指控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以外的非法拘禁張某乙的該節(jié)事實,被告人鐘某4沒有參與。五、量刑方面,若法院認定構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根據(jù)被告人鐘某4在犯罪團伙中的地位、作用,其不是固定性成員,也不受戴某1的直接指揮,在每起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故應認定其為其他參加,而不是積極參加。另,本案被害人都存在一定過錯。請求對被告人鐘某4從輕處罰。
被告人覃某5全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賭博罪沒有異議,但對部分事實有異議;對指控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的罪名及事實均有異議。具體辯解意見如下:1、關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安通投資公司沒有給其發(fā)工資,也沒有安排住宿,沒有要求按時上下班和手機保持暢通,其只是幫忙打雜、倒水。2、對于敲詐勒索犯罪,其雖在場但聽不懂方言,滯納金欠條其不知情,錢某是自愿為任某甲付利息的,其跟著錢某只有1小時左右的時間。3、關于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犯罪,當時張某乙廠里沒人上班,機器也是停著的,其沒有動手拆機器;葉某乙的租房合同已經(jīng)到期,但不肯搬走,戴某3才叫其一起去叫葉某乙搬走。4、關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任某甲的該節(jié)事實中,當時其在包廂外面,對3萬元滯納金借條的事不知情,也沒有限制任某甲的自由;非法拘禁沈某甲的該節(jié)事實,沈某甲自己提出去酒店,且“洗頭”的馬桶并非有屎有尿;非法拘禁徐某丙的該節(jié)事實,徐某丙自己提出去酒店,沒有對他“洗頭”,其第二天就離開了;非法拘禁柴某的該節(jié)事實,其沒有對柴某“洗頭”,只打了其一個巴掌,關于借條的事其不清楚;非法拘禁吳某的兩節(jié)事實,吳某自己去開房間的,而且其等人睡在另一個房間,沒有限制吳的自由;非法拘禁陳某乙的兩節(jié)事實,51萬借條的事其不清楚;非法拘禁張某甲的該節(jié)事實,張某甲自己去酒店開房,其在另一個房間,沒有對張某甲進行看管;2013年3月非法拘禁姚某乙的該節(jié)事實,其沒有毆打姚某乙,且五六點其就回家了,之后的事其不知情;非法拘禁張某乙的該節(jié)事實,張某乙于六點左右離開安通投資公司,其也離開了;非法拘禁何某丙四的該節(jié)事實,何某丙四自己到安通投資公司找戴某3商量,后又自己去酒店開房間,其沒有毆打何某丙四,其于次日早上就離開了,之后的事其不知情。5、關于賭博犯罪,國際摩爾城的場頭中,其沒有望風,只是買水果、打雜。6、關于非法取證問題,其在偵查階段中被外提,且被辦案民警毆打,故其在筆錄中承認“戴某1每個月發(fā)其3000元工資、年底給了其5萬元”,其余供述基本屬實。
被告人覃某5全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覃某5全犯賭博罪、非法拘禁罪不持異議,但對指控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均持異議。具體辯護意見如下:1、同意被告人戴某1的辯護人關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辯護意見。2、辯護人同意被告人覃某5全的辯解意見,被告人覃某5全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4、關于非法拘禁罪,起訴書指控的非法拘禁任某甲的該節(jié)事實、非法拘禁姚某乙的兩節(jié)事實,均不構成非法拘禁罪。5、關于賭博罪,被告人覃某5全只起到望風作用,屬從犯。綜上,請求對被告人覃某5全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6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沒有異議,但對部分事實有異議;對指控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的罪名及事實均有異議。具體辯解意見如下:1、關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其沒有跟公安機關講拿工資、按時上下班及手機保持開機等,筆錄中這么記載是因為民警給其坐老虎凳,其受不了才說的。其以養(yǎng)魚維生,偶爾幫戴某1討債,戴某1會給其一二千元作為報酬。2、關于敲詐勒索犯罪,其雖在現(xiàn)場但對借條的事不清楚,三四個人對任某甲有毆打、辱罵和“洗頭”的行為,胡某2在場的,戴某1和戴某3是后來一起過來的。3、關于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犯罪,葉某乙的租房合同到期,但是不肯搬走,故戴某3叫其等人去收回租房。4、關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徐某丙的該節(jié)事實,其沒有看到有人對徐“洗頭”;非法拘禁柴某的該節(jié)事實,沒有對柴某“洗頭”,只是嚇唬他而已;非法拘禁吳某的兩節(jié)事實,其都只睡了一晚,于第二天早上就離開了;2013年3月非法拘禁姚某乙的該節(jié)事實中,其是到紹興買魚網(wǎng)的,順便在安通投資公司喝了一小時茶,并沒有參與非法拘禁的事。5、關于非法取證問題,偵查階段中辦案民警讓其坐老虎凳,其才承認發(fā)工資、按時上下班、手機不能關機等,但當庭表示對審查批捕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沒有異議。
被告人張某6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6犯非法拘禁罪不持異議,但對指控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均持異議。具體辯護意見如下:1、本案不應定性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即使予以認定,但被告人張某6也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即使構成,其也應屬于一般參加者。2、非法拘禁罪中,非法拘禁吳某的兩節(jié)事實,均不構成非法拘禁罪;2013年3月非法拘禁姚某乙的該節(jié)事實,被告人張某6沒有參與。3、本案敲詐勒索罪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4、被告人張某6不構成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5、被告人張某6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屬從犯。6、被告人張某6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張某6從輕處罰。
被告人何某7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賭博罪沒有異議,但對部分事實有異議;對指控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的罪名及事實均有異議。具體辯解意見如下:1、關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其等人是朋友關系,不存在上下級、服從組織安排、遵守組織規(guī)矩等情況。2、關于敲詐勒索犯罪,其不認識被害人錢某,是錢偶爾到安通投資公司,恰好其作為戴某3的駕駛員也在場,沒有威脅他,且錢某作為擔保人還錢,并非敲詐勒索。3、關于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犯罪,張某乙自愿寫了承諾書將機器作抵押,其等人只是拆機器并非破壞,且當天其作為駕駛員在現(xiàn)場,但第一次吃飯后戴某3叫其送兩個人回紹興,等其回去機器已經(jīng)拆完。4、關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姚某乙、張某乙、何某丙四的事實,都是他們主動到安通投資公司商討還款或者提出去酒店開房間,其沒有限制他們?nèi)松碜杂傻男袨?;非法拘禁中,其個人沒有毆打、“洗頭”的行為。5、關于非法取證問題,偵查階段中其被外提,辦案民警讓其坐老虎凳,因此有一次筆錄其是拒絕簽字的。
被告人何某7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7犯賭博罪、詐騙罪不持異議,但對指控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均持異議。具體辯護意見如下:1、關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被告人何某7沒有參加團伙的意圖,不屬于組織成員,不構成該罪。2、辯護人同意被告人何某7本人意見,被告人何某7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3、關于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被害人張某乙對于生產(chǎn)線所做的處理系其職務行為,被告人何某7等人也無破壞生產(chǎn)線的主觀故意,不構成本罪。4、關于筆錄真實性、合法性問題,請法庭核實。
被告人胡某、姚某甲、陳某甲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窩藏罪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被告人王某甲對起訴書指控其犯包庇罪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上述被告人均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并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胡某和被告人胡某2系親兄弟,被告人胡某的窩藏行為系出于感情考慮;2、被告人胡某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3、被告人胡某2系家庭收入的唯一來源。綜上,請求對被告人胡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姚某甲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并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姚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2、被告人姚某甲犯罪情節(jié)較輕,案發(fā)后有悔罪表現(xiàn),系初犯。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姚某甲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甲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提出異議,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雖有隱藏犯罪證據(jù)的違法行為,但是不構成刑法上面的包庇犯罪。具體辯護意見如下:1、被告人王某甲保管的高利貸欠條,并非明顯的犯罪工具或犯罪對象,不能認定被告人王某甲知曉被告人胡某2有犯罪行為。2、被告人王某甲隱藏證據(jù)的行為不符合刑法關于包庇罪“作假證明”的定義,也不符合《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第五條關于主體的限定。2、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對被告人王某甲宣告無罪或減輕處罰、免除處罰。
被告人陳某甲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并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陳某甲能自愿認罪,系初犯、偶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Ⅰ.關于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綜述部分
被告人戴某1自2007年出獄以來,通過向親友吸收資金、經(jīng)商、做工程等途徑積累資金,并以高利息向民間放貸牟利。2008年以來,被告人戴某1為發(fā)展壯大勢力,通過收徒弟、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和前科劣跡人員、招收獄友、培植親屬等方式先后網(wǎng)羅被告人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張某6、戴某3、何某7等人,以紹興市越城區(qū)國際摩爾城棋牌室、客運中心旁安通投資公司(未經(jīng)工商登記)為據(jù)點,以公司為掩護,進行高利放貸、非法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戴某1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為固定成員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被告人戴某1在該組織中被尊稱為“黃總”、“師傅”,其規(guī)定每位組織成員都要服從其指揮和命令,手機保持暢通,隨叫隨到。在組織成立之初,尚沒有固定據(jù)點,遂以酒店開房間、飯店開包廂、利用棋牌室等形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2012年下半年開始,被告人戴某1開設了“安通投資公司”(未經(jīng)工商登記)后,以投資公司為掩護、以公司為據(jù)點,進行放高利貸、組織賭博、非法討債等違法犯罪行為,并規(guī)定部分組織成員準時上下班、集中就餐、公司安排住宿,并形成“討債時大小事務都要匯報、不得擅自做主、拘禁他人要用對方的身份證開房間”等不成文的規(guī)定。在組織內(nèi)部分工明確,被告人戴某1全權決定放高利貸的事務,將催討高利貸的賬目分別交由被告人胡某2、戴某3負責,被告人胡某2、戴某3對于自己負責的高利貸賬目主動進行催討,帶領并指揮被告人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實施“吃跟班”、非法拘禁、毆打、威脅、“洗頭”(把頭按到馬桶里沖洗)等違法犯罪手段向債務人討債。該組織逐漸形成人員固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紀律嚴明、犯罪手段模式化的規(guī)?;缸飯F體。
以被告人戴某1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以“放高利貸”和組織賭博提供賭資、進行“抽頭、放資獲利”的形式非法牟取暴利。該組織前后投放高利貸約人民幣8000余萬元,收取月息5分-1角2分的高額利息。被告人戴某1放出高利貸后,指使組織成員使用非法拘禁、暴力、威脅、“吃跟班”、敲詐高額滯納金等方式向借款人逼債,非法獲得巨額經(jīng)濟利益。同時,被告人戴某1等人組織賭博,以抽頭、放資的形式,非法獲取的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戴某1通過允許組織成員也提供資金參與放高利貸,牟取高額利息;將賭博獲利發(fā)放給組織成員以及以發(fā)放工資、提供伙食、安排住宿、允諾年終獎金和購買豪車等方式豢養(yǎng)組織成員。
以被告人戴某1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放高利貸、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以抽頭、放資、高額利息盤剝等方式牟取暴利,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在一定地區(qū)內(nèi)的高利貸、賭博等非法行業(yè)中形成一定的非法控制,嚴重滋擾了他人的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生活秩序,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該組織為了收回高利貸本金和高額利息,多次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犯罪行為,無視法紀,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擾亂了紹興市區(qū)及周邊區(qū)域的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危及人民的安居樂業(yè)。
以上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一、關于組織特征方面的證據(jù)
(一)關于組織發(fā)展成立的證據(jù)
1、證人唐某甲的陳述,證實:其丈夫戴某1于2007年從監(jiān)獄釋放后,開始放高利貸賺取利息。所需資金很多是其以低利率向親戚借的,戴某1再高利率放貸出去。戴某1下面有幾個人幫他討債的,具體其不清楚,只去過戴某1在客運中心附近的公司一兩次,其在那碰到過幾次欠錢的人被叫到公司。
2、證人王某乙證言,證實:其前男友戴某1于2009年開始做高利貸生意,戴某1和他下面的人在向沈某甲、任某甲、張某甲這些人討債,還帶到賓館逼債。2011年到2012年6月份,戴某1讓他們在國際摩爾城租了個房子,當棋牌室,2012年6月,他們搬到客運中心附近的安通投資公司,作為落腳點,也叫欠債的人過來逼債。
3、證人張某甲的證言,證實:戴某1開的安通投資公司,實際上就是放高利貸的,他養(yǎng)了一幫人幫他放錢、收錢。安通投資公司的房子是其宏大控股集團公司借給戴某1的,公司記錄的出借時間是2012年6月11日。
4、證人任某乙的證言、證人單某的證言,證實:其二人是宏達控股集團公司的員工,戴某1等人是2012年中搬來的,靠放高利貸賺錢。
5、被告人戴某1的供述,證實:其被關押前在外面放資賺點利息,對方不還錢的時候向他們討下債。安通投資公司是張某甲想和其合開的,但是還沒開起來。安通投資公司其平時經(jīng)常去,戴某3、何某7、覃某5全偶爾在公司開賭博場頭,胡某2、張某6和鐘某4有時候也會過來。
6、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2008年下半年,其開始給戴某1開車,跟隨他混社會,叫他師傅。戴某1平時養(yǎng)著其等一幫人,幫他開賭場、放高利貸、討債之類,通過做這些違法犯罪的事賺錢。早些時候,其等人沒有固定的聚集地的,到處開賭場,有時候開房間,有一段時間在摩爾城租了個房子開棋牌室。到2012年下半年,戴某1成立了安通投資公司,在客運中心宏大控股集團公司一樓。這個公司就是個形式,基本不對外做生意的,還是跟原來一樣開賭場、放高利貸、討債之類。成立這個公司是為了大家能有個地方聚在一起坐坐。
7、被告人戴某3在偵查階段及審查批捕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2012年四五月,其堂哥戴某1叫其幫他管財務以及手下人,當時戴某1已經(jīng)在放高利貸了,在國際摩爾城租了房子開賭場。2012年七八月,戴某1開了安通投資公司,主要為了放高利貸、開賭場,想借高利貸的人就可以直接到公司去向戴某1借,借了高利貸不還的人就可以把他帶到公司逼他還債。
8、被告人鐘某4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其和戴某1是獄友,其于2010年1月份刑滿釋放,同年三四月就跟隨戴某1、胡某2他們了。戴某1主要是開賭場和放高利貸,其開始在賭場幫忙,后還幫他討債。2012年5月左右,戴某1開了安通投資公司。
9、被告人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2011年八九月,其經(jīng)鐘某4介紹開始跟隨戴某1,其在國際摩爾城的賭博場頭打雜望風。2012年三四月開始在安通投資公司上班,公司主要是放高利貸和開賭場,其主要工作就是幫公司討債和找人,在公司看看大門和車位。
10、被告人張某6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其和戴某1于1994年相識。2011年,其在嵊州承包魚塘。2012年正月底,戴某1打電話叫其跟他做事,戴某1是放高利貸的,就讓其幫他去討債。其先住在國際摩爾城的棋牌室,2012年七八月,戴某1開了安通投資公司,主要是放高利貸,想借高利貸的人可以直接到公司去向戴某1借,借了高利貸不還的人可以把他帶到公司逼他還債。
11、被告人何某7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2012年10月,其經(jīng)戴某3介紹開始跟隨戴某1,在安通投資公司上班。安通投資公司名義上是投資公司,但實際上是放放高利貸,討討債以及開開賭博場頭。其負責給戴某1、戴某3開車,也要負責討債。
(二)關于組織成員的證據(jù)
1、證人王某丙的證言,證實:2012年4月1日,其開始到安通投資公司上班,主要是給戴某1按摩,還負責看管公司門口的車位以及阻止閑雜人員進入公司。戴某1公司從事放高利貸、討債、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手下有戴某3、何某7、覃某5全、鐘某4、張某6。平時其等人都是聽戴某1的,戴某1不在的時候聽戴某3的。
2、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實:2009年左右,戴某1下面是“文海”、“賴頭板”這幾個人負責討錢的。2010年,“文?!?、“賴頭板”他們不干了,胡某2是“文海”的徒弟,就接替了“文?!钡奈恢?。戴某3在2009年左右就跟著戴某1做事的,有段時間與戴某1產(chǎn)生了矛盾,后又于2011年幫戴某1做事了。鐘某4大概在2010年跟著戴某1,后又叫了覃某5全過來。2012年初的時候,張某6也來了。平時的時候,下面的人都叫戴某1“師傅”。他們都是聽戴某1的,除了鐘某4有個工地在做,別的人其都沒聽他們有別的工作在做,平時就跟著戴某1討債,賭博。
3、證人張某甲的證言,證實:戴某1手下有戴某3、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和一個嵊州人等五六人。我感覺戴某3是公司的總管,其他人是去打打雜,出去討討債的。
4、被告人戴某1的供述,證實:幫其討債的人有戴某3、胡某2、鐘某4、覃某5全、何某7、張某6。胡某2很久之前就叫其師傅了,其和鐘某4是坐牢認識的,覃某5全是三四年前通過鐘某4認識的,何某7是戴某3叫來的,張某6是其認識十多年的朋友。
