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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刑初字第24號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13   閱讀:

審理法院: 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1)惠刑初字第2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迫交易罪
裁判日期: 2010-12-24

審理經(jīng)過

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鄭惠檢刑訴(2010)2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3、弓某4、弓某5、裴某6、高某7、弓某8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及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路、冉雪磊出庭支持公訴,上述八名被告人及其相關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自2007年以來,被告人弓某1為了獲取經(jīng)濟利益,以家族勢力為基礎,并組織、發(fā)展社會閑散及兩勞回歸人員加入,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弓某1為首,在被告人裴某2、弓某3、弓某9(另案處理)的積極參加下,在被告人弓某4、弓某5、裴某6、弓某8、高某7和弓某10、弓某11、弓某12(以上三人另案處理)等人的參加下,相互勾結(jié),分工協(xié)作,通過暴力、威脅及其他方法,大肆進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

弓某1為了表現(xiàn)其強勢地位,2003年率眾持械將惠濟區(qū)大廟村村民弓XX、弓XX、弓XX打傷,刑滿釋放后,弓某1更是為所欲為,并以對抗、詆毀政府為榮,先后毆打金水區(qū)交通局稽查人員,致使三名路政稽查人員輕微傷;妨礙鄭州市交巡警執(zhí)行公務,毆打交巡警;在惠濟區(qū)花園口鎮(zhèn)政府依法拆除附屬物時,惡意辱罵鎮(zhèn)政府領導等;為了控制壟斷往中原建設混凝土送料生意,隨意毆打他人,攔截車輛;除此之外,該組織還先后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三十余起。

為了獲取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弓某1及其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以“迎賓路”停車場為據(jù)點,在得知中州大道準備擴寬要對道路兩邊附屬物進行補償后,弓某1帶領組織成員在不屬于自己的地方北建材隨意搭建臨時房,并在其經(jīng)營的停車場內(nèi)采用打假井、撒石子地面、臨時挪用鐵皮房等方法,隱瞞真相,先后非法獲取政府補償款二十余萬元;同時該組織插手惠濟區(qū)北建材市場、省高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宏圖混凝土公司鄭州分公司、中州大道擴建工程建設,弓某1帶領組織成員采用堵門、堵路,辱罵、威脅,隨意破壞公私財物的方式,強行要求對方接受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搶攬工程,強行送料,非法獲利數(shù)十萬元。為了維持該組織的發(fā)展,弓某1將部分獲取的非法收入分給手下人員。

通過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上人員已經(jīng)對惠濟區(qū)大廟村及其周邊地區(qū)形成了非法控制,不但給該地區(qū)的人民群眾形成了極強的心理威懾,而且給該地區(qū)的企業(yè)、商戶以及外來投資者造成了心理恐懼,影響惡劣,致使群眾安全感下降,政府管理職能弱化,嚴重破壞了經(jīng)濟秩序、社會秩序和生活安寧。

(二)詐騙罪

1、2009年7月份,惠濟區(qū)政府組織人員對花園口中州大道擴寬項目附屬物進行普查,當普查到惠濟區(qū)迎賓路中州大道西南角一宗土地時,被告人弓某1謊稱其對該宗土地上的附屬物一口機井和1千棵樹苗具有所有權,隱瞞真相,欺騙政府普查人員,后弓某1騙取到該宗土地上的一口機井和1千棵樹苗附屬物補償款共計35000元錢。

2、2010年2、3月份,被告人弓某1、裴某2為了騙取國家附屬物補償款,弓某1指使其兒子弓萌萌萌帶領裴某6、高某7等人將河南北建材市場的三個保安值班用的鐵皮活動房臨時搬放到弓某1的“北建材”停車場,隱瞞真相,欺騙政府普查人員,后弓某1、裴某2騙取到該三個鐵皮房附屬物補償款共計8085元錢。

(三)敲詐勒索罪

1、200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弓某1、裴某2等人到鄭州市惠濟區(qū)大廟村鄭州龍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倉庫建筑工地鬧事,將鄭州龍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經(jīng)理田XX打傷,并以阻止田XX在其租的地上建倉庫相威脅,敲詐田XX現(xiàn)金3萬元。

2、2008年3月份,被告人弓某4、弓某5、弓某9(另案處理)等人先后兩次竄至鄭州市惠濟區(qū)大廟村鄭州龍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倉庫,以不給錢就不讓扒房相威脅,敲詐該公司老板田XX現(xiàn)金8000元。

3、2009年9月份,被告人弓某4和弓遂山、弓某9、弓某10、弓某12(四人另案處理)等人到鄭州市惠濟區(qū)大廟村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以不給錢不讓扒房相威脅,敲詐該公司老板田XX現(xiàn)金2萬元。

4、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弓某1在得知鄭州市惠濟