5、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其和鐘某4、覃某5全、張某6、戴某3、何某7等人陸續(xù)跟著戴某1放高利貸,偶爾也會叫其他人幫忙。關于分工,戴某1是老大,借錢的人都是跟戴某1說好,他決定后由其等人出面借錢,之后再由其等人出面討錢,其負責的賬目時間到了其自己會去討債,不用戴某1一一交代。高利貸的賬開始都是其在負責的,后來戴某3也管一部分賬。戴某1開始安排鐘某4給其開車,協(xié)助其討債和在賭場幫忙,后有些高利貸的賬也交給鐘某4負責。鐘某4、覃某5全、張某6和何某7具體負責討債。關于稱呼,其叫戴某1師傅,鐘某4和覃某5全叫他黃哥。關于報酬,戴某1平時不給其等人發(fā)錢,賭博中抽頭和放資的獲利算他給其等人的報酬,覃某5全每次都只分到幾百,但過年前戴某1曾給覃某5全一筆幾萬元的錢。其還出資放高利貸賺點利息。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因為鐘某4以前因參加黑社會被判刑,所以其等人也經(jīng)常用他這個身份去嚇唬人。戴某1還替其支付了大眾途銳汽車的首付50萬元。
6、被告人戴某3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其去安通投資公司之前,胡某2、張某6、覃某5全、鐘某4已經(jīng)跟著戴某1做事了,后其又介紹何某7跟隨戴某1。關于分工,戴某1負責管理總的賬目,他把討債的賬目分給其和胡某2在負責。鐘某4幫戴某1討債;覃某5全負責看管公司車位等,也幫忙討債;何某7負責開車,也幫忙討債;張某6偶爾幫忙討債。關于報酬,其等人沒有工作,都是幫戴某1討債,戴某1原來說做的好的話給其買車,后讓其和鐘某4、何某7等在賭博中通過抽頭放資賺錢。其還出資放高利貸給張某乙和何某丙四賺利息。
7.被告人鐘某4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戴某1是老板,戴某3和胡某2是他的下一級,其和覃某5全、張某6、何某7在只負責討債之類的下手活。戴某3等人一直在宣傳其是黑社會判過刑的,什么事情都做的出來,所以叫其過去嚇那些欠錢的人。關于稱呼,其叫戴某1戴總,叫戴某3建良哥,叫胡某2海哥,叫張某6平哥。關于報酬,戴某1平時不給其錢,但其在他開的賭博場頭中抽頭放資賺錢,另外討債討到錢也有千把元能分,過年的時候其和覃某5全分別向胡某2、戴某1要過5萬元。
8、被告人覃某5全、張某6、何某7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對于組織成員、分工及稱呼等方面的供述與上述被告人的供述一致,關于報酬,被告人覃某5全供述,戴某1每個月發(fā)其3000元工資,過年的時候還給了其5萬元;被告人張某6供述,原先戴某1答應給其四五萬元一年,不過后來只給了其六七千元,都是平時給其的一些零花錢;被告人何某7供述,其平時沒有工資,戴某1把其等人在賭博中抽頭放資的獲利作為報酬,另其出資放高利貸賺些利息,年底時,戴某1讓戴某3給了其5萬元。
(三)關于組織紀律的證據(jù)
1、證人王某丙的證言,證實:安通投資公司沒有明確的規(guī)章制度,但戴某1規(guī)定準時9點上班,晚上5點下班。戴某1不允許在公司里抽煙,否則要被其罵。關于食宿,其和戴某3住在公司;午飯是戴某1安排的,統(tǒng)一用餐。
2、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實:戴某1下面等人都是聽他的,如果做錯了事就要被戴某1罵。戴某1自己不抽煙,他下面的人在他面前抽煙,也要被罵。關于食宿,覃某5全、張某6等人的吃住都是戴某1解決的,國際摩爾城的房子是戴某1租的,到安通投資公司后,他給下面的人安排在食堂吃飯。
3、證人金某乙的證言,證實:其是宏大控股集團公司食堂的員工。安通投資公司的人在其公司食堂用餐,一般是四五人吃飯,有時是六七人,月底戴某3來付餐費。
4、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其等人都要聽戴某1的,戴某1說討債開房間不能用自己人的身份證開房,要用對方的身份證;所有事情都要向他匯報,由他決定;吃跟班一定要跟住,不然就要還錢,如果要放人,也要由戴某1決定;戴某1放高利貸的借條不寫他自己的名字,都是寫手下的名字。并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戴某1決定債務由誰負責,大家就聽誰的;不準吸毒、吸煙;電話要始終開機,方便隨時有事聯(lián)系,隨叫隨到;按時上下班,戴某1叫覃某5全每天8點半左右開門。關于食宿,早些時候沒有固定地方,吃飯都是戴某1安排的,后再國際摩爾城,其等人雇人負責燒飯,到安通投資公司后,大家就在張某甲公司的食堂吃飯,由戴某3負責結賬。
5、被告人戴某3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其等人都聽戴某1的。有事情都要及時跟戴某1匯報,由他決定。戴某1要求8點半上班,隨叫隨到。討債時不能用自己的身份證開房間。關于食宿,到安通投資公司之前,張某6住在國際摩爾城的棋牌室,后張某6和其一起在安通投資公司住了2個月左右。午餐在張某甲公司的食堂就餐,由其統(tǒng)一交餐費。
6、被告人鐘某4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關于食宿,起先其住在馬臻路夾塘公寓的租房里,租費是胡某2付的,吃飯其自己解決。后安通投資公司給覃某5全在昌安新村租了房子,其搬過去住了一個月左右。并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戴某1要求下面的人聽他的話,不準抽煙,討債辦事要跟他和胡某2、戴某3匯報,討債的時候不準用自己的身份證開房間,有事要隨叫隨到。
7、被告人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安通投資公司規(guī)定早上9點上班晚上5點下班,手機不能關機,有事情要隨叫隨到,不準抽煙,討債的時候不能用自己的身份證開房間。關于食宿,戴某3和張某6住在公司,其和鐘某4在昌安租房子,房租是公司付的,吃飯是統(tǒng)一在張某甲的公司食堂吃的,餐費由公司統(tǒng)一支付。
8、被告人張某6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戴某1要求其等人不能違背他的指示,否則要被他罵。他要求早上8點半上班,下午5點左右下班,事情無論大小都要即時匯報,由他決定,手機要全天開機,隨叫隨到,討債時不能用自己的身份開房間,辦公室里不能抽煙。關于食宿,其開始住在國際摩爾城棋牌室,到安通投資公司后,其和戴某3住在公司,2012年九十月后其就回嵊州了,戴某1有事就打電話叫其過去,其再過去幫他。
9、被告人何某7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其等人都聽戴某1的,戴某1不在的時候就聽戴某3的,否則會被戴某1罵。戴某1規(guī)定上下班要準時,手機必須全天開機,有事情要隨叫隨到,在辦公室不能吸煙,討債的時候有事情都要及時向戴某1匯報,不能擅自做主,討債的時候不能用自己的身份證開房間。
二、關于經(jīng)濟特征方面的證據(jù)
(一)關于放高利貸的證據(jù)
綜述部分
1、證人唐某甲的證言,證實:其是戴某1的妻子。其從親戚朋友處以低息借來的錢,其丈夫戴某1再高息借出去,從中賺取差價。其家攢的七八百萬元也借出去了。借款的人有韓某20、戴某3、孟萬興、孟某、謝忠華、高某甲、張某乙、何某丙四、姚某乙、邵某等。戴某1手下有幾個人,他們?nèi)ビ憘容^容易。
2、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戴某1主要是靠放高利貸賺錢,錢的來源其不太清楚。從其跟戴某1開始,他已經(jīng)在放高利貸了,但規(guī)模不大。后來錢賺多了,戴某1就安排下面的人放貸,通過誰的銀行賬戶轉賬,借條就寫誰的名字。月息由戴某1決定,5分至1角不等,一般是六七分,但借條上都寫2分。偵查階段供述:通過放高利貸收取的利息,其這里共計965.7萬元。這些獲利都是給戴某1或者唐某甲的。其自己放高利貸共29萬元,已收回本金8萬,已收取利息差不多6萬元。
3、被告人戴某3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戴某1放高利貸的錢的來源其不清楚。其管賬后,戴某1將錢交給其放高利貸,其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再交給戴某1或唐某甲,或直接轉賬給其他借錢的人,其都聽戴某1的安排。
4、被告人鐘某4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戴某1放高利貸的情況其不太清楚。但其參與逼債的那些人都是向戴某1借高利貸后無法還錢的。胡某2還向其借過身份證和銀行卡。
5、被告人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安通投資公司就是放高利貸的,戴某3、何某7和其也有錢放在公司放高利貸。
分述部分
1、何某丙四
(1)銀行流水記錄,證明:銀行記錄載明2012年3月至同年12月,何某丙四收到戴某1、張某6等人通過銀行轉賬的錢款共計615萬元,何某丙四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被告人戴某3等人共計127萬元。
(2)證人何某丙四的證言,證明:2011年至2012年,其因賭債或高利貸借款,向戴某1等人借了還、還了借,共計五六百萬元,還利息至少四五百萬元。
(3)被告人戴某3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2012年10月份,戴某1把何某丙四的高利貸賬目交給其管,戴某1和其講何某丙四總共欠他300多萬元的高利貸。何某丙四還款時1萬元至100多萬元不等,其記得最后一筆還了100萬元本金。
2、張某乙
(1)卡卡轉賬憑證、銀行流水記錄,證明:卡卡轉賬憑證、銀行流水記錄載明2012年5月至同年10月,戴某3、張某6、唐某甲等向張某乙或其妻子徐雅娟賬戶共轉入685萬元。
(2)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明:2012年5月至同年10月,其向戴某1等人借款共551萬元,至少已還了一兩百萬元。
(3)證人唐某甲的供述,證明:2012年,張某乙向其借款共200多萬元,后張某乙用一套房子抵了100多萬元,其將房子過戶給了弟弟唐某乙。
(4)證人唐某乙的證言,證明:其姐姐唐某甲將名都苑5棟504室的房子過戶給其,原房東叫衛(wèi)江。該房子其未付錢。
(5)被告人戴某1在審查起訴階段及庭審階段的供述,證明:張某乙欠其三四百萬元,借條上寫的利息是2分,其實是6分。張某乙己經(jīng)還了五六十萬元,又以名都苑的房子抵了100萬元。
(6)被告人戴某3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明:張某乙向其借了51萬元高利貸,已還了15萬元。
3、姚某乙
(1)銀行流水記錄,證明:2012年6月至同年12月,張某6、戴某3、唐某甲、何某7向姚某乙賬戶共轉入452萬元。姚某乙向戴建平、胡某2、戴某3共轉入106萬元。
(2)股權出質(zhì)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權質(zhì)押合同,證明:2012年12月25日,姚某乙將紹興縣凱盛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權質(zhì)押給唐某甲。
(3)證人姚某乙的證言,證明:其共向戴某1借了本金420萬元,算上利息和滯納金共700多萬,已付給對方790萬元。
(4)被告人戴某1在審查起訴階段及庭審階段的供述,證明:姚某乙向其借過幾百萬,總額記不清了,利息五六分。
(5)被告人戴某3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證明:姚某乙欠戴某1利息和本金共700萬元,月息八九分,已還了100多萬元,還以花木基地做抵押。
4、王某丁
(1)銀行流水記錄,證明:2012年7月9日,張某6向王某丁轉賬9.5萬元。2011年2月19日,胡某2向王某丁轉賬27.6萬。
(2)證人王某丁的證言,證明:其共向戴某1借款40萬元,利息8分。目前還欠一二十萬。
(3)被告人戴某1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王某丁向其借款的金額記不清了,利息是5分,他已還了二三十萬。
5、張某甲
(1)證人張某甲的證言,證明:戴某1讓其幫他放貸,其相當于做擔保,戴某1通過銀行轉賬到其公司一筆500萬元,一筆900萬元,共計1400萬元,月息7分。
(2)被告人戴某1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明:張某甲開始共向其借款1400萬,月息2分。后借了就還的情況也有。有一筆900萬元還得差不多了。
6、陳某乙
(1)借條,證明:2012年10月31日,陳某乙向何某7借款人民幣360萬元,擔保人沈益虹。
(2)證人陳某乙證言,證明: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底,其向戴某1等人借了100萬元,已經(jīng)還了130萬左右了,對方那里還有其360萬元的借條。
(3)被告人戴某1在庭審階段供述,證明:陳某乙向其借款二三百萬元。
7、沈某甲
(1)借條、銀行流水記錄,證明:借條載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沈某甲向胡某2、鐘某4借款共計219.5萬元。銀行記錄載明2011年1月31日,2013年2月24日,沈某甲向戴某1、戴某3共轉賬55萬元。
(2)證人沈某甲的證言,證明:2009開始,其欠戴某1賭債137萬元。
(3)被告人胡某2的供述,證明: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初,陸續(xù)放高利貸給沈某甲共計135萬元,寫成了借條,后又借給他50萬元,借條寫57.5萬元,利率五六分。
8、任某甲
(1)借條,證明:2012年7月21日,任某甲向鐘某4借現(xiàn)金人民幣38萬元,月息2分,利息到本金還清為止。
(2)證人任某甲的證言,證明:2011年八九月,其向戴某1借了100萬元,月息5分,已付25萬元利息。
(3)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2011年下半年,放高利貸給任某甲100萬元,月息5分,另外還有一張35萬利息加3萬滯納金合計38萬元的借條,一張30萬滯納金的借條。
9、柴某
(1)借條,證明:2012年4月23日,柴某借覃某5全6萬元;2010年9月21日,柴某借胡某230萬元。
(2)證人柴某的證言,證明:至2012年二三月,其欠戴某1賭債30萬元,戴某1要求其每月付3萬元的利息。其已支付利息十幾萬元。
(3)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2010年9月,放高利貸給柴某30萬元,后又讓柴某寫了6萬元的利息借條,月息7分,他共付了十三四萬元的利息。
10、何某甲
(1)證人何某甲的證言,證明:2011年4月,其向戴某1借款80萬元,利息7分。
(2)被告人戴某1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明:何某甲向其共借了100萬元左右,利息是五六分。
11、張某丙
(1)借條,證明:2011年4月30日,張某丙借胡某220萬元;2011年7月30日,張某丙借戴某3、覃某5全46萬元。
(2)證人張某丙的證言,證明:2011年,其向戴某1借的本金和利息共計66萬元。
(3)被告人戴某1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明:張某丙向其借款幾十萬元,已經(jīng)還掉了。
(4)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2011年,戴某1放高利貸給張某丙共66萬元。
12、包紅良
(1)借條,證明:2010年5月30日,包紅良向胡某2借20萬元;2010年11月29日,包紅良向胡某2借5萬元。
(2)證人包紅良的證言,證明:2010年,其欠戴某1他們25萬元賭債,都寫成了借條。
(3)被告人戴某1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明:包紅良欠其20萬元,利息5分。
13、吳某
(1)借條,證明:2011年10月1日,吳某向胡某2借30萬元;2011年8月28日,吳某向唐某甲借60萬元。
(2)證人吳某的證言,證明:其向戴某1等人借過三次,一次60萬,一次30萬,利息都是6分,總共付了四五十萬利息。還有一次50萬元,十日內(nèi)歸還不用付息,但其未能及時歸還,后其朋友替其連本帶利還給戴某155.8萬元。
(3)被告人戴某1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明:吳某開始向其借了50萬還是100萬,其記不清了,利息6分。還有一筆50萬,借10天沒有利息,但是10天后吳某沒有還。
14、沈某乙
(1)借條,證明:2011年8月11日,沈某乙向胡某2、鐘某4借款50萬元。
(2)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沈某乙還欠戴某150萬元高利貸。
15、魯某
(1)證人魯某的證言,證明:其向戴某1借款250萬元,扣除第一個月利息30萬,實際收到220萬元。
(2)被告人戴某1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明:魯某向其借款250萬元,利息七八分。
(3)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魯某向戴某1借款250萬元,本息已經(jīng)還清。
16、徐某丙
(1)被害人徐某丙的陳述,證明:2011年,其向戴某1借款20萬元,月息5分。
(2)被告人戴某1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明:徐某丙向其借了20萬,利息6分。
17、馮國明
(1)借條,證明:2009年12月1日,馮某借戴某312萬元。
(2)證人馮某的證言,證明:其欠戴某112萬元的賭債,其寫了12萬元的借條。
(3)被告人戴某3的供述,證明:馮國明向戴某1借了12萬元高利貸。
18、夏某
(1)銀行流水記錄,證明:2012年9月21日,戴某3向俞燕轉賬70萬元;2012年11月21日,夏某向戴某3轉賬75萬元。2013年1月15日,唐某甲向夏某轉賬300萬元。
(2)證人夏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底,其向戴某1借款70萬元,打到其公司出納俞燕的賬戶,本金已還清,并付了16.8萬元的利息。2013年1月,向戴某1借款300萬元,本金也已還清,付了3.6萬元的利息。
19、邵某
(1)借條、銀行流水記錄,證明:2012年4月12日,邵某向胡某2借款300萬元。2011年9月8日,唐某甲向邵某轉賬300萬元。2013年3月18日,唐某甲向邵某轉賬250萬元。2013年4月8日,戴某3向邵某轉賬200萬。2011年底至2013年,邵某向戴某1、唐某甲等人多次共轉賬1151.1萬元。
(2)證人邵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底至2013年左右,其向戴某1多次借過200萬、300萬用于轉貸,利息至少付了六七十萬。
(3)證人唐某甲的證言,證明:2011年9月8日,其借給邵某300萬元,已還清。
(4)被告人胡某2的供述,證明:2012年4月,放高利貸給邵某共500萬,月息7分,本金還了200萬元,利息付了230萬。
(5)被告人戴某3的供述,證明:2013年4月,邵某為轉貸向其借款200萬元,付了2萬元利息。
20、孟某
(1)借條、銀行流水記錄,證明:借條載明2012年11月27日,孟某向胡某2借款30萬元,6月22日借款50萬元。銀行記錄載明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唐某甲、戴某1等向孟某轉賬共計598萬。
(2)證人孟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開始,其為了轉貸或幫別人借款,向戴某1借過592萬元,至少付了200多萬的本金和利息。
(3)被告人胡某2的供述,證明:2012年,放給孟某200萬、50萬和30萬,月息7分,本金還了30萬,利息付了189.7萬。
21、夏國林
(1)借條,證明:2010年12月2日,夏國林借胡某220萬元。
(2)被告人胡某2的供述,證明:2010年12月,放給夏國林高利貸20萬元,月息7分,付了四五萬利息。
22、秦劍良
(1)借條、銀行流水記錄,證明:2010年11月7日,秦劍良向胡某2借款200萬元。同日,戴某1向秦劍良轉賬200萬元。
(2)證人沈某乙的證言,證明:2010年6月,秦劍良向戴某1借款200萬元,月息5分,由其作為擔保。
(3)被告人胡某2的供述,證明:2010年11月,放給秦劍良高利貸200萬元,月息5分,本金還了100萬元,利息付了五六十萬元。
23、謝忠華
(1)銀行流水記錄,證明:2013年2月7日,張某6向謝忠華轉賬800萬元,次日又轉賬700萬元。
(2)被告人張某6的供述,證明:2012年底,戴某3用其的銀行卡轉給謝忠華700萬元,并讓謝忠華寫了一張1500萬元的借條,并告訴謝忠華第二天把剩下的800萬轉賬給他。
24、徐建平
(1)證人夏某的證言,證明:徐建平也向戴某3借了200萬元,由其做擔保。聽徐建平說,其把本金和利息都付清了。
(2)被告人胡某2的供述,證明:放給徐建平高利貸200萬元,月息7分,他已經(jīng)還清了本金,利息付了70萬。
25、周某甲
(1)銀行流水記錄,證明:2012年8月22日,唐某甲向周某甲轉賬92萬元,2012年12月10日,何某7向周某甲轉賬138萬元。
(2)證人周某甲的證言,證明:2012年下半年,其向戴某1借過二次共250萬元,月息8分,包括第一個月直接扣除的利息,其已共支付128萬元利息。
(3)證人高某甲的證言,證明:2012年,周某甲向戴某1借款100萬元,讓其做擔保,一個月后,周某甲又借了150萬元,還是由其做擔保。
(4)被告人戴某1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明:周某甲也借過100萬左右,已經(jīng)還掉了,利息五六分。
(二)關于賭博的證據(jù)(涉嫌賭博犯罪的部分除外)
(1)證人韓某20的證言,證實:國際摩爾城棋牌室的賭博場子是戴某1開的,他把放資抽頭賺的錢分給下面的人,作為他們的工資。
(2)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戴某1平時不給其錢,他說他自己喜歡賭博,場頭還是自己開,賺的錢算是給其跟他的報酬。2010年開始,戴某1在永和莊園、禹風大酒店開賭場頭,2011年至2012年在國際摩爾城棋牌室開場頭,2012年7月在安通公司開場頭。
(3)被告人戴某3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被告人何某7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戴某1在安通投資公司也組織了賭博場頭,賺的錢算是跟著他的好處費。
三、關于行為特征和危害特征方面的證據(jù)(涉嫌具體犯罪的部分除外)
1、關于給魯某“吃跟班”的證據(jù)
(1)被害人魯某的陳述,證實:2011年上半年,其因還不出利息,多次被胡某2、鐘某4、覃某5全他們吃跟班,跟其在公司兩三天,其走到哪里對方就跟到哪里。他們的行為對其公司的經(jīng)營造成很大影響,其公司本來運營狀況不佳,他們來公司鬧更加人心惶惶,很多員工都辭職了,來談業(yè)務的客戶也嚇跑了,也給其造成很大精神壓力。
(2)證人陳某丙的證言,證實:2011年5月,其兒子魯某在其自己的公司被戴某1的人看管,逼魯某還錢,后其幫兒子還清了本息。
(3)被告人戴某1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胡某2、鐘某4、覃某5全找過魯某討債,應該是給他吃跟班,后魯某的父親替他還清了債務。
(4)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被告人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2011年上半年,其等人向魯某討債,第一次胡某2帶鐘某4、覃某5全、廖杰去魯某公司,晚上就離開了。第二次胡某2又帶著鐘某4、覃某5全去他公司,因魯某還不出錢,由鐘某4、覃某5全跟了他幾天,后是由他爸爸解決還錢的事情。
(5)被告人鐘某4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2011年上半年,胡某2帶其和覃某5全去齊賢一家公司討債,跟了對方兩天,后由對方父親出面解決。
2、關于對包紅良送花圈、堵鑰匙孔的證據(jù)
(1)報警登記薄,證實:2011年8月8日5時56分,號碼為84028159的機主報警稱有人放花圈在報警人店門。
(2)花圈照片,證實:花圈上寫明:“包鴻良畜生,一路好走”。
(3)被害人包紅良的陳述,證實:其因欠戴某1的賭債,戴某1等人在其父親的理發(fā)店里放花圈,堵鎖眼。其之前不敢到公安機關反映情況,在其通過公安局的朋友確認戴某1等人被抓之后,才決定把事情反映給公安機關。戴某1等人的行為讓其在村里很失顏面,其家里人也心驚膽戰(zhàn),對其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4)被害人包新恩的陳述,證實:其兒子包紅良欠戴某1的錢,被胡某2等人討債,其理發(fā)店還被人放發(fā)圈,鑰匙孔被堵。
(5)證人俞某甲的證言,證實:2011年,包紅良父親理發(fā)店里被人放花圈,鑰匙孔被堵。
(6)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包紅良欠戴某1的錢不還,2011年8月份,戴某1指使其和鐘某4、覃某5全到包紅良父親的理發(fā)店里放花圈、堵鎖眼。
(7)被告人鐘某4、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及審查階段階段的供述,證實:因包紅良欠戴某1的錢,鐘某4、覃某5全到包紅良父親的理發(fā)店里放花圈、堵鎖眼。
3、關于砸何某甲家窗戶玻璃的證據(jù)
(1)受案登記表、王某辛的詢問筆錄、報警登記薄2份,證實:2011年12月11日1時30分許,王某辛電話報案稱其在紹興縣福全容山244號的家中陽臺玻璃被人砸碎。12月30日2時12分,號碼為84022411的機主報警稱福全容山244號玻璃被人砸碎。
(2)被害人何某甲、王某辛的陳述、證人王某戊的證言,證實:因何某甲欠戴某1的錢,何某甲、王某辛家的窗戶玻璃半夜多次被砸,嚴重影響了周邊住戶的生活,也使何某甲、王某辛在村里很失顏面。
(3)被告人胡某2、鐘某4、覃某5全的供述,證實:因何某甲無法還錢,受戴某1的指使,胡某2、鐘某4、覃某5全等人砸碎了何某甲家的窗戶玻璃。
4、關于在何某甲家門口蹲點的證據(jù)
(1)被害人何某甲的陳述,證實:其如果拖欠戴某1的利息,戴某1會派人到其家中討債,其只好寫欠條保證幾天后歸還,他們才肯離開。
(2)被告人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張某6在偵查階段或?qū)彶槠鹪V階段的供述,證實:其四人在何某甲家門口蹲點過夜,逼何某甲還錢。
5、關于毆打金某丁的證據(jù)
(1)被害人金某丁的陳述,證實:其停在安通公司門口的汽車的反光鏡被砸壞了。其和門口的四個人吵起來,被他們在臉上打了幾拳。
(2)證人任某乙、單某、張某甲的證言,證實:其等人聽金某丁說,停在開通投資公司門口的汽車被弄壞了,還被安通投資公司的人打了。
(3)被告人戴某3、張某6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金某丁認為他汽車反光鏡被安通投資公司的人砸壞了,與戴某1等人發(fā)生爭吵,被其等人打了巴掌。
6、關于對沈某乙逼債的證據(jù)
(1)被害人沈某乙的陳述,證實:2013年1月,其被戴某1的人吃跟班逼債,其只好去海闊天空睡了一晚,期間一直被他們看管。
(2)被告人胡某2、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2012年下半年晚八九點,其和覃某5全等人向沈某乙逼債,并由覃某5全在海闊天空看管沈某乙一晚,次日下午三四點,沈某乙付了利息后才離開。
7、關于戳破他人汽車輪胎的證據(jù)
(1)被害人高某丙的陳述,證實:2013年1月30日,其停放在客運中心附近的汽車的輪胎被戳破了,其聽說應該是附近公司的人戳的,據(jù)說之前很多汽車輪胎都被戳破了。
(2)證人何某乙的證言,證實:2013年上半年1月底,其幫一個女的補了汽車輪胎,據(jù)她說是停放在安通投資公司門口時輪胎被戳破了。
(3)證人倪某的證言,證實:其是宏大控股集團公司的出納,其聽說有人把車停在他們公司門口,輪胎被刺破,還被他們的人打了。
(4)證人任某乙的證言,證實其是宏大控股集團公司的門衛(wèi),聽說有人把車子停在他們門口,后來開車的時候發(fā)現(xiàn)車子輪胎被戳破了。
(5)被告人何某7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過年前一段時間,有個女車主把車停在安通投資公司門口,覃某5全把她的汽車輪胎戳破了。
8、關于強制賭博的證據(jù)
(1)證人何某丙四的證言,證實:2011年下半年,戴某1、胡某2叫其去國際摩爾城的棋牌室進行二八杠或麻將賭博,如果不去,就要馬上還欠他們的錢。
(2)證人吳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戴某1在國際摩爾城的一個房間里賭博,其自己是不想跟他們賭的,但是沒辦法,被胡某2叫了其才過去的。
(3)證人張某丙、魯某的證言,證實:其開始不想去賭博,但是因為欠戴某1的錢,他叫其去國際摩爾城棋牌室賭博,其不去的話就要還錢,但是其又還不出,所以明知道去賭博要輸錢,要被抽錢,還是去了。
9、其他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徐某丙的陳述,證實:其因還不出錢,被戴某1他們關了整整幾天,期間不斷打其、給其在馬桶洗頭。之后其沒有報警,是怕被戴某1及其手下的人報復。
(2)被害人柴某的陳述,證實:其被戴某1他們逼債,實在沒辦法還錢,不敢回家,只能在外面到處躲,偷偷找工作。妻子還要跟其離婚。其在村里、公司里抬不起頭來,朋友也不再跟其接觸。直到其知道戴某1等人被抓了,其才敢出來過正常的生活。
(3)被害人陳某乙的陳述,證實:其被戴某1等人非法拘禁后,其沒有報警。他們給其吃苦頭,其躲之不及,而且欠條在他們手上,他們又知道其公司和住處,其怕他們報復。
(4)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證實:其向戴某1等人借了高利貸后,還不上利息,其廠里的生產(chǎn)線被他們破壞了,公司無法運營,員工的工資也無法支付。為了還高利貸,其把房子抵押了,車子也賣掉了,家里人也抬不起頭。
(5)被害人沈某甲的陳述,證實:戴某1他們給其吃屎吃尿,侮辱了其的人格,而且還拿其做典型宣傳,讓其顏面盡失。其心底里怕他們,鼓起勇氣才到公安機關反映情況。
(6)被害人任某甲的陳述,證實:戴某1就是養(yǎng)一幫人放高利貸,如果有人還不出錢就使用暴力進行逼債。他們拉其在馬桶里洗頭,侮辱了其的人格,對其身體和心理都造成了嚴重影響,現(xiàn)在想起來還是很害怕。
Ⅱ.關于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具體事實
被告人戴某1等人先后實施非法拘禁13起,敲詐勒索3起,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1起,多次組織賭博。具體分述如下:
一、賭博
1、2010年,被告人戴某1、胡某2多次組織沈某甲、柴某、包紅良等人在紹興市越城區(qū)禹風大酒店以“打羅松”的方式進行聚眾賭博,由被告人胡某2進行抽頭、放資,非法獲利共計約人民幣20萬元。
2、2010年,被告人戴某1、胡某2多次組織沈某甲、柴某、包紅良等人在紹興市越城區(qū)永和莊園內(nèi)以“打羅松”的方式進行聚眾賭博,由被告人胡某2進行抽頭、放資,非法獲利共計約人民幣20萬元。
上述2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證人鐘某4的證言,證實:2010年,胡某2在禹風大酒店、永和莊園以打羅松的方式放資、抽頭,其去過禹風大酒店酒店2次,永和莊園3次,都是胡某2打電話讓其買水果過去的。
(2)證人沈某甲的證言,證實:其參與過禹風大酒店、永和莊園的賭博,一開始是戴某1叫其去賭博。胡某2在抽頭放資。參賭人員有柴某、阿明和紅良等人。
(3)證人柴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下半年,其參與過禹風大酒店、永和莊園的賭博,場頭是戴某1開的。胡某2出錢放資、抽頭,但他都是聽戴某1的話的。參賭人員還有榮富、紅良等人。
(4)證人包紅良的證言,證實:2010年3月至同年五六月,其參與過禹風大酒店、永和莊園的賭博,場頭是戴某1開的。胡某2出錢放資、抽頭,每場抽頭及放資獲利在1萬元以上,總獲利有三四十萬元。參賭人員還有柴某、榮富、陳國民等人。
(5)被告人戴某1在庭審階段的供述,證實:賭博的人是其叫去的,但其沒有抽頭獲利。
(6)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2010年開始在永和莊園、禹風大酒店開賭場,賭博的人基本上都是戴某1叫過來的,其熟悉后也在叫幾次,也就是通知一下開賭了。該場頭以打羅松的形式賭博,其出錢放資并抽頭,差不多每場至少總獲利6000元至7000元。關于獲利總額,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禹風大酒店和永和莊園這兩個場頭各獲利20多萬元,共獲利40萬元。但在審查起訴階段供述,禹風大酒店和永和莊園總獲利20多萬。
關于該2節(jié)事實的獲利數(shù)額問題,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禹風大酒店和永和莊園的放資抽頭獲利總額約40萬元,且能與證人的證言相印證,本院予以認定。其提出獲利總額僅20萬元的辯解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3、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戴某1、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多次組織何某丙四、錢某、韓某20、吳國明、張某丙、魯某等人在紹興市越城區(qū)國際摩爾城一棋牌室內(nèi)以“二八杠”、“麻將”等形式進行聚眾賭博,由被告人胡某2、鐘某4進行放資、抽頭,由被告人覃某5全等人負責望風,非法獲利共計約人民幣28萬元。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證人戴某3的供述,證實:2011年下半年,國際摩爾城棋牌室的賭博場子是戴某1開的,賭博方式是麻將、二八杠。胡某2、鐘某4負責放資、抽頭,覃某5全負責望風、燒水倒茶。
(2)證人何某丙四的證言,證實:2011年下半年,戴某1、胡某2叫其去國際摩爾城的棋牌室進行二八杠或麻將賭博,如果不去,就要馬上還欠他們的錢。賭博中,胡某2、鐘某4等人抽頭放資,覃某5全等望風、打雜。
(3)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證實:其在國際摩爾城的棋牌室看別人玩麻將,胡某2、鐘某4、覃某5全等人抽頭放資。
(4)證人錢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八九月的一天,戴某1將其帶到國際摩爾城棋牌室玩麻將,胡某2、鐘某4等輪流抽頭放資。
(5)證人韓某20的證言,證實:國際摩爾城棋牌室的賭博場子是戴某1開的,賭博中,胡某2、鐘某4抽頭,海全經(jīng)常望風。
(6)證人吳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下半年,其參與了國際摩爾城棋牌室的賭博,場子是戴某1開的,胡某2和鐘某4放資、抽頭,覃某5全望風。每天放資抽頭獲利在1萬元以上。
(7)證人張某丙的證言,證實:因其欠戴某1的錢,戴某1叫其去賭博,如果其不去就要還錢。2011年下半年,其就去戴某1在國際摩爾城的棋牌室玩了兩三次麻將,胡某2放資、抽頭,他下面的人在外面的房間看著。每天放資抽頭獲利在1萬元左右。
(8)證人魯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其因欠戴某1的錢,還不上利息,就被戴某1叫到國際摩爾城的棋牌室賭博。賭博中,胡某2和鐘某4放資、抽頭,覃某5全打雜。
(9)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實:2011年到2012年6月,戴某1讓他們在國際摩爾城租了間房子當棋牌室,覃某5全和張某6就住在那里,一是作為談事情的落腳點,二是進行賭博。
(10)被告人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2011年8月至同年10月,其經(jīng)鐘某4介紹在國際摩爾城棋牌室的賭博場子里望風和打雜,其總共獲利七八千元。棋牌室原先是胡某2租下的房子,后來就由戴某1開賭博場子了。賭博中,胡某2和鐘某4負責抽頭放資。
(11)被告人胡某2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所供能與以上證據(jù)相互印證。
關于被告人鐘某4、覃某5全在該節(jié)事實中起到的作用問題,由上述證人戴某3、何某丙四、韓某20、吳某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胡某2的供述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鐘某4提出其只是負責買水果的辯解意見、被告人覃某5全提出其只是打雜,沒有望風的辯解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4、2012年10月至年底期間,被告人戴某1、戴某3、鐘某4、覃某5全、何某7多次組織何某丙四、錢某、吳某、“阿君”等人在紹興市越城區(qū)“安通投資公司”以“打羅松”方式進行聚眾賭博,由被告人戴某3、鐘某4、何某7進行抽頭、放資,由被告人覃某5全負責望風,非法獲利共計約人民幣3.2萬元。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證人何某丙四的證言,證實:2012年下半年,戴某1叫其去安通投資公司賭博,戴某3、何某7、鐘某4抽頭放資,覃某5全望風。
(2)證人錢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底,其參與過安通投資公司的賭博,場頭是戴某1開的,戴某3、何某7、鐘某4輪流放資、抽頭,覃某5全望風。
(3)證人韓某20的證言,證實:安通投資公司的賭博場頭,也是戴某1叫人過去賭博,戴某3和“眼鏡”何某7抽頭放資,覃某5全望風。
(4)證人胡某2的供述,證實:戴某1在安通投資公司組織的賭博場頭主要給戴某3、何某7賺錢,鐘某4知道后也去了。
(5)被告人戴某3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被告人何某7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戴某1在安通投資公司也組織了賭博場頭,戴某3、何某7、鐘某4抽頭、放資,覃某5全望風,共獲利3.2萬元以上。
(6)被告人鐘某4的供述,證實:2012年底,安通投資公司的賭博場頭中戴某3和何某7負責放資抽頭,其也放資抽頭過2次,共獲利3000元。
(7)被告人覃某5全的供述,證實:2012年下半年,其在安通投資公司的賭博場頭望風。該場頭先是戴某3和何某7在抽頭放資的,后來鐘某4也參與進去了。
關于被告人戴某1在上述4節(jié)賭博中所起作用的問題,被告人戴某1雖未實施抽頭獲利的行為,但其組織人員賭博,并將賭博獲利作為其他被告人的報酬,該事實由被告人戴某1的當庭供述、其他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或?qū)彶槠鹪V階段的供述及證人的證言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二、非法拘禁
1、2012年1月31日下午至2月1日下午,因被害人任某甲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利息,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胡某2、覃某5全將被害人任某甲約至紹興市越城區(qū)大龍市場旁兩岸咖啡,后又將被害人任某甲帶至紹興市東方羅馬浴場等地,加以看管。期間,被告人胡某2等人以“不還錢就不放人走”相威脅逼迫被害人任某甲寫下“滯納金”人民幣3萬元的借條。后在被害人任某甲的朋友幫其支付人民幣10萬元作為利息后,被告人胡某2、覃某5全才將被害人任某甲釋放。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陳某丁、胡某2工商銀行賬戶交易記錄,證實:2012年2月1日,陳某丁賬戶轉賬到胡某2賬戶人民幣10萬元。
(2)借條,證實: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胡某2處扣押的借條載明:2012年2月1日,任某甲向胡某2借現(xiàn)金人民幣3萬元。
(3)被害人任某甲的陳述,證實:2011年八九月,其經(jīng)錢某介紹,向戴某1借了100萬元,談好月息5分。后因其拖欠了兩個月利息共10萬元,胡某2還向其要3萬元滯納金,并讓覃某5全跟著其,不讓其隨便走動,其遂提議到東方羅馬浴場,直至第二天其朋友陳某丁打錢給胡某2,其才脫身。限制其人身自由是從第一天中午1-2點到第二天2-3點。
(4)證人陳某丁的證言,證實:2012年2月1日,任某甲向其借錢還債,其見任某甲被人限制了人身自由,遂將10萬元轉賬到對方提供的胡某2賬戶。
(5)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上述時間,地點,其受戴某1的指示向任某甲追討100萬元借款的利息10萬元,并罰任某甲3萬元滯納金,在其威脅“不還錢就不讓走”及覃某5全看管的情況下,任某甲答應向朋友借款10萬元還債,并寫下了3萬元的借條。次日下午,其收到10萬元錢后才將任某甲釋放,并將錢轉交給了戴某1。
(6)被告人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上述時間、地點,其受胡某2的指示看管任某甲。胡某2向任某甲討要13萬元,其中10萬是利息,3萬是滯納金。胡某2說任某甲利息拖了那么久沒付,一定要付3萬的滯納金,任某甲沒辦法只好同意。
(7)被告人戴某1的當庭供述,對其指使被告人胡某2向任某甲討要債務的事實供認不諱,但對任某甲支付利息的金額提出異議。
關于被告人戴某1提出被害人任某甲支付利息金額的意見,上述能夠相互印證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證人陳某丁的證言及被告人胡某2的供述等證據(jù),足以證實被害人任某甲的朋友幫任支付人民幣10萬元,對該金額本院予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胡某2提出3萬元系利息而非滯納金及被告人覃某5全提出其對滯納金轉化的借條不知情、未限制被害人任某甲自由的意見,上述通過非法拘禁的方式討要利息及“滯納金”的事實經(jīng)過由被告人胡某2、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及被害人任某甲的陳述相互印證,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人胡某2、覃某5全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2、2012年3月28日,因被害人沈某甲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胡某2、覃某5全、張某6找到被害人沈某甲后帶至紹興市越城區(qū)假日大酒店406房間,加以看管。期間,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覃某5全、張某6、鐘某4分別采用毆打、辱罵、在有屎有尿的馬桶里“洗頭”、打自己巴掌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沈某甲還債,并逼其寫下人民幣140萬的借條,直至幾天后被害人沈某甲還款人民幣9萬元后才將其釋放。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住宿登記記錄,證實:2012年3月28日17時34分,沈某甲入住假日大酒店406房間,同年4月5日21時58分退房。
(2)借條,證實:2010年11月10日,沈某甲向胡某2借款27萬元;2011年1月10日,沈某甲向胡某2借款135萬元;2011年1月31日,沈某甲向鐘某4借款57.5萬元。
(3)銀行流水記錄,證實:2011年1月31日,沈某甲轉賬至戴某1農(nóng)行卡50萬元;2013年2月24日沈某甲轉賬至戴某3農(nóng)行卡5萬元。
(4)被害人沈某甲的陳述,證實:2012年初,其因付不出利息,戴某1讓胡某2、覃某5全、張某6將其從城東棋牌室?guī)У郊偃沾缶频?,若不還錢就不讓其走,期間胡某2逼其寫下140萬元由利息轉化的借條。后戴某1、戴某3和鐘某4也陸續(xù)過來,戴某1讓張某6和覃某5全拖其到有屎有尿的馬桶里“洗頭”,并讓其自己打自己巴掌。這樣關了其一星期,每天晚上由戴某3、張某6和覃某5全三個人看管,其中張某6睡在大門口的,防止其偷跑。期間,他們還帶何某丙四過來,以其做典型。一個星期后,其借到了9萬元之后才被釋放,但要隨叫隨到。
(5)證人何某丙四的證言,證實:2012年上半年,戴某1帶其到假日大酒店看沈某甲,讓其知道不還錢的后果。其看見沈某甲自己打自己巴掌或者被戴某1打巴掌。
(6)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實:其聽說沈某甲因無法還款被戴某1及其下面的人關了幾天。
(7)證人虞某的證言,證實:其是沈某甲妻子,但基本處于離婚狀態(tài)。2012年上半年,沈某甲打電話讓其借錢,其拒絕了。后一陌生人打電話讓其借錢把沈某甲贖回去,其也拒絕了。后其聽說沈某甲是被戴某1抓去的。
(8)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2011年四五月,其召集覃某5全、張某6到城東棋牌室將沈某甲帶到假日大酒店,其指使張某6、覃某5全給沈“洗頭”及戴某1以不寫借條還要“洗頭”相威脅,逼沈?qū)懴?40萬的利息借條。次日,戴某1、戴某3和鐘某4陸續(xù)過來,戴某3在沈某甲頭部打了幾下,戴某1叫張某6、覃某5全、鐘某4給沈“洗頭”,還讓沈自己打自己巴掌。沈答應想辦法借錢后其就離開了。
(9)被告人鐘某4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2012年四五月,胡某2叫其到假日大酒店,戴某1、戴某3、胡某2、張某6、覃某5全都在,沈某甲跪在地上打自己巴掌,頭發(fā)也是濕漉漉的。半小時后,張某6叫其和覃某5全一起給沈洗頭。十多分鐘后其就離開了。
(10)被告人戴某3、覃某5全、張某6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與上述事實能相互印證,被告人覃某5全、張某6的供述證實戴某1讓其等人拖沈某甲到有屎有尿的馬桶里“洗頭”。
關于被告人戴某1提出本節(jié)事實與其無關的辯解意見,其他五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或?qū)彶槠鹪V階段,均一致供述被告人戴某1參與了該節(jié)非法拘禁,并指使他人給被害人洗頭的事實,亦能與被害人的陳述相印證,被告人戴某1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胡某2提出其在被害人寫完借條后即離開及被告人鐘某4提出其未實施“洗頭”行為的辯解意見,與其自己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鐘某4提出其系第二天到酒店的辯解意見,能與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但該辯解不影響行為的定性。
3、2012年4月11日下午,因被害人徐某丙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張某6將被害人徐某丙找到后強行帶至紹興市越城區(qū)假日大酒店308房間,加以看管。期間,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采用“洗頭”等方式,逼被害人徐某丙還債。直至幾天后被害人徐某丙的姐姐徐某甲幫其還款人民幣20萬元后,其才被釋放。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旅館管理信息系統(tǒng)、住宿登記記錄,證實:2012年4月11日13時,徐某丙入住假日大酒店308房間,2012年4月19日17時退房。
(2)證人徐某甲的證言,證實:2012年4月,其弟弟徐某丙因欠人錢被扣留在假日大酒店,其幫弟弟還了20萬元的債務,才把弟弟帶走。
(3)證人祝某的證言,證實:其是徐某丙的妻子,徐某丙因為做生意借了20萬元高利貸,后放高利貸的人向徐某丙追債,把他拘禁在假日大酒店,后徐某丙的姐姐拿了20萬元給對方,徐某丙才被釋放。徐某丙大概被關了9天。
(4)被害人徐某丙的陳述,證實:2012年4月11日,其因欠戴某120萬元被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和張某6帶到假日大酒店關了9天。期間,看管其的主要是覃某5全、張某6和戴某3。鐘某4還叫覃某5全和另一個人把其拉去馬桶里“洗頭”。后其姐姐幫其還了20萬元,其才被放出來。戴某1也來過幾次,說不要這么搞其,但其實其他人都是幫他干活的。
(5)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戴某1讓其幫鐘某4找徐某丙。其帶鐘某4、覃某5全將徐某丙抓住,由鐘某4、覃某5全帶徐到假日大酒店拘禁,其因有事先離開了。
(6)被告人戴某3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2012年一天,戴某1叫其到假日大酒店,戴某1、胡某2、鐘某4、覃某5全都在,看管徐某丙逼他還錢。受戴某1指使,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將徐某丙的頭按到馬桶里洗頭。三四天后,因拿到徐某丙姐姐送來的20萬元才放了徐某丙。
(7)被告人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2012年上半年,胡某2帶著其和張某6在柯橋找到徐某丙后帶到假日大酒店看管,在房間內(nèi)胡某2逼徐還債,后來戴某3也來了,讓其和張某6給徐洗頭。徐某丙的姐姐來還錢后,其等人就放了徐。
(8)被告人張某6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2012年上半年,受戴某1指使,其和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到柯橋找到徐某丙后帶到假日大酒店逼其還債,后戴某3也來逼徐還債,讓其和覃某5全、鐘某4給徐洗頭。四五天后,因拿到徐某丙姐姐送來的20萬元才放了徐某丙。
關于被告人鐘某4、覃某5全、張某6提出其沒有“洗頭”行為的辯解意見,與被告人戴某3、張某6、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及被害人徐某丙的陳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4、2012年4月23日下午1時許,因被害人柴某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叫高利貸介紹人沈某甲將被害人柴某帶至紹興市越城區(qū)摩爾城一棋牌室,加以看管。期間,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覃某5全、張某6采用言語威脅、毆打、“洗頭”等方式,逼其還債。因被害人柴某抗拒及沈某甲求情,實際未“洗頭“,但被害人柴某寫下利息人民幣6萬元的借條,后于當日下午4時許才被釋放。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借條,證實:2012年4月23日,柴某借覃某5全6萬元。
(2)被害人柴某的陳述,證實:2012年5月,其因欠戴某1他們錢,在國際摩爾城被戴某1叫人強拉到馬桶洗頭,但其不肯,就被嵊州人、紹興人還有一個外地人打了。后其寫下一張6萬元的借條,寫在外地人覃某5全名下。其因害怕他們報復,所以沒有報警。
(3)證人沈某甲的證言,證實:柴某被戴某1逼債的時候其也在場的,當時柴某被戴某1打得有點重的。
(4)被告人戴某1在審查起訴階段及庭審階段,對其和胡某2、覃某5全、張某6等人向柴某討要債務,期間打了柴某的事實供認不諱;其在審查起訴階段還供述,其等人要給柴某“洗頭”,因沈某甲求情,而讓柴某寫了6萬元利息的借條。
(5)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被告人覃某5全、張某6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均對戴某1、胡某2、戴某3、張某6、覃某5全向柴某討要債務,期間打了柴某,并讓戴某3、張某6、覃某5全給他“洗頭”,但因柴某不肯及沈某甲求情,而讓柴寫了6萬元利息的借條的事實供認不諱。
關于被告人戴某1、胡某2、覃某5全、張某6提出沒有對被害人柴某“洗頭”的辯解意見,四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或?qū)彶槠鹪V階段均一致供述,其等人要給柴某洗頭,但因柴不肯及沈某甲求情,實際未洗成,對該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5、2012年5月初,因被害人吳某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胡某2、覃某5全、張某6等人到紹興市越城區(qū)城南新村找到被害人吳某后,先后強行跟隨被害人吳某到紹興市越城區(qū)亞都大酒店房間、吳某家中、亞都大酒店茶室、唐宋大酒店等地,逼其還債。期間,在唐宋大酒店內(nèi)由被告人胡某2、覃某5全、張某6輪流加以看管,防止被害人吳某逃脫。幾天后經(jīng)高利貸介紹人錢某求情,由被害人吳某寫下還款協(xié)議后才將其釋放。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借條,證實:2011年8月28日,吳某向唐某甲借60萬元;2011年10月1日,吳某向胡某2借30萬元。
(2)銀行流水記錄,證實:2011年8月30日,吳某收到唐某甲農(nóng)行卡支付款45萬元。2011年11月7日,吳某收到戴某3農(nóng)行卡支付款50萬元。
(3)被害人吳某的陳述,證實:其經(jīng)錢某介紹向戴某1借款三次,一次是60萬元,月息6分,借條債主是唐某甲,一次是30萬元,月息6分,借條債主可能是胡某2,一次是50萬元,10日內(nèi)歸還不用付息,借條債主是戴某3。后因其無法歸還50萬元,戴某1、胡某2指使覃某5全給其吃跟班,強行跟隨其至亞都大酒店及其家中,期間,其多次報警,但公安認為系經(jīng)濟糾紛未予受理。后其等人在唐宋大酒店開了兩個房間,覃某5全、張某6及另一個外地人對其進行看管。幾天后,經(jīng)錢某從中協(xié)商,其與胡某2達成還款協(xié)議后才被釋放。
(4)被告人戴某1在審查起訴及庭審階段,對強行跟隨吳某的事實供認不諱。
(5)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對受戴某1指使,其讓覃某5全強行跟隨吳某三四天,后雙方達成還款協(xié)議的事實供認不諱。
(6)被告人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其和胡某2強行跟隨吳某至亞都大酒店房間、吳某家中、亞都大酒店茶室,期間,吳某多次報警。后在亞都大酒店茶室,其和張某6又強行跟隨吳某至唐宋大酒店加以看管,直至第四天吳某和胡某2達成還款協(xié)議,才被放走。
(7)被告人張某6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戴某1叫其去亞都大酒店看管吳某,胡某2開車送其過去,后其和覃某5全等人將吳某帶至唐宋大酒店看管,次日早上因家中有事,其就離開了。
關于被告人胡某2提出其只是讓覃某5全給吳某“吃跟班“,后續(xù)的事其不知情的辯解意見,其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及被告人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均證實其和吳某達成還款協(xié)議后才將吳釋放,被告人胡某2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覃某5全提出沒有限制吳某的人身自由的辯解意見,根據(jù)其和被告人胡某2、張某6的供述,被害人吳某被其等人強行跟隨,被迫至酒店開房間,后由人進行看管,雖被告人覃某5全等人沒有暴力或侮辱行為,但事實上已剝奪了被害人吳某的人身自由,被告人覃某5全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6、2012年6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因被害人吳某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等人向被害人吳某討債,當晚由被告人鐘某4、覃某5全、張某6將被害人吳某帶至紹興市越城區(qū)凱德酒店,加以看管,逼其還債,直至次日才將被害人吳某釋放。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吳某的陳述,證實:上述時間,其因無力還款,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又給其吃跟班,跟其一起在凱德酒店開了兩個房間,直至第二天,其與戴某1電話協(xié)商,付給胡某22萬元后才結束。
(2)被告人戴某1在庭審階段對上述非法拘禁的事實供認不諱。
(3)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上述時間,戴某1讓其等人去找吳某,后戴某3叫張某6、鐘某4、覃某5全將吳某帶去凱德酒店看管,其也被戴某3叫到酒店,其等人向吳某逼債,過了一會其和戴某3就離開了。
(4)被告人戴某3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上述時間,其被胡某2叫到凱德酒店房間逼吳某還債,當時鐘某4、張某6、覃某5全在看管吳某。后其和胡某2逼吳還錢,其一個小時后離開。
(5)被告人鐘某4的供述,證實:上述時間,胡某2叫其和張某6、覃某5全給吳某吃跟班,吳不讓其等人跟去他家,就說去凱德開房間。后其三人輪流看管吳某,直至第二天早上吳被胡某2和戴某3帶走。
(6)被告人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上述時間,胡某2帶其和張某6找到吳某,后由其和張某6跟著吳到凱德酒店進行看管,第二天戴某3和胡某2等過來,和吳某談好后就把吳放了。
(7)被告人張某6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上述時間,其和覃某5全、鐘某4在凱德酒店看管吳某,直至第二天戴某1打電話說放人。晚上戴某3和胡某2過來逼債,一個小時后離開。
7、2012年5月13日,因被害人陳某乙拖欠被告人戴某1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覃某5全、張某6等人將被害人陳某乙?guī)е两B興市越城區(qū)假日大酒店406房間,加以看管。期間,被告人覃某5全、張某6等人逼被害人陳某乙寫下向被告人覃某5全借款人民幣51萬元的借條,但仍要求被害人陳某乙當場還錢。次日,被害人陳某乙為脫身騙說借到錢且要去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臨浦鎮(zhèn)取錢,被告人張某6、覃某5全遂與被害人陳某乙到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臨浦鎮(zhèn)一茶室等候,但未果,被告人張某6、覃某5全又帶被害人陳某乙在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臨浦鎮(zhèn)一酒店開房間,加以看管,逼其還債。當晚,因當?shù)毓矙C關檢查旅館住宿,被害人陳某乙才借機得以脫身。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開房查詢記錄,證實:2012年5月13日22時59分,陳某乙登記入住假日大酒店406房間,2012年5月15日零時48分退房。
(2)借條,證實:2012年5月13日,陳某乙向覃某5全借款人民幣51萬元,月息2分。
(3)被害人陳某乙陳述,證實:上述時間,其因利息還不上,戴某1叫其到假日大酒店,由覃某5全和張某6對其進行看管,一兩天后,其借口到蕭山臨浦拿承兌匯票,覃某5全、張某6和其在臨浦賓館時,因警察查房其才脫身。
(4)被告人戴某1在偵查階段及庭審階段,對上述事實均供認不諱。
(5)被告人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對受戴某1指使,其和張某6在假日大酒店對陳某乙進行看管的事實供認不諱。
(6)被告人張某6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對受戴某1指使,其和覃某5全在假日大酒店對陳某乙進行看管,后其二人跟陳某乙到蕭山臨浦拿承兌匯票,但因警察查房,陳某乙趁機逃走的事實供認不諱。
8、2012年6月1日,因被害人陳某乙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戴某3、覃某5全將被害人陳某乙強行帶至紹興市越城區(qū)假日大酒店520房間內(nèi),加以看管。期間,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采用辱罵、毆打、“洗頭”、罰跪等方式,逼其還債。被害人陳某乙從朋友處借得人民幣10萬元用于支付利息,并寫下其向被告人鐘某4借款人民幣22萬元的借條,直至第三日,被害人陳某乙又借來人民幣5萬元交給被告人戴某3后才被釋放。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開房查詢記錄,證實:2012年6月1日8時37分,陳某乙登記入住假日大酒店520房間,同年6月3日12時45分退房。
(2)借條,證實:2012年6月1日,陳某乙向鐘某4借款人民幣22萬元,月息2分。
(3)領付款憑證,證實:2012年6月19日,陳某乙領10萬元。
(4)被害人陳某乙的陳述,證實:上述時間,戴某3、覃某5全將其帶到假日大酒店,后胡某2、張某6也過來了,張某6在其后腦打了兩下,張某6、覃某5全把其拉到廁所罰跪并拉其在馬桶洗頭。后其向金某甲謊稱法院執(zhí)行借了10萬元。但胡某2還讓張某6、覃某5全給其洗頭,戴某3和鐘某4也在。后其向楊汛橋的朋友借了5萬元。第二天戴某1過來讓其寫下借條,其才被釋放。
(5)證人金某甲的證言,證實:上述時間,陳某乙因為欠錢被法院抓住了,其向金錫其借了10萬元匯到陳某乙提供的賬戶。后其寫了張借條給公司,寫的是陳某乙向公司領了10萬元。
(6)被告人戴某1在庭審階段,對非法拘禁被害人陳某乙于假日大酒店,并對其毆打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沒有“洗頭”的行為。
(7)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上述時間,其和戴某1、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在假日大酒店向陳某乙逼債,期間,戴某3指使張某6、鐘某4、覃某5全給陳某乙洗頭,后其離開。第二天,陳某乙給了其5萬元。
(8)被告人戴某3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受戴某1指使,其和覃某5全將陳某乙?guī)У郊偃沾缶频昕垂?,后胡?、張某6、鐘某4也過來逼債,張某6打了陳某乙頭部,后張某6、覃某5全、鐘某4給陳某乙洗頭,并讓陳跪在馬桶旁。后陳某乙還了5萬元,才被放走。
(9)被告人鐘某4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其被胡某2叫到假日大酒店,戴某1、戴某3、胡某2、覃某5全、張某6都在,陳某乙跪在戴某1面前,頭發(fā)濕漉漉,戴某1一直在罵他逼他還錢。后胡某2命其、覃某5全、張某6給陳某乙洗頭。半小時后其經(jīng)戴某1同意離開。
(10)被告人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其和戴某3將陳某乙?guī)У郊偃沾缶频昕垂?,胡?、張某6也過來逼債,張某6辱罵和毆打陳某乙,后張某6、戴某3和其拉陳某乙洗頭,胡某2也叫其和張某6給陳某乙洗頭。陳某乙借到幾萬元。第二天戴某1過來,陳某乙寫下借條后才被放走。被告人覃某5全在庭審階段,對陳某乙進行毆打和洗頭的事實亦供認不諱。
(11)被告人張某6的供述,證實:其受戴某1指使,與戴某3、覃某5全、胡某2、鐘某4在假日大酒店向陳某乙逼債,其打了陳某乙一個巴掌,戴某3讓其、覃某5全、鐘某4給陳某乙洗頭,并讓陳跪著反省。第二天,戴某1過來逼債,后陳某乙接到5萬元后才被放走。
關于被告人戴某1、戴某3、胡某2提出沒有對被害人陳某乙“洗頭“的辯解意見,與被告人戴某3、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張某6在偵查階段或?qū)彶槠鹪V階段的供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戴某3提出其沒有受被告人戴某1指使的辯解意見,與其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9、2012年8月23日晚8時許,因被害人張某甲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得知被害人張某甲在紹興市越城區(qū)藍山咖啡館后,指使被告人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張某6等人到藍山咖啡館逼其還債。當晚,被告人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張某6跟隨被害人張某甲回家,又迫使其到紹興市越城區(qū)國際大酒店開房間,加以看管,逼其還債。直至次日晚10時30分許,被害人張某甲被公安機關解救。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借條,證實:2009年10月19日,張某甲借戴某500萬。
(2)委托書,證實:戴某委托胡某2、鐘某4向張某甲催討500萬借款。
(3)銀行流水記錄,證實:2011年5月28日,張某甲收到胡某2通過建設銀行支付的人民幣100萬元。
(4)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證實:2009年,其幫戴某1放貸1400萬元,其相當于擔保人,但借條寫給戴某。2012年8月23日20時許,其被胡某2、鐘某4、覃某5全等人從藍山咖啡店跟到其家中,其怕影響到家人,就提出到國際大酒店開房間。晚上,他們輪流坐在其房間門口,防止其逃走,直至24日22時30分左右公安機關趕來,其才得以解救。
(5)證人陳某戊的證言,證實:其是張某甲的司機。上述時間,其和張某甲被三個人從藍山咖啡店帶到張某甲家中,后其和張某甲又在國際大酒店被該三人看管,睡覺前不讓關門,第二天對方一直在房間看管其和張某甲,直至晚上公安機關過來,其和張某甲才得以解救。
(6)證人陳某己的證言,證實:其是張某甲公司的財務總監(jiān)。上述時間,張某甲和他司機被戴某1的人帶走了。第二天其到國際大酒店,張某甲房間門口有一個人放著凳子坐著,張某甲房間里胡某2也在。后其聽說,當天晚上公安機關把張某甲他們帶走了。
(7)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實:上述時間,戴某1讓其到藍山咖啡店留意張某甲,其看到張某甲后就電話通知了戴某1他們。后戴某1、鐘某4、胡某2等也到藍山咖啡店了。
(8)被告人戴某1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上述時間,其接到通知張某甲在藍山咖啡店,其就和胡某2、覃某5全等到藍山咖啡店向張某甲討債,后其把討債的事情交給胡某2他們處理就離開了。
(9)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其和戴某1、王某乙、鐘某4、覃某5全、張某6先后趕到藍山咖啡店。因張某甲還不出錢,其和鐘某4、覃某5全、張某6等跟著張某甲到他家中,張某甲怕影響家人,就提出到國際大酒店開房間,由鐘某4、覃某5全、張某6等人看管。第二天,鐘某4有事先離開,陳某甲過來,其到國際大酒店向張某甲逼債,直至晚上公安機關趕來。
(10)被告人鐘某4、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2012年下半年,鐘某4、覃某5全被叫到藍山咖啡店,胡某2、張某6等都在,胡某2在包廂和張某甲談,后其等人跟著張某甲到其家中,后又去國際大酒店開房間看守張某甲。第二天,因鐘某4有事就叫外甥陳某甲過來替換一下,后警察過來將其等人帶走。
(11)被告人張某6的供述,證實:受戴某1指使,胡某2帶其和覃某5全去藍山咖啡店,鐘某4等已經(jīng)在了,后其等人向張某甲逼債。晚上,其和胡某2、鐘某4、覃某5全跟張某甲回家,后又到國際大酒店開房間,看守張至第二天。
關于被告人胡某2、鐘某4、覃某5全提出其等人只是對張某甲“吃跟班”,并無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辯解意見,根據(j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均證實被害人張某甲雖未遭到暴力或侮辱行為,但由多人看管于酒店,直至公安機關趕到才得以解救,事實上被害人張某甲已被剝奪了人身自由,上列三被告人提出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10-11、2012年12月的一天下午1時許,因被害人姚某乙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叫被害人姚某乙到安通投資公司,并指使被告人戴某3、覃某5全、張某6、何某7向其逼債。當晚,被告人戴某1又指使被告人張某6將被害人姚某乙?guī)е两B興市越城區(qū)維也納賓館加以看管,直至次日上午8時許,被害人姚某乙將一張人民幣10萬元的承兌匯票交給被告人戴某3后才被釋放。
2013年3月的一天下午3時許,因被害人姚某乙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叫被害人姚某乙到安通投資公司,并指使被告人戴某3、覃某5全、張某6、何某7加以看管,期間,采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方式逼其還債,后被害人姚某乙叫其朋友送來一張人民幣5萬元的承兌匯票,又叫高利貸介紹人沈榮福過來幫忙求情。直至次日凌晨1-2時許,被害人姚某乙保證再支付人民幣5萬元的情況下,才被釋放。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姚某乙的陳述,證實:2012年12月,其被戴某1、戴某3、何某7、張某6、覃某5全等人在安通投資公司逼債,后戴某1叫張某6帶其到維也納賓館看管,直至第二天早上8時,其借到10萬元后才被釋放。2013年3月,其被戴某1叫到安通投資公司逼債,覃某5全在其頭上打了幾下。其向朋友借了5萬元承兌匯票,后沈某甲求情及其保證再還5萬元,次日凌晨其才被釋放。
(2)被告人戴某1在庭審階段的供述,對其指使戴某3等人向被害人姚某乙討債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沒有毆打姚某乙。
(3)被告人戴某3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2012年12月的一天下午,其和戴某1、張某6、何某7、覃某5全在安通投資公司向姚某乙逼債,但否認其參與非法拘禁姚某乙于維也納賓館;2013年3月的一天,其和戴某1、何某7、覃某5全在安通投資公司向姚某乙逼債,覃某5全打了姚的頭部,其和何某7辱罵姚,在沈榮福求情以及姚保證還款后,其等人將姚放走。
(4)被告人張某6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2012年12月,其和戴某1、戴某3、何某7、覃某5全在安通投資公司向姚某乙討債,后戴某1叫戴某3去維也納賓館開房間,其等人將姚某乙?guī)У椒块g看管。第二天早上7點,姚某乙去借錢,其和戴某1退房回公司。2013年3月,其因有事到紹興,順便去了安通投資公司,戴某1、戴某3、何某7、覃某5全也在。后姚某乙被戴某1叫到安通投資公司,其等人就把姚某乙?guī)У酱髂?的辦公室,開始向姚逼債。戴某1、覃某5全、何某7罵姚,覃某5全打姚的頭部幾下,后姚某乙打電話讓朋友送錢過來,拘禁到什么時候結束其不清楚。
(5)被告人何某7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2012年12月的一天下午1時許,其和戴某1、戴某3、張某6、覃某5全在安通投資公司向姚某乙討債,后戴某1又讓張某6跟著姚某乙去賓館開房間,等姚某乙拿到錢才能放他走。2013年3月,其和戴某1、戴某3、覃某5全在安通投資公司向姚某乙逼債,罵他并威脅他如果不還錢要給他吃苦頭,覃某5全好像還動手打了姚,也推了姚幾下。后姚某乙借到了5萬元,因沈某甲請求且姚某乙保證再還5萬元,其等人才將姚某乙放了。
(6)被告人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2013年3月,其和戴某1、戴某3、何某7、張某6在安通投資公司逼姚某乙還錢。何某7罵姚并抓住姚的衣領推他,戴某3使眼色給其,其也抓姚的衣領推了他一下,并開始罵他,裝作要打人的樣子,戴某3就出來勸和。后姚某乙在借錢,晚上6點,估計姚借到錢了,戴某3同意他先回去。
關于被告人戴某1、覃某5全提出沒有毆打被害人姚某乙的辯解意見,與被告人戴某3、張某6、何某7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及被害人姚某乙的陳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何某7提出沒有限制被告人姚某乙人身自由的辯解意見,亦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張某6提出其未參與2013年3月非法拘禁姚某乙的該節(jié)事實的辯解意見,與其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被告人覃某5全的供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12、2013年1月20日下午5時許,因被害人張某乙拖欠被告人戴某1、戴某3以及韓某20等人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戴某3、何某7將被害人張某乙約至“安通投資公司”,加以看管。嗣后,被告人戴某1又電話告知韓某20(已判決)等人前往“安通投資公司”向被害人張某乙要債。韓某20伙同單某21、侯某22(均已判決)趕到“安通投資公司”后伙同被告人戴某1、戴某3、覃某5全、何某7向張討要欠款。期間,單某21又將被害人張某乙拉至隔壁辦公室,在侯某22等人的助威下,對張以打耳光、膝蓋頂肚子等暴力方式實施毆打。直至被害人張某乙的擔保人何某丙四帶來人民幣10萬元承兌匯票,被害人張某乙才于當晚9時許被釋放。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借條,證實:2012年5月28日,張某乙借到唐某甲150萬元,何某丙四作擔保。2012年6月16日,張某乙借到張某6250萬元,何某丙四作擔保。2012年9月12日,張某乙借到唐某甲100萬元。2012年10月15日,張某乙向戴某3借款61萬元。
(2)轉賬明細、銀行流水記錄,證實:被害人張某乙與被告人戴某3、張某6及被告人戴某1妻子唐某甲之間的銀行轉賬情況。
(3)病歷資料,證實:2013年1月25日,被害人張某乙被非法拘禁后的看病病歷卡。
本院認為
(4)刑事判決書,證實:單某21、韓某20、侯碧玉因本節(jié)事實已被本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刑罰的情況。
(5)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證實:其欠戴某1和韓某20的錢。上述時間,戴某3和何某7打電話叫其去安通投資公司,戴某1、戴某3、何某7、覃某5全都在。戴某1在他辦公室里罵其,逼其還錢。不久后,韓某20和他的老表單某21也到了戴某1的辦公室,其他的人在隔壁戴某3的辦公室里待著。其也欠韓某20的高利貸。后韓某20和戴某1等人就開始罵其,說不還錢不能回去,韓某20還威脅說要給其吃大便。單某21做出想打其的樣子,但是沒有打下去,被戴某3攔了一下,說先不要動手,叫其想辦法借錢。其就邊打電話給朋友邊往外面走,單某21跟了出來,在國道上,單某21把其拉到隔壁戴某3的辦公室,開始打其巴掌,用膝蓋頂其肋骨,后戴某3過來把單某21拉開,說不要打其。他們又把其帶到戴某1的辦公室,戴某3跟韓某20說不要讓韓手下打其,但韓某20說不還錢下次還要給其吃大苦頭,戴某1也說了要給其吃苦頭之類的話。后他們給擔保人何某丙四打電話,何某丙四帶來10萬元的承兌匯票,其答應第二天就還錢,他們才放了其。
(6)證人何某丙四的證言,證實:2013年1月底,戴某3和何某7給其打電話,讓其過去談張某乙的債務,還讓其帶上利息,不然不用回家。其就帶了一張10萬元的承兌匯票過去,其看到戴某1、戴某3、覃某5全、何某7和韓某20、單某21等人都在,其把承兌匯票給了戴某1,后又和戴某1他們打了會牌。
(7)證人錢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1月,戴某1叫其過去打牌,何某丙四、韓某20等人也在,其看到有個人捂著肚子蹲在墻邊,旁邊坐著覃某5全。證人錢某辨認出張某乙就是當晚被害人。
(8)非同案共犯韓某20的供述,證實:上述時間,戴建平叫其到安通投資公司向張某乙討債。其就和單某21等人過去,途中戴某1又打電話給其說動幾下張某乙沒關系的,其就和單某21他們說了。到安通投資公司后,其和單某21到了戴某1的辦公室,其他兩個人到隔壁辦公室等著。戴某1和戴某3在罵張某乙,其也開始罵他,逼他還錢。后張某乙可能出去打電話,單某21跟了出去,后其聽到隔壁有打人的聲音,戴某3就過去看情況唱紅臉,把張某乙?guī)Щ卮髂?的辦公室,張某乙已經(jīng)被打過了。后其等人又逼著他還債,他答應月末之前還錢,其等人就先回去了。
(9)非同案共犯單某21的供述,證實:2012年底,戴某1叫其表哥韓某20到安通投資公司討債,其和侯碧欲等人也一起過去,途中,戴某1對韓某20說給對方吃點苦頭,打他幾個耳光。安通投資公司門口有一個外地人看著,其和韓某20進了戴某1的辦公室,其他人在隔壁辦公室。戴某1和韓某20向那個人逼債,后其趁那個人出去的時候?qū)⑺礁舯谵k公室,打了他幾個耳光,用膝蓋頂了他的肚子。戴某3跑過來叫其不要打了,然后把那個人帶到戴某1的辦公室。后其就和戴某3等人去吃飯了。
(10)非同案共犯侯碧欲的供述,證實:上述時間,其和單某21被韓某20叫去討債,到了戴某1的公司后,戴某1的手下讓其等人待在一個辦公室,讓韓某20和單某21去了戴某1的辦公室。其聽到戴某1等人在罵人,逼對方還錢。后單某21抓了那個人到其的辦公室,打?qū)Ψ桨驼?,用膝蓋頂對方肚子。戴某1的手下聽到聲音趕來,把人拉開,說了不要打之類的話,后又把那個人帶到戴某1辦公室。其又聽到戴某1、韓某20他們逼那個人還錢。
(11)被告人戴某1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張某乙欠其三四百萬元,已經(jīng)還了五六十萬,以及一套房子抵了100萬元。其還介紹了張某乙向韓某20借錢。有一次在安通投資公司向張某乙討債的時候,戴某3、覃某5全、何某7和擔保人何某丙四也在,可能是何某丙四也可能是其自己打電話叫韓某20過來,韓某20帶了三四個人來,其等人就在其辦公室向張某乙逼債,張某乙說要過段時間,韓某20的一個朋友就把張叫到外面的那間辦公室,說有事要跟他談一下,過了會其聽到那邊吵起來,戴某3就過去勸。戴某3又把張某乙?guī)У狡涞霓k公室,其也勸他們不要吵了,后韓某20要張某乙寫了一張借條才讓張離開。
(12)被告人戴某3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2013年1月份,張某乙因欠韓某20的高利貸不還,受戴某1指使,其打電話叫張某乙到安通投資公司,由覃某5全守住公司門口,不讓張某乙逃走。韓某20帶了單某21等四人,與戴某1逼張某乙還錢。單某21對張某乙實施毆打,其就做好人阻止單某21,并勸張某乙還錢,好讓張某乙對其印象好點,更好地讓他還錢。后張某乙寫下欠條,何某丙四作擔保,張某乙于晚上9點左右被放走。被告人戴某3在審查起訴階段供述,何某丙四好像是有一張10萬元的存單交過來。
(13)被告人覃某5全的供述,證實:2013年過年前一兩個月,戴某3叫何某丙四把張某乙叫到安通投資公司還錢,戴某1、戴某3、何某7都在。后韓某20也帶了3個人過來,其開了門領他們進去,韓某20和他一個手下進了戴某1的辦公室,其他兩個人進了戴某3的辦公室,后其又回到公司大門口坐著,聽到戴某1、韓某20和手下的人在罵張某乙。后張某乙從戴某1的辦公室出來打電話,韓某20的手下跟著出來把張某乙?guī)У酱髂?的辦公室,開始罵張某乙,后其又聽到椅子碰撞的聲音。其和戴某3、何某7過去看,看到很多人圍著張某乙,戴某3好像在說不要打之類的話。到下午三四點,張某乙離開了,后何某丙四過來跟戴某1談了會。
(14)被告人何某7的供述,證實:2013年,其和戴某3打電話叫張某乙到安通投資公司,其和戴某1、戴某3、覃某5全逼他還錢,韓某20也帶人過來討債。其在張某乙走出戴某1辦公室上廁所后聽到張某乙在隔壁辦公室被打的聲音,其想是韓某20帶來的人打的,后戴某3將張某乙?guī)Щ卮髂?的辦公室,逼張還錢。后擔保人何某丙四也來了,勸張某乙還錢。晚上七八點,張某乙保證還錢,何某丙四同意擔保,戴某1才同意張某乙離開。
被告人戴某1提出非法拘禁張某乙與其無關的辯解意見,根據(jù)被告人戴某3、何某7、覃某5全的供述、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證人何某丙四的證言、非同案共犯韓某20、單某21、侯碧欲的供述,足以證實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戴某3、何某7將被害人張某乙叫到安通投資公司,其又通知韓某20一同向張某乙逼債,后在明知韓某20等人對張某乙進行毆打后,仍對張某乙進行辱罵,逼迫張還錢的事實,表明其主觀上具有伙同韓某20通過非法拘禁手段向張某乙逼債的共同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召集、辱罵等行為,被告人戴某1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戴某3提出其有阻止毆打的行為,不構成該節(jié)非法拘禁罪的辯解意見,根據(jù)查明事實,被告人戴某3確有阻止他人毆打被害人張某乙的行為,但結合其事先受被告人戴某1指使,通知被害人張某乙到公司及明知被害人張某乙被毆打后,仍將張某乙?guī)е链髂?辦公室對他繼續(xù)逼債的行為,及其在偵查階段所作阻止他人毆打張某乙系追債手段的多次供述,可證實其具有非法拘禁的共同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上述行為,應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戴某3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13、2013年4月7日下午5時許,因被害人何某丙四拖欠被告人戴某1、何某7等人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戴某3指使被告人何某7、覃某5全找到被害人何某丙四后強行帶至“安通投資公司”內(nèi),加以看管。期間,被告人戴某1、戴某3、覃某5全、張某6、何某7先后采用言語威脅、恐嚇、毆打、晚上帶至莫泰168賓館8727房間看管等方式,逼其還債。直至次日晚上7時許,被害人何某丙四被公安機關解救。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住宿登記押金單,證實:2013年4月7日,何某7在莫泰168登記入住,房號為8727。
(2)借條,證實:2011年3月10日至2013年3月26日,被害人何某丙四向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張某6、鐘某4、覃某5全出具借條,金額共計704.5萬元。
(3)銀行流水記錄,證實:2012年3月至同年12月,被害人何某丙四與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張某6、何某7及被告人戴某1的妻子唐某甲之間銀行轉賬的情況。
(4)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何某丙四辨認出被告人戴某1、張某6、何某7、戴某3、覃某5全等就是對其非法拘禁的人;辨認出王某丙就是戴某1的安通投資公司新來的員工。
(5)被害人何某丙四的陳述,證實:上述時間,何某7和覃某5全將其強行帶到安通投資公司,戴某1、戴某3、何某7、覃某5全和王某丙都在,戴某1向其逼債,如果借不到錢就不讓其回去,并以其家人的安全相威脅。晚上10時許,何某7和覃某5全將其帶到莫泰168賓館看管,何某7用他自己的身份證開了一個房間,后張某6過來替換何某7。直至第二天上午10時許,何某7等人又強行將其帶至安通投資公司,戴某1向其逼債,并讓戴某3、何某7、張某6和王某丙對其進行看管,期間,戴某1和張某6打其巴掌。后其趁機發(fā)短信給張某乙,直至晚上7點多,公安機關趕來其才被解救。
(6)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實:上述時間,其表姐夫何某丙四被戴某1的人帶走,直至第二天何某丙四告訴其該情況,并稱被打了巴掌,故其向公安機關報案。
(7)證人王某丙的證言,證實:其負責給戴某1按摩。上述時間、地點,戴某1、戴某3、何某7、覃某5全對一個人進行看管,從當天下午5時至第二天晚上7時公安機關趕來,中間有段時間不在安通投資公司進行看管。
(8)證人鐘某4的證言,證實:2013年4月8日早上,覃某5全打電話叫其去莫泰168酒店,其過去后發(fā)現(xiàn)覃某5全、張某6在房間看守何某丙四,中午何某7也來了。何某7、張某6帶何某丙四去了安通投資公司,其和海全先回去了。
(9)被告人戴某3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2013年4月8日,其到安通投資公司,戴某1跟其說,他叫何某7跟著何某丙四,但何某7用自己的身份證開房間。后何某7、覃某5全帶何某丙四到安通投資公司戴某1的辦公室,其和戴某1、何某7、覃某5全、張某6、王某丙等一起逼何某丙四還錢。期間,戴某1叫其帶何某丙四找張某甲還錢,因何某丙四是替張某乙還其中的200萬元,而張某甲是張某乙的親哥哥,但張某甲不肯還,后其就帶何某丙四回戴某1的辦公室。戴某1、張某6還打了何某丙四巴掌。后由何某7、王某丙看管何某丙四,其他人離開。到晚上7時許,其回公司的時候發(fā)現(xiàn)警察在抓人就離開了。
(10)被告人張某6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2013年4月7日,戴某1電話告訴其何某丙四被何某7、覃某5全關在賓館里。其趕到莫泰168賓館后,何某7就走了,其和覃某5全看管并逼何某丙四還債。次日,其和何某7將何某丙四帶到安通投資公司,戴某1、戴某3逼何某丙四還錢,后戴某1指使戴某3帶何某丙四去張某甲那里借錢。中午11點,戴某3將何某丙四帶到戴某1辦公司,其和戴某1、戴某3、何某7逼何還錢。戴某1以“洗頭”和何某丙四家人的安全相威脅,并和其先后打了何某丙四一個巴掌。到晚上7時許,何某丙四被警察解救。
(11)被告人何某7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上述時間,其和覃某5全受戴某3指使,將何某丙四帶到安通投資公司逼債,因何某丙四還不出錢,戴某3吩咐其和覃某5全跟著何,后何某丙四在莫泰168賓館開了房間,是何借了其的身份證開的。晚上,張某6過來替其看管何某丙四。第二天,其和張某6將何某丙四帶到安通投資公司,戴某1和戴某3逼何還債。因何某丙四還不出錢,戴某1和張某6打了何巴掌(審查起訴階段供述其聽到戴某1他們打何某丙四的聲音)。當天晚上7點,何某丙四被公安機關解救。
(12)被告人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受戴某3指使,其和何某7將何某丙四帶到安通投資公司逼債。后戴某3過來跟何某丙四談還錢的事情,因沒談成就把事情交給何某7后走了。晚上何某7和其帶著何某丙四到莫泰168賓館開房間看管,后張某6過來替換何某7。第二天,何某7和鐘某4過來,張某6讓其和鐘某4先回去了。
關于被告人戴某1提出沒有毆打被害人何某丙四的辯解意見,與被告人戴某3、張某6、何某7在偵查階段或?qū)彶槠鹪V階段的供述及被害人何某丙四的陳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戴某1、戴某3、何某7提出沒有限制被害人何某丙四人身自由的辯解意見,亦與上述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三、敲詐勒索
1、2012年7月25日,因被害人任某甲拖欠被告人戴某1的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指使被告人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等人將被害人任某甲約至紹興市越城區(qū)假日大酒店房間內(nèi),加以看管,并采用毆打、馬桶里“洗頭”等方式,向被害人任某甲索債并強行索要人民幣33萬元的所謂的“滯納金”(其中3萬元系上文所述2012年1月31日非法拘禁任某甲時索取的滯納金),并扣留被害人任某甲正在使用的奧迪A6轎車1輛,直至傍晚5時許,才將被害人任某甲釋放。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開房查詢記錄,證實:2012年7月25日11時29分,任某甲登記入住假日大酒店307房間,同年7月26日12時31分退房。
(2)借條(胡某2處扣押),證實:2012年7月21日,任某甲向鐘某4借現(xiàn)金人民幣38萬元,月息2分,利息到本金還清為止。借條使用假日大酒店信箋紙。
(3)被害人任某甲陳述,證實:上述時間,錢某打電話叫其到假日大酒店,戴某1和戴某3、胡某2、張某6、鐘某4、覃某5全在大廳等其。其按照戴某1的要求開了房間,后戴某1等人就罵其、打其,張某6、鐘某4、覃某5全還拉其在馬桶“洗頭”,逼其寫了一張35萬元利息的借條和一張30萬元“滯納金”的借條,并扣下其的奧迪車,才放走其。
(4)證人錢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上述時間,戴某1叫其把任某甲叫到假日大酒店談談,后其就離開了。過了兩小時左右,任某甲打電話說他被戴某1等人打了,其就趕到假日大酒店,看到任某甲跪在床邊,頭發(fā)濕漉漉的,臉上有被打的紅印記。戴某1說給任某甲在馬桶里洗了頭。任某甲被迫寫了因不付利息而罰款30萬元的借條和利息借條。證人錢某還辨認出參與非法拘禁的被告人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
(5)證人王某乙證言,證實:上述時間,其和戴某1、戴某3到假日酒店,張某6、鐘某4、胡某2、覃某5全和任某甲已經(jīng)在了,因任某甲無法支付利息,戴某1讓張某6、覃某5全等人拉任某甲去洗頭,逼任某甲寫了罰款的借條和利息的借條。
(6)證人沈某乙的證言,證實:戴某1跟其講有個叫金孝的人欠他100萬元一直沒有還,他剛叫手下的人給金孝吃過大便。
(7)被告人戴某1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對其伙同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將任某甲非法拘禁于假日大酒店,通過毆打和洗頭的方式逼任某甲寫下滯納金借條和利息借條的事實供認不諱。
(8)被告人胡某2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證實:上述時間,其和戴某1、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在假日大酒店非法拘禁任某甲。先是其和覃某5全、張某6到酒店,逼其寫利息和滯納金的借條,任某甲寫了一張38萬元的借條,包括35萬元利息和之前的3萬元滯納金,但他不肯寫30萬元滯納金的借條,其等人就罵他,并叫他跪在地上,覃某5全和張某6還上前打了任某甲。后戴某3和鐘某4來了,戴某3看任某甲不肯還錢,就和鐘某4、張某6、覃某5全拖任某甲去洗頭。后戴某1來了,他說滯納金的借條一定要寫,任某甲只好寫下了借條。戴某1還讓任某甲以奧迪車做抵押,才放了任某甲。
(9)被告人戴某3在偵查階段、批捕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上述時間,其和戴某1、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張某6將任某甲非法拘禁于假日大酒店,其叫鐘某4、覃某5全、張某6給任某甲洗頭,其還打了任某甲的頭幾下。其在偵查階段、批捕階段還供述,其等人讓任某甲寫了一張30萬元滯納金的借條,并把任某甲的奧迪車子作抵押,才放他走了。任某甲還寫了一張利息的借條,其到酒店之前胡某2就逼任某甲寫好了。
(10)被告人鐘某4、覃某5全、張某6在偵查階段、批捕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均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所供能與以上證據(jù)相互印證。
關于被告人戴某3提出其對敲詐勒索被害人任某甲不知情的辯解意見,根據(jù)其在偵查階段、審查批捕的供述、被告人戴某1、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張某6在偵查階段或?qū)彶槠鹪V階段的供述,證人任某甲、錢某、王某乙的證言,均一致證實被告人戴某3參與了敲詐勒索任某甲的事實,被告人戴某3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鐘某4、覃某5全、張某6提出其雖在現(xiàn)場,但對于借條的事不知情的辯解意見,三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均對逼迫被害人任某甲寫下借條的事供認不諱,且從主觀方面而言,三被告人明知被告人戴某1等人通過放高利貸獲取高額利益,仍多次實施非法手段幫助討要債務,形成了較為固定且分工明確的組織,主觀上具有概括的共同犯罪故意,應對其參與的共同犯罪承擔法律責任,被告人鐘某4、覃某5全、張某6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2、2013年1月,被告人戴某1、戴某3、覃某5全、何某7等人在無法找到任某甲本人的情況下,將介紹任某甲來借高利貸的被害人錢某叫到“安通投資公司”內(nèi),以不還錢就不放其離開相威脅,逼迫被害人錢某替任某甲還錢,被害人錢某迫于無奈替任某甲支付了人民幣5萬元的利息。
3、2013年2月,被告人戴某1、戴某3、覃某5全、何某7在無法找到任某甲本人的情況下,又將介紹任某甲借高利貸的被害人錢某叫到“安通投資公司”內(nèi),以不還錢就不放其離開相威脅,逼迫被害人錢某替任某甲還錢,被害人錢某迫于無奈替任某甲支付了人民幣2萬元的利息。但被告人戴某1等人還要求被害人錢某找到任某甲,并派被告人覃某5全等人跟隨被害人錢某去找任某甲,直至晚上11點才放其回去。
上述兩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錢某的陳述,證實:其介紹任某甲向戴某1借款,因任某甲付不出利息,戴某1就向其逼債,其說其不是擔保人,但戴某1說介紹人也算是擔保人。其共被逼過兩次,第一次是2013年1月上午9點多,其被覃某5全叫到安通投資公司,戴某1、戴某3、何某7、覃某5全逼其付利息,其答應戴某1第二天付5萬元利息,他們才放其走。第二次是大概過了一個月的下午2點,覃某5全又叫其去安通投資公司,和上次情況差不多,戴某1、戴某3、何某7、覃某5全逼其付利息,后其付了5萬元利息,但是他們還不讓其走,要其找到任某甲才肯釋放其,但其等人尋找任某甲未果,其答應第二天再付利息才被釋放。
(2)被告人戴某1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錢某來安通投資公司大概有個五六次,有時候還個5萬,有時候還個兩三萬。
(3)被告人戴某3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2013年1月份左右,錢某被戴某1叫到安通投資公司,其和覃某5全、何某7也在。因找不到任某甲,錢某答應戴某1如果一個星期后任某甲還是不還錢,錢某就替任還5萬元,后5萬元應該給了戴某1。其在偵查階段稱任某甲經(jīng)錢某介紹向戴某1借高利貸后不肯還錢,人也找不到了,所以戴某1才找錢某的。
(5)被告人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2013年過年前,戴某3叫其打電話給錢某,因為錢某是任某甲的擔保人,讓錢某還任某甲的利息。第二天上午9點左右,錢某到安通投資公司,其和戴某3、何某7也在,其等人讓錢某找到任某甲或替任某甲還利息,不然就讓其跟著錢某。后戴某1也來到公司,說錢某不付利息就不讓他走,錢某只好答應付5萬元利息。錢回去后打電話叫其去咸亨酒店,給了其5萬元現(xiàn)金,其回去就把錢交給了戴某3。還有一次,2012年12月一天早上9點多,情況和上一次差不多,錢某被其和戴某1、戴某3、何某7逼付利息,好像他從身上拿了幾萬元出來,但其等人要他把任某甲找到才放他走,一直到下午三四點,錢某說有急事才先回去了,當天晚上7點,其和錢某等人去任某甲家中找人,但未果,后其經(jīng)電話聯(lián)系戴某3后,就放錢某走了。
(6)被告人何某7的供述,證實:2013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錢某到安通投資公司,其和戴某1、戴某3、覃某5全也在,戴某1讓錢某替任某甲還錢,最后錢某付了5萬元。好像還有一天上午9點多,錢某到安通投資公司,戴某1他們逼他替任某甲還錢,錢某那天應該沒有還,和戴某1說過幾天還上,到了中午就走了。后續(xù)其不太清楚了。
關于被害人錢某是否為擔保人的問題,根據(jù)被害人錢某的陳述,其未有作為擔保人的明確意思表示,且被告人戴某1等人均未能提供擔保合同等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故不足以證明被害人錢某為擔保人。
關于被害人錢某是否自愿支付利息的問題,根據(jù)被害人錢某的陳述及被告人戴某3、覃某5全、何某7的供述,均可證明上述兩節(jié)事實中存在強行索要利息的情況,并非被害人錢某自愿支付利息。
關于被告人戴某1、戴某3提出任某甲只支付一次5萬元而非二次共計10萬元的辯解意見,根據(jù)被告人覃某5全、何某7的供述及被害人錢某的陳述,均能證明被告人戴某1、戴某3等人先后兩次逼迫錢某支付利息,且第一次錢某支付現(xiàn)金人民幣5萬元,故本院對于該事實予以認定。對于第二次錢某支付的利息,僅被告人覃某5全供述稱被害人錢某支付了幾萬元現(xiàn)金,結合被告人戴某1供述錢某有時支付5萬,有時支付兩三萬的供述,本院根據(jù)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認定被害人錢某支付利息人民幣2萬元。
關于被告人何某7提出其僅作為駕駛員在場的辯解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四、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
2012年5月至10月期間,被害人張某乙向被告人戴某1、戴某3以及韓某20等人多次借高利貸共計數(shù)百萬元,并分別寫下以被告人戴某3、張某6以及被告人戴某1的妻子唐某甲等人為借款對象的借條。2012年12月29日,因被害人張某乙拖欠高利貸,被告人戴某1等人將被害人張某乙叫到“安通投資公司”逼其還債,被害人張某乙寫下“本人張某乙承諾在2013年元月15日前歸還唐某甲借款,如到期不還,自愿把我福德爾廠里設備(SD1300工程塑料復合膜加工設備一臺,SD1000氣墊袋成型機一臺)折債給胡某2,一切后果由我自行承擔”等4份承諾書,將其公司4條生產(chǎn)線分別抵債。承諾還款時間到期后,被害人張某乙未能如期還款。2013年2月2日中午11時許,在被告人戴某1的指使下,被告人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何某7以及韓某20等人,趕到被害人張某乙位于紹興市上虞區(qū)浙江福德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內(nèi),強行拆除了正常生產(chǎn)的三條生產(chǎn)線,并將其中半條生產(chǎn)線運走,致使設備無法正常運作,公司無法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因其他民事案件需要,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法院委托新昌信安達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浙江福德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4條生產(chǎn)線(8臺)氣墊袋成型機及工程塑料復合膜機等機器設備進行評估,新昌信安達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做出信專評字(2013)第399號資產(chǎn)評估報告,認定3條型號為“氣墊袋成形機SC-1000、工程塑料復合膜SD-1300”的生產(chǎn)線評估值為人民幣234.5萬元/套,司法處置價為人民幣199.325萬元/套;1條“氣墊袋成形機SC-700,工程塑料復合膜SD-1300”的生產(chǎn)線評估值為人民幣224萬元,司法處置價為人民幣190.4萬元。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外商投資企業(yè)基本情況、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浙江福德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情況,董事長為張某乙。
(2)傳票、法院查封、扣押財產(chǎn)清單,證實:浙江福德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塑料復合膜加工設備、氣墊袋成型機被法院查封。
(3)承諾書,證實:2012年12月29日,張某乙承諾不能在2013年元月15日之前歸還唐某甲的借款,將廠里設備拆給胡某2。見證人何某丙四。
(4)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實:生產(chǎn)線被拆掉、破壞的現(xiàn)場狀況。
(5)維修合同、日本至中國的EMS國際郵件封面(均為復印件,但復印于原件,經(jīng)核對無誤),證實:浙江福德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與日本方簽訂air-pag(氣墊袋)生產(chǎn)線的維修加工協(xié)議,合同載明:維修內(nèi)容為現(xiàn)場勘測評估,費用為20000美元;加工生產(chǎn)型號sc-1000的設備1臺,費用為270000美元;維修型號sc-1000的設備1臺,費用為150000美元;維修sd-1300的設備4臺,費用為200000美元,合計費用640000美元。
(6)資產(chǎn)評估報告,證實:上虞市人民法院委托新昌信安達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浙江福德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4條生產(chǎn)線(8臺)氣墊袋成形機及工程塑料復合膜機等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及家具等進行評估。
(7)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證實:關于出具承諾書的經(jīng)過,2012年11月初,其向戴某1他們借的錢有一兩個月利息沒付,他們就逼著其還利息。開始他們把其和其老婆天天叫去安通公司報到,每天到12點左右才能回家。后于2012年11月18日,其把名下房產(chǎn)以抵100萬元過戶給了戴某1老婆唐某甲的堂弟唐某乙。同年12月29日戴某1等人叫其寫下承諾書,即在其無法還款的情況下,他們能夠把其上虞廠里的設備線拆走。因他們天天向其逼債,且唐某甲威脅說不還錢就叫人去把其設備拆了,其在跟他們講明了設備已經(jīng)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只能寫下四張承諾書,每條設備線各一張。其寫承諾書的時候,戴某1、戴某3、何某7、覃某5全、鐘某4五個人在場,后來他們聘請的王某己律師也過來了。開始其故意把承諾書寫得模糊,給自己留點余地,但王某己律師要求其把設備的詳細型號都寫清楚。
關于生產(chǎn)線被拆的經(jīng)過,2013年2月2日中午,其在杭州收到戴某3的短信,說其到期沒有還錢,根據(jù)承諾書上的規(guī)定,他們要去上虞其公司里拆生產(chǎn)線機器了。其當時跟他們說,錢要銀行貸出來才能還,且生產(chǎn)線是法院查封的。后其聽公司員工葉子芬說,他們來了幾十人拆機器,后被派出所和鎮(zhèn)政府的人勸退。其到公司后發(fā)現(xiàn)他們搬走了半條生產(chǎn)線,其余都被損壞了,車間大門也被卸下。修理費總共花費64萬美金,還不包括其廠房的損失。其公司的生產(chǎn)線雖然被法院查封,但現(xiàn)在法院是人性化操作,查封的機器還是能繼續(xù)生產(chǎn)的,只是不能把機器搬走賣掉。
(8)證人何某丙四的證言,證實:2013年2月,戴某1派鐘某4、戴某3、覃某5全、胡某2、何某7到張某乙的廠里拆生產(chǎn)線,同時“眼鏡國祥”也派人去了。戴某3雇了兩個電工去拆的,其他的人就是打砸機器,最后張某乙的四臺機器中三臺都被弄壞了,還有一臺被他們用貨車裝走了。
(9)證人唐某甲的供述,證實:其和丈夫戴某1到安通投資公司,看到王某己律師和戴某3、何某丙四在讓張某乙和他妻子還錢,雙方還說到時間還不上去拆機器什么的。
(10)證人葉某甲的證言,證實:上述時間,公司的生產(chǎn)線被拆時,公司是在經(jīng)營的,不過因為快過年了,員工已經(jīng)放假了。其還是基本每天去公司上班,門衛(wèi)也在傳達室看著。公司有30多個員工,生產(chǎn)線拆掉后,他們只能天天在宿舍,但是工資照發(fā)。生產(chǎn)線即使修好了,但對公司的業(yè)務仍有不小影響。
(11)證人呂某的證言,證實:其是門衛(wèi)。上述時間,華基工業(yè)園區(qū)內(nèi)有些公司已經(jīng)放假了。有一幫人來向其要浙江福德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鑰匙,但其不給,后他們就硬拉開大門進去拆機器了,中午離開,下午兩三點又來了,一直到晚上10點左右才離開。浙江福德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后一個來月都無法生產(chǎn),一直在維修。
(12)證人丁某的證言,證實:其是浙江福德爾新材料公司的工程技術部經(jīng)理,同時負責公司的生產(chǎn)管理。公司之前是在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年底的時候放假了。上述時間,公司的行政人員葉某甲打電話給其,說有幫人把車間門砸開把機器搬走了。后其到公司,看到機器被拆,電線被剪斷,其中一臺已經(jīng)被拉走了。每天使用原料多少,生產(chǎn)多少氣墊包裝袋都是有記錄的,每天的生產(chǎn)量都是有多少的。公司用了一個多月的時間,請日本的技術人員過來維修,具體費用不清楚。
(13)證人王某己的證言,證實:2012年秋天,戴某1曾讓其處理張某乙公司生產(chǎn)線的問題,但因其他原因作罷。2012年底,戴某1說張某乙承諾用機器抵押貸款,貸款后還戴某1的錢,如果到期不還,就把機器抵押給戴某1,并讓其去處理這個事。其到安通投資公司后,戴某1、戴某3、唐某甲、胡某2、鐘某4和張某乙、何某丙四都在。后其按照戴某1的意思,起草了承諾書模版。張某乙寫下了四份承諾書,分別承諾給四個債權人戴某3、唐某甲、鐘某4和胡某2,并由何某丙四簽字擔保。這個承諾書從法律角度來講屬于效力待定,因為公司重要資產(chǎn)處理必須經(jīng)過股東會決議。
(14)被告人胡某2、戴某3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對受戴某1指使,被告人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何某7等人拆除張某乙公司的生產(chǎn)線的事實供認不諱,并確認中午所有人吃完飯后,又全部回到張某乙公司。
(15)被告人鐘某4、覃某5全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對被告人鐘某4、覃某5全伙同被告人戴某3、胡某2、何某7等人到張某乙公司拆生產(chǎn)線的事實供認不諱。
(16)被告人何某7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對其伙同被告人戴某3、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到張某乙公司拆生產(chǎn)線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辯解開始動手砸門的時候,戴某3叫其帶幾個人去吃飯,吃飯的時候鐘某4又讓其送個人去紹興,等其回來的時候他們剛好把半條生產(chǎn)線裝車準備拉走。
關于被告人鐘某4提出拆設備時其在廠區(qū)外面的辯解意見及被告人何某7提出其作為司機在現(xiàn)場,后送人回紹興的辯解意見,與被告人鐘某4、胡某2、戴某3、覃某5全的供述、證人何某丙四的證言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案發(fā)時被害人張某乙公司是否正常經(jīng)營的問題,被害人張某乙及多名證人的證言均能證實公司系正常經(jīng)營,但事發(fā)時因春節(jié)假期而暫時停工,本院予以認定。
Ⅲ.關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之外的具體事實
一、非法拘禁
2012年8月11日下午2時許,因被害人王某庚拖欠張某乙(另案處理)的債務,張某乙在紹興市越城區(qū)延安路第二醫(yī)院附近遇到被害人王某庚后將其攔下,后張某乙又聯(lián)系被告人戴某3要求幫忙向被害人王某庚追討債務。被告人戴某3答應后糾集被告人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伙同張某乙將被害人王某庚帶至紹興市越城區(qū)假日大酒店406房間,加以看管。期間,采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方式逼王某庚還錢。后因被告人戴某3等人得知被害人王某庚可能已經(jīng)報警后,才將被害人王某庚釋放。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假日大酒店房款預收單,證實:王某庚提供2012年8月11日在假日大酒店繳納開房費用的預收款憑證。
2、病歷資料,證實:王某庚因于非法拘禁期間被毆打于2012年8月12日在醫(yī)院就診的相關資料。
3、被害人王某庚的陳述,證實:其欠張某乙20萬元的債務,2012年8月11日13時許,張某乙把其從紹興市第二醫(yī)院門口帶走,后其被帶到假日酒店被多人看管,他們采用言語威脅、拳打腳踢的方式逼其還錢,讓其打電話借錢,后因他們怕被人發(fā)現(xiàn)才將其釋放。
4、共同作案人張某乙的陳述,證實:2012年八九月,戴某3、鐘某4、覃某5全等人在假日大酒店幫其向王某庚逼債,讓王某庚打電話借錢,期間其等人都打了王某庚。后因王某庚借不到錢,且怕他報警,就將他釋放了。
5、被告人戴某3、覃某5全、張某6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被告人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在假日酒店幫張某乙向一個男的討債,讓他打電話借錢,期間,張某乙及被告人戴某3對該男子進行毆打。
關于被告人鐘某4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鐘某4未參與該節(jié)非法拘禁事實的辯護意見,與被告人戴某3、覃某5全、張某6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二、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
被害人葉某乙租用張某甲位于紹興市越城區(qū)東街一營業(yè)房經(jīng)營越蘭旅館,在租賃合同到期后被害人葉某乙仍想繼續(xù)租用該營業(yè)房,但不能與張某甲達成協(xié)議。2013年3月12日,張某甲在自己無法收回房屋的情況下,要求被告人戴某3幫忙收回房屋,被告人戴某3答應后遂糾集被告人覃某5全、張某6等人到越蘭旅館要求搬離。被告人戴某3、覃某5全、張某6先后于2013年3月12日、15日、16日三天,采用驅(qū)趕、攔截客人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葉某乙搬離,導致被害人葉某乙經(jīng)營的越蘭旅館無法正常營業(yè)。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110案件信息,證實:2013年3月12日、同月15日、同月16日,群眾先后五次報警,稱東街菜市場越蘭旅館有數(shù)人鬧事、砸電視機等。
2、被害人葉某乙的陳述,證實:2006年開始,其租用宏大控股集團位于東街的房子經(jīng)營越蘭旅館,2012年其與宏大控股集團發(fā)生房屋租賃糾紛,對方于2012年3月12日至同月16日三次派人到其旅館鬧事,把住客趕出去,攔住門口不讓別人進去,還用鏈條鎖把其旅館門鎖上,導致其旅館無法正常經(jīng)營,損失慘重。
3、證人張某甲的證言,證實:其公司在東街的房子租期屆滿,但租客繼續(xù)經(jīng)營越蘭旅館不肯搬走,戴某1的人就幫其把租客趕走。
4、被告人戴某3、覃某5全、張某6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2012年上半年,戴某3叫覃某5全、張某6等人到東街一家旅館幫張某甲收回房子。戴某3叫覃某5全、張某6等在旅館門口攔截客人、將已入住的客人趕走,這樣持續(xù)了三天。
三、詐騙
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何某7伙同何某25(已判決)經(jīng)事先商量,決定采用詐賭的方式騙取他人的錢財,并在網(wǎng)上以人民幣1800元的價格購買了遙控骰子設備1套。2013年3月16日凌晨,錢某24(已判決)將遙控骰子設備安裝到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福全鎮(zhèn)容山村錢水云經(jīng)營的棋牌室內(nèi)。同月19日晚上,被告人何某7伙同錢某24、何某25利用事先安裝的遙控骰子設備,在與張某丁、花某、王某壬、周某乙、劉某、俞某乙等人玩“擲骰子”的賭博游戲時,由錢某24參與賭博,被告人何某7操控遙控骰子控制賭博輸贏,騙得被害人張某丁等人共計人民幣12020元。
2013年3月20日下午6時許,被告人何某7主動到浙江省紹興縣公安局福全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詐騙事實。案發(fā)后,非同案共犯錢某24已退繳了全部贓款。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辨認筆錄,證實:張某丁、周某乙、花某、王某壬、劉某辨認出被告人何某7即參與賭博的人。
2、扣押決定書、照片,證實:公安機關扣押骰子2個、作弊器1個及人民幣12020元。
3、刑事判決書,證實:非同案共犯錢某24被判處刑罰的情況。
4、到案經(jīng)過說明,證實:2013年3月20日18時許,被告人何某7主動到福全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詐騙事實。
5、被害人王某壬、花某、張某丁、周某乙、劉某的陳述,證實:2013年3月19日晚,王某壬、劉某、張某丁、周某乙、花某等人在容山村一棋牌室以“擲骰子”的方式進行賭博,均輸了幾百元至幾千元不等,后王某壬等人發(fā)現(xiàn)骰子有磁性,且賭博桌面下安裝了遙控面板。
6、證人俞某乙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19日20時許,其到福全鎮(zhèn)容山村的棋牌室,何某25叫其坐莊,錢某24下注賭博,何某7在周圍轉。后幾個外地人過來賭博,開始其贏了五六千,但只要錢某24下大額賭注,他就會贏。后那幾個外地人發(fā)現(xiàn)骰子有磁性,且賭博桌面下安裝了遙控面板。
7、非同案共犯錢某24、何某25的供述,證實:錢某24、何某25及被告人何某7合謀購買了賭博作弊設備,并事先安裝在容山村一棋牌室的桌面下。2013年3月19日晚的賭博中,由何某7操作遙控器控制特殊投資的點數(shù),錢某24負責下注,何某25幫助莊家理錢,三人利用該設備共獲利人民幣12020元。
8、被告人何某7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所供能與以上證據(jù)相互印證。
四、窩藏、包庇
1、2013年4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胡某明知胡某2系公安機關抓捕的對象,且與胡某2有電話聯(lián)系的情況下,在公安機關多次上門調(diào)查時,均謊稱不知道胡某2的近況。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在得知公安機關已調(diào)查過胡某2的戰(zhàn)友錄后,電話通知胡某2該情況,告誡胡某2不要與戰(zhàn)友聯(lián)系,防止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1)證人胡某2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左右,其負案外逃至江西景德鎮(zhèn)一個多月之后,與其哥哥胡某取得了聯(lián)系。同年7月底左右,胡某電話通知其,公安機關拿走了其戰(zhàn)友錄。(2)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其和丈夫胡某都知道公安機關在抓捕胡某2,胡某還買了新的手機卡,用來聯(lián)系胡某2和姚某甲、王某甲等人。(3)被告人胡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所供能與以上證據(jù)相互印證。
2、2013年4月上旬的一天,胡某2得知其犯罪事實敗露后,欲逃離紹興,其約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在紹興市越城區(qū)錦樂宮附近見面,要求被告人姚某甲為其租車以便逃跑,同時將存有約人民幣25萬元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交給被告人姚某甲保管;并要求被告人王某甲為其保管借條等犯罪證據(jù)。被告人姚某甲明知胡某2系公安機關抓捕的對象,仍幫助胡某2聯(lián)系親友出租車輛給胡某2,并將隨身攜帶的現(xiàn)金若干交給胡某2使用。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胡某2系公安機關抓捕的對象,仍幫助胡某2保管上述物品。后胡某2逃至江西省景德鎮(zhèn),期間,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先后兩次去看望胡某2,被告人姚某甲兩次給胡某2提供生活費用,幫助其逃匿。同年8月6日,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得知胡某2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與胡某在紹興市越城區(qū)府山西路的拉芳舍見面,被告人王某甲欲將借條等犯罪證據(jù)移交給胡某保管時,被公安機關當場人贓并獲。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1)證人胡某2的證言,證實:2013年4月10日左右,其通過姚某甲向姚的親戚租了一輛雪鐵龍汽車,負案外逃至江西景德鎮(zhèn)。出逃當天下午,其約姚某甲、王某甲見面,明確告知他們其正被公安機關追捕,并將銀行卡和身份證交給姚某甲保管,將高利貸借條和手機交給王某甲保管,姚某甲當場給了其一兩萬元。后姚某甲、王某甲于同年五六月兩次到景德鎮(zhèn)看望其,姚某甲給了其1萬元。(2)抓獲經(jīng)過說明,證實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的到案情況。(3)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對上述事實均供認不諱,所供能與以上證據(jù)相互印證。
3、2013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陳某甲得知鐘某4被公安機關抓獲,其明知覃某5全系公安機關抓捕的對象,與覃某5全通話時,告知鐘某4已被抓一事,并讓覃關閉手機,防止被公安機關抓獲。
該節(jié)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1)證人覃某5全的證言,證實:戴某1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其外逃至廣西,2013年5月10日,陳某甲電話通知其鐘某4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消息,并讓其關掉手機,以免被公安機關抓獲。(2)被告人陳某甲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所供能與以上證據(jù)相互印證。
2013年4月8日晚,被告人戴某1、張某6、何某7在紹興市越城區(qū)客運中心“安通投資公司”內(nèi)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鐘某4在上海市寶山區(qū)新滬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當晚,被告人戴某3在紹興市越城區(qū)延安路剡溪路交叉口一飯店內(nèi)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月11日上午,被告人覃某5全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江縣拉堡鎮(zhèn)柳江一酒樓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7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陳某甲在紹興市越城區(qū)城南裕華賓館房間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8月6日,被告人胡某2在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姚某甲、王某甲在紹興市越城區(qū)府山西路拉芳舍包廂內(nèi)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另查明,被告人戴某1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7年5月30日被原浙江省紹興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30日刑滿釋放。被告人戴某3曾因犯盜竊罪于1991年3月20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鐘某4曾因犯搶劫罪于1997年11月24日被四川省中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原浙江省紹興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2010年1月14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張某6曾因犯敲詐勒索罪于1999年12月21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抓獲經(jīng)過說明、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Ⅳ.關于扣押財物的事實及證據(jù)
1、從被告人戴某1及其妻子唐某甲處扣押人民幣35500元、鑰匙13個、護照2張、港澳通行證3本、農(nóng)村信用社存折1本、浦發(fā)銀行存折1本、建設銀行存折1本、農(nóng)業(yè)銀行卡2張、建設銀行卡1張、農(nóng)村合作銀行卡1張、證劵交易卡1張、中國銀行取款回單1張、便簽紙1張、信件1頁、文件15頁、起訴書副本1份、紹興縣看守所刑滿釋放證明書1張、電腦主機箱1個;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存款業(yè)務回單1張;人民幣11385元、錢包1個、保時捷卡宴SUV車1輛、車鑰匙1個、戴某1身份證1張。
由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1)搜查筆錄,證實:2013年4月12日,公安機關對紹興市越城區(qū)東方銀座2幢406室、名都苑5幢504室戴某1住處進行搜查,唐某甲在場。(2)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對戴某1住處及身上查獲的上述財物予以扣押。
2、從被告人何某7處扣押手表1個、人民幣7695元、錢包1個、身份證1張(何某7)、中國建設銀行卡1張、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1張、中國銀行卡1張、瑞豐銀行卡1張、紹興縣農(nóng)村合作銀行卡1張。
3、從被告人鐘某4處扣押人民幣110元、身份證1張(鐘某4)、手機2個。
4、從被告人張某6處扣押人民幣7500元、身份證1張(張某6)。
5、從被告人王某甲處扣押紙質(zhì)材料9張、借條及還款計劃書65張、手機2只等。
6、從被告人姚某甲處扣押途銳汽車1輛、筆記本1本、欠條15張、轉賬復印件2張。
7、從被告人胡某處扣押手機1個、電話卡2張、文件6張。
8、從證人唐某乙處扣押房屋所有權證1本、國有土地使用證1本、契證1本。
9、從證人唐某丙處扣押筆記本電腦1臺、戶口薄1本、紙質(zhì)材料2張、鑰匙3個。
10、從證人戴某處扣押借條1張。
由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1)搜查筆錄,證實:2013年8月6日,公安機關對紹興縣馬鞍鎮(zhèn)飛躍閘村新建湖202號胡某住處進行搜查;同日,公安機關對府山直街76號2幢208室姚某甲的住處進行搜查。(2)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對查獲的財物予以扣押。(3)證人唐某甲的供述,證明:2012年,張某乙向其借款共200多萬元,后張某乙用一套房子抵了100多萬元,其將房子過戶給了弟弟唐某乙。(4)證人唐某乙的證言,證明:其姐姐唐某甲將名都苑5棟504室的房子過戶給其,原房東叫衛(wèi)江。該房子其未付錢。(5)被告人戴某1的供述,證明:張某乙以名都苑的房子抵了100萬元。
11、從證人諸某甲處扣押人民幣80萬。
12、從證人諸某乙處扣押人民幣20萬。
13、從證人汪某處扣押銀行存單1張(恒豐銀行定期200萬)。
由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對上述錢款予以扣押。
(2)證人汪某的證言,證實:其和唐某甲從來沒有經(jīng)濟往來,只是在2013年4月,唐某甲說有筆200萬元要存到其名下,其因沒有時間到紹興,就把其身份證寄給小姨諸某甲,幾天后小姨諸某甲將其身份證和存單帶到蕭山給其。該200萬元是唐某甲的,現(xiàn)其將該恒豐銀行的200萬元存單交予公安機關扣押。
(3)證人諸某甲的證言,證實:唐某甲說她在三姐諸某乙處放了一張300萬元的支票,讓其幫她將其中100萬元還給三姐,另200萬元存入其蕭山的外甥女汪某名下,說是還給汪某的錢。其就將100萬元存到諸某乙名下,開了一張一年期的存單,將200萬元存到恒豐銀行開了一張定期存單。
之前其以為唐某甲給諸某乙的100萬元中有80萬元是諸某乙的,20萬元是利息,所以就只給了諸某乙20萬元,讓他交給公安機關,現(xiàn)在其才知道,該80萬元不是諸某乙的,也是唐某甲的,故現(xiàn)在其將80萬元交予公安機關扣押。
(4)證人諸某乙的證言,證實:唐某甲是其親大姐的女兒。其上次向公安機關謊稱唐某甲向其借了80萬,故唐某甲給其的100萬元中,其只將其中20萬元交予公安機關,現(xiàn)其坦白,80萬元不是其借給唐某甲的,是唐某甲怕公安機關查到這筆錢,才將錢暫存在其名下。后其將100萬元的存單交給了諸某甲。
(5)證人金某丙的證言,證實:之前,其家和諸某乙打算買營業(yè)房,諸某乙有100萬元拿給其,最近其才知道這筆錢是唐某甲放在諸某乙處的。
(6)證人諸某丙的證言,證實:其陪媽媽諸某乙來反映100萬的事,前幾天諸某乙向公安機關稱借給唐某甲80萬元,不是事實,該100萬元不是其家的錢。
14、從證人徐某乙處扣押人民幣120萬。
15、從證人高某甲處扣押人民幣105萬。
由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對上述錢款予以扣押的情況。
(2)收條,證實:2013年3月9日,高大龍代收到盛興公司還投資款35萬元。2013年4月18日,高大龍代收盛興公司還投資款35萬元。2013年4月26日,高大龍代收盛興公司還投資款70萬元。
(3)證人徐某乙的證言,證實:通過高某甲介紹,其將紹興縣盛興礦業(yè)有限公司7%的股份以49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戴某1,2013年2月18日,戴某1一方將490萬元轉賬至其妻子高某乙的賬戶。雙方?jīng)]有簽訂合同,只是口頭約定,且法律上紹興縣盛興礦業(yè)有限公司的股份還是其的。2013年三四月份,紹興縣盛興礦業(yè)有限公司分紅,戴某1的140萬元分紅其都交給高某甲了。
(4)證人高某乙的證言,證實:其賬戶上490萬是其老公徐某乙把他在紹興縣盛興礦業(yè)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款。
(5)證人高某甲的證言,證實:其別名高大龍。經(jīng)其介紹,徐某乙將他在紹興縣盛興礦業(yè)有限公司的股份以49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戴某1,后戴某1的妻子唐某甲將錢款打到徐某乙妻子高某乙的賬戶上。戴某1接手后,紹興縣盛興礦業(yè)有限公司共分紅三次,第一次35萬元,第二次35萬元,第三次70萬元,共計140萬元,都是其替戴某1向徐某乙領取的,其都簽了其的別名高大龍。其給了戴某135萬元,還有105萬元還在其那里,現(xiàn)交予公安機關扣押。
16、從孟某處扣押人民幣40萬。
由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對上述錢款予以扣押的情況。
(2)證人孟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唐某甲打電話給其,說其在她那里的欠條還有250萬元,讓其不要跟公安機關講,以后只需還本金不用付利息。
Ⅴ.關于取證合法性方面的證據(jù)
1、紹興市看守所在押人員臨時處所體表檢查登記表,證實:(1)被告人戴某3、胡某2、張某6、鐘某4、陳某甲、王某甲、姚某甲、胡某出入所檢查均未見異常,并由本人簽字確認。(2)被告人何某7:2013年4月9日入所時雙手背腫脹,嫌疑人訴長時間手銬所致;2013年4月23日出所時雙側足果部陳舊疤痕,無新傷,回所體檢示可見雙側踝部少許皮膚擦傷,嫌疑人訴為腳鐐擦傷所致。本人簽字。(3)被告人覃某5全:2013年6月23日入所檢查體表胸口及左肩外側有紋身一處。雙小腿、右大腿、左肘后、左后背共有九處刀傷疤,頭部左顳部陳舊刀疤。2013年5月21日辨認現(xiàn)場外提出入所體檢未見明顯傷情。本人簽字。
2、提押證,情況說明,證實:公安機關就外提但未形成相關材料出具情況說明稱,外提期間,犯罪嫌疑人未如實指認實施犯罪的地點,只是模糊指認假日大酒店等地,至于具體實施犯罪的房間均稱忘記了,也未如實找到犯罪證據(jù),謊稱燒掉了或者找不到了。因犯罪嫌疑人未能如實指認,故未制作辨認筆錄,四名犯罪嫌疑人均于當天結束辨認,關押回紹興市看守所。
3、被告人戴某1的供述,證實:批捕階段供述,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沒有意見。審查起訴階段供述,除了其要說的話公安機關沒有寫進筆錄之外,其他寫進筆錄的都是屬實的。審理階段當庭供述,偵查階段其在諸暨看守所遭到非法手段取證,但其拒絕簽字。
4、被告人胡某2的供述,證實:批捕階段供述,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沒有意見,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是事實。審查起訴階段供述,公安機關有時候系一個人提審,筆錄中有些事情是事實的,有些事情跟其說的不一樣的。筆錄其沒看仔細,因為公安機關總是催其快點看。審理階段當庭供述,辦案民警以“搞死你很容易,隨便找?guī)讉€人指證你就可以”的言語對其進行威脅。
5、被告人戴某3的供述,證實:批捕階段供述,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沒有意見,之前交代的是事實。審查起訴階段供述,其5月10日被抓后,辦案民警打其耳光,給其坐老虎凳。后外提過程中,在偵防大隊也對其打耳光,坐老虎凳。從外提之后的筆錄,事情都是有的,只是他們寫的比較嚴重。審理階段當庭供述,對檢察院所作的筆錄無異議。
6、被告人鐘某4的供述,證實:審查起訴階段供述,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是事實。審理階段當庭供述,其曾被辦案民警恐嚇,但對檢察院所作的筆錄無異議。
7、被告人覃某5全的供述,證實:審查起訴階段供述,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是事實的。審理階段當庭供述,其在偵查階段中被外提,且被辦案民警毆打,故其在筆錄中承認“戴某1每個月發(fā)其3000元工資、年底給了其5萬元”,其余供述基本屬實。
8、被告人張某6的供述,證實:審查起訴階段供述,以前的筆錄中關于起訴指控的事實部分其沒有意見。審理階段當庭供述,偵查階段中辦案民警讓其坐老虎凳,其才承認發(fā)工資、按時上下班、手機不能關機等,但對檢察院所作的筆錄無異議。
9、被告人何某7的供述,證實:審查起訴階段供述,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是事實。審理階段當庭供述,偵查階段中其被外提,辦案民警讓其坐老虎凳,因此有一次筆錄其是拒絕簽字的。
關于偵查過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證的問題,雖然被告人戴某1當庭提出在偵查階段其遭到非法手段取證的意見,但其亦表示拒絕在筆錄上簽字,且其在審查批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均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及相關筆錄不表異議,故其簽字確認的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可作為證據(jù)使用。
雖然被告人戴某3、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均提出偵查階段中存在毆打、坐老虎凳等刑訊逼供或言語威脅的問題,但是,根據(jù)看守所出具的入所體表檢查登記表,均不能體現(xiàn)上列六被告人有因被刑訊逼供致外傷的情況,目前也尚無其他證據(jù)證明公安機關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被告人胡某2所述的辦案民警的言語威脅,尚不足以威懾被告人胡某2違背其自身意愿作出不利供述,不屬于非法取證的情況;上列六被告人均在審查批捕階段或?qū)彶槠鹪V階段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不表異議。此外,被告人戴某3、張某6、鐘某4在庭審時均對檢察機關所作的筆錄不表異議,被告人覃某5全除對公安機關的筆錄中關于“工資、年薪”等供述提出異議之外,對其余供述亦不表異議;而從檢察機關制作的筆錄和公安機關制作的筆錄的相互印證情況、各被告人關于共同犯罪事實的供述、證人的證言及書證等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情況,亦可證實公安機關所制作的相關筆錄的真實性。綜上,對上列七被告人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組織、領導或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其中被告人戴某1屬組織、領導者,被告人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屬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張某6、何某7均屬其他參加者,被告人戴某1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被告人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的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何某7以非法營利為目的,組織三人以上聚眾賭博,非法漁利在五千元以上,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為催討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毆打或侮辱情節(jié),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民財物,其中被告人戴某1、戴某3、覃某5全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胡某2、鐘某4、張某6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何某7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何某7為其他個人目的,故意毀壞正在使用的機器設備,被告人戴某3、覃某5全、張某6為其他個人目的,阻止正常的旅店經(jīng)營業(yè)務,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且分別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7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姚某甲、陳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其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均已構成窩藏罪。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隱匿證據(jù),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
關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是否成立的問題,審理認為,以被告人戴某1為首的犯罪集團符合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四個特征,應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理由如下:(一)關于組織特征,符合“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規(guī)定。(1)成員人數(shù)較多。2008年以來,被告人戴某1為發(fā)展壯大勢力,通過收徒弟、招收獄友、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和前科劣跡人員、培植親屬等方式先后網(wǎng)羅被告人胡某2、鐘某4、覃某5全、張某6、戴某3、何某7等相對固定的成員,其成員數(shù)量有逐年擴大的趨勢。(2)層級和職責分工明確。在該組織中,被告人戴某1系組織、領導者,被稱為“黃總”、“師傅”,對整個組織及其運行、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xié)調(diào)、管理作用;被告人胡某2、戴某3被稱為“海哥”、“良哥”,負責高利貸進出賬目的管理,也多次受戴某1指示組織人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組織運行、活動起著突出作用;被告人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等人負責具體事務的執(zhí)行,多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3)結構穩(wěn)定、管理嚴格。被告人戴某1通過提供經(jīng)濟來源、提供伙食、安排住宿、允諾年終獎金和購買汽車等方式長期豢養(yǎng)組織成員,并以安通投資公司為據(jù)點,實行公司化管理,形成了部分組織成員準時上下班、集中就餐等日常管理規(guī)定,及聽從指揮、有事匯報、不得擅作主張、拘禁他人要用對方身份證開房間等不成文規(guī)定,具有較強的內(nèi)部控制力,有效地維持了內(nèi)部的穩(wěn)定。(二)關于經(jīng)濟特征,符合“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的規(guī)定。(1)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jīng)濟利益。該組織通過聚眾賭博、高利放貸,強行向被害人索取債務及高額利息、滯納金,積累了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關于被告人戴某1的辯護人提出放高利貸并非違法行為的辯護意見,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等規(guī)定,高利貸行為系我國明文打擊的對象,高利貸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也有目共睹,何況本案中,被告人戴某1等人并非單純的高利放貸,為了收回本金和獲取高額利益,放貸行為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及送花圈、砸窗戶等違法犯罪的逼債手段是緊密聯(lián)系的整體,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應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戴某1的辯護人提出高利放貸并未獲取經(jīng)濟利益的辯護意見,鑒于取證的局限性,雖不能明確戴某1等人高利放貸的具體獲利金額,但根據(jù)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相關銀行流水記錄,均能證實被告人戴某1等人以月息5分至1角2分的高利率,通過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手段及債務人按月付息、股權質(zhì)押、房產(chǎn)抵押等方式獲取了高額利息。雖然案發(fā)時確存在本金未能收回的情況,但在以放高利貸為業(yè)的情況下,任一時間節(jié)點都必然如此,因為通過資金外借才能賺取高額利息,而戴某1等人會動用各種手段收回本金、利息,甚至滯納金,這是高利放貸的贏利模式,只是現(xiàn)因公安機關的介入而停滯。另,從常理來看,被告人戴某1自2007年開始放高利貸,五年來不斷擴充人手,擴大放貸規(guī)模,若沒有穩(wěn)定、可觀的經(jīng)濟回報,著實與常理不符,這也能在被告人胡某2所作的“從其跟戴某1開始,他已經(jīng)在放高利貸了,但規(guī)模不大,后來錢賺多了,戴某1就安排下面的人放貸”的供述中得到印證。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應不予采信。(2)利益分配具有組織性。該組織攫取的利益由戴某1統(tǒng)一支配、管理,根據(jù)組織成員的地位、作用給予成員工資、福利,部分獲利由骨干成員進行支配管理,并允許成員出資放高利貸獲取利息,允許部分成員組織賭博從中抽頭、放資獲利,具有較強的組織性。(3)獲利用于組織的基本活動及組織成員的生活開支。為了控制、拉攏成員,戴某1將所獲取的經(jīng)濟利益以年終獎、賭博抽頭獲利、安排食宿等形式發(fā)放給組織成員,用于維持組織的正常運作和生存發(fā)展。大部分組織成員沒有其他正常經(jīng)濟收入,完全依靠組織豢養(yǎng)。該組織具有明確的“犯罪再生產(chǎn)”的意愿和能力。(三)關于行為特征,符合“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規(guī)定。(1)行為具有組織性。本案大部分違法犯罪行為都是為了組織利益,在戴某1的直接組織、參與、指揮或者間接授意、默許下實施的,符合關于組織行為的認定標準,組織性明顯。(2)違法犯罪活動多樣化。該組織通過吃跟班、非法拘禁等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手段,暴力毆打等損害人身健康的手段,在有屎有尿的馬桶洗頭、送花圈等侮辱人格尊嚴的手段,及強拆機器、戳汽車輪胎、砸窗戶玻璃等侵害財產(chǎn)權益等諸多手段,為非作惡,實施了賭博、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多種違法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財產(chǎn)權益,也嚴重侵害了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秩序。(四)關于危害特征,符合“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nèi),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的規(guī)定。危害性特征主要是指在一定區(qū)域或行業(yè)內(nèi),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是指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對于經(jīng)濟、社會生活的干預度和影響力,二者沒有本質(zhì)上的區(qū)別,只是控制程度上有所不同,“重大影響”是指具有相當程度的左右、決定的作用,但沒有達到“非法控制”的任意操控程度。危害性特征是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本質(zhì)特征,也是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區(qū)別于一般犯罪集團的關鍵所在。(1)高利放貸頗具規(guī)模。該組織的主要違法犯罪活動集中在非法發(fā)放高利貸行業(yè),戴某1自2007年開始從事高利放貸,經(jīng)多年逐漸發(fā)展壯大,2012年下半年,戴某1等人以安通投資公司為據(jù)點和掩護,多次向不特定對象發(fā)放高利貸。自2010年下半年至案發(fā)放貸總額可查證的已達七八千萬元,且有逐年遞增趨勢,放貸對象廣泛,大部分系多次放貸。(2)該組織在紹興市區(qū)及周邊地區(qū)非法發(fā)放高利貸行業(yè)內(nèi)造成了重大影響。一是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秩序。該組織長期豢養(yǎng)打手,非法發(fā)放高利貸,介紹、威逼多名人員到該組織開設的賭場內(nèi)參與賭博,后采用暴力、威脅或侮辱等手段逼討高利貸或賭博等非法債務,隨意限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故意毀壞無辜群眾停放在公司門口的車輛,強行在他人家門口蹲點騷擾、惡意在深夜砸碎他人窗戶玻璃,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財產(chǎn)權益,也擾亂了周圍群眾的正常生活,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二是干擾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該組織多次實施非法拘禁,暴力毆打被害人,強行將多名被害人摁在馬桶中吃屎吃尿,對沈某甲、徐某丙、陳某乙等人非法拘禁數(shù)日,給被害人造成了嚴重的心理陰影,離家出走、變賣房產(chǎn),嚴重干擾了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三是干擾他人正常的生產(chǎn)秩序。多家企業(yè)因資金周轉問題向戴某1等人借款,但因受高利貸的盤剝及人為破壞機器設備等行為而雪上加霜,導致資金鏈斷裂,停產(chǎn)倒閉。四是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本案中,大部分被害人因迫于該犯罪組織的淫威,即使合法權益遭到重大損害也不敢報警、不敢聲張。
本案中,被告人戴某1等人雖沒有實施聚眾斗毆、故意殺人等嚴重刑事案件,也沒有造成較為嚴重的傷亡后果,但其犯意明顯,有自身特點。一是從犯罪目的看,本案主要通過高利貸行業(yè)謀取非法利益,只需控制該行業(yè)內(nèi)的借貸人員即可獲取非法利益。而該組織成員多為前科劣跡人員,且公開以被告人鐘某4曾參與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名義索債,加之毆打、威脅、侮辱等手段,足以使一般群眾產(chǎn)生恐懼感,很多時候甚至無須采用暴力等手段即可令人屈服,故無需采取聚眾斗毆、砍砍殺殺等嚴重暴力手段。二是從犯罪手段看,該組織成員雖沒有配備使用槍支、刀具、棍棒等作案工具,但其采取的強迫他人吃屎吃尿、強拆生產(chǎn)線等手段的性質(zhì)惡劣程度、影響程度并不比暴力案件弱,同樣能使人形成強烈的心理強制作用。三是從侵害對象看,雖然被害人開始系基于自愿從戴某1等人借貸資金,但若有其他融資途徑,高利貸絕不是明智的選擇。正常的債務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私自豢養(yǎng)打手進行非法討債的行為實質(zhì)上是變相實施了國家機關本應承擔的職責,為我國法律所不容。
關于敲詐勒索罪是否成立的問題,爭議焦點在于,向任某甲及錢某催要滯納金的行為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任某甲的該節(jié)事實,辯護人提出任某甲拖欠借款不還,被告人戴某1等人向其催要利息及滯納金系事出有因,不屬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審理認為,雖被告人戴某1等人系基于被害人任某甲未能按時還款的理由向任索要滯納金,但該滯納金并非雙方約定的債務范圍,而系被告人戴某1等人在被害人任某甲不愿支付的情況下,采用毆打、侮辱等手段強行索取的大額錢款,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敲詐勒索罪。對于錢某的兩節(jié)事實,辯護人提出錢某系擔保人,向其催要借款不屬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根據(jù)上述查明的事實,尚無充分證據(jù)證實錢某系擔保人,被告人戴某1等人在錢某不愿還款的情況下,采用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財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關于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是否成立的問題,爭議焦點在于,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行為是私力救濟的民事行為還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對于破壞張某乙公司生產(chǎn)線的該節(jié)事實,辯護人認為張某乙曾出具以生產(chǎn)線抵債的承諾書,對于收回葉某乙租房的該節(jié)事實,辯護人認為葉某乙在租期屆滿后仍不搬離,該兩節(jié)事實均系被告人私力救濟而引起的民事糾紛,不構成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審理認為,即使行為人享有合法權利,但在私力救濟過程中采用了非法的手段,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也應構成刑事犯罪。上述兩節(jié)事實中,被告人戴某1等人強行拆走他人尚在使用中的機器,導致張某乙經(jīng)營的福德爾公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停滯;被告人戴某3等人多次強行驅(qū)趕、攔截住客,導致葉某乙經(jīng)營的越蘭旅館無法正常營業(yè),上述被告人在主張權利過程的同時損害了他人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正常活動和財產(chǎn)利益,具有社會危害性,且符合相關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均應以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包庇罪是否成立的問題,爭議焦點在于,隱匿證據(jù)的行為是否為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隱匿證據(jù)”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及其成員的其中一種表現(xiàn)方式,雖然該規(guī)定對主體身份進行了限定,但對于包庇犯罪的罪質(zhì)解釋具有通用性;且從行為目的方面分析,作假證明與隱匿罪證具有同一性,隱匿罪證實質(zhì)上就是對犯罪人員的一種包庇。故本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戴某1等人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逮捕,被告人胡某2因涉嫌參與犯罪被公安機關追捕的情況下,仍幫助胡某2隱匿相關罪證的行為構成包庇罪。
被告人戴某1、胡某2、戴某3、鐘某4、覃某5全、張某6、何某7均一人犯數(shù)罪,應依法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戴某1、戴某3、覃某5全和被告人胡某2、鐘某4、張某6在部分或全部敲詐勒索中,已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部分或全部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非法拘禁犯罪中,具有毆打或侮辱情節(jié),依法對各被告人從重處罰。被告人戴某1、鐘某4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均屬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戴某3、張某6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何某7在詐騙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詐騙罪行,其所犯詐騙罪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陳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分別依法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鐘某4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鐘某4應屬其他參加者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鐘某4長期追隨被告人戴某1,后又發(fā)展被告人覃某5全為組織成員,多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且作用突出,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何某7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何某7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主觀故意的辯護意見,審理認為,在認定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成員時,并不要求其主觀上認為自己參加的是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只要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組織具有一定規(guī)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即可認定,本案中,被告人何某7伙同多人多次有組織地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應認定為其具有主觀明知的故意,被告人何某7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胡某2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胡某2賭博罪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公安機關根據(jù)被害人何某丙四報案時的陳述,已掌握了被告人戴某1、胡某2等人聚眾賭博的事實,且在被告人胡某2被抓獲前,其他被告人也作了相關供述,被告人胡某2即使主動交代賭博犯罪的事實,亦不構成自首,被告人胡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胡某2、戴某3、覃某5全、張某6的辯護人提出上述被告人在部分犯罪中屬從犯的辯護意見,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不宜認定為從犯,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姚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姚某甲屬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公安機關根據(jù)線索將被告人姚某甲等人抓獲,并當場查獲了高利貸借條等相關證據(jù),不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姚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胡某、姚某甲、王某甲、陳某甲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可分別依法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戴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三十萬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三十萬元,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四月九日起至二○二九年四月八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胡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八月六日起至二○二四年八月五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戴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五月十日起至二○二四年十一月九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鐘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五月十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覃某5全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二○二二年三月十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張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四月九日起至二○一九年四月八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何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九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四月九日起至二○一八年四月八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八、被告人胡某犯窩藏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九、被告人姚某甲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被告人陳某甲犯窩藏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包庇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二、1、公訴機關移送本院扣押的被告人戴某1及唐水娥的人民幣46885元,被告人何某7的人民幣7695元,被告人鐘某4的人民幣110元,被告人張某6的人民幣7500元,從證人諸利珍處扣押的人民幣80萬元,從證人諸麗娟處扣押的人民幣20萬元,從證人汪淑蓉處扣押的恒豐銀行定期存款人民幣200萬元,從證人徐建潮處扣押的人民幣120萬,從證人高均德處扣押的人民幣105萬,從證人孟根土處扣押的人民幣40萬,其中人民幣7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發(fā)還給被害人錢來云,余款均予以追繳;2、扣押的保時捷卡宴SUV車1輛、途銳汽車1輛(均暫存于皋埠派出所)、手表1只,予以追繳;3、查封的名都苑房產(chǎn)一套,系贓物,予以追繳;4、扣押的被告人戴某1、何某7的銀行存單、銀行卡,存款中屬于涉案贓款的,依法予以追繳;5、從被告人戴某1及唐水娥處扣押的中國銀行取款回單1張、便簽紙1張、信件1頁、文件15頁、紹興縣看守所刑滿釋放證明書1張、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存款業(yè)務回單1張,從被告人王某甲處扣押的紙質(zhì)材料9張、借條及還款計劃書等65張、賬本1本,從被告人姚某甲處扣押的筆記本1本、欠條15張、轉賬復印件2張,從被告人胡某處扣押的文件6張、電話卡2張,從唐條娥處扣押的紙質(zhì)材料2張,從戴亞萍處扣押的借條1張,均作為隨案證據(jù)予以保存;6、扣押被告人戴某1及唐水娥的鑰匙13個、護照2張、港澳通行證3本、電腦主機箱1個、錢包1個、戴某1身份證1張,被告人何某7的錢包1個、身份證1張,被告人鐘某4的身份證1張、手機2只,被告人張某6的身份證1張,被告人王某甲的手機2只,被告人胡某的手機1只,唐條娥的筆記本電腦1臺、戶口薄1本、鑰匙3個,于本判決生效后予以發(fā)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車佳妮
審判員魏興君
代理審判員張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燕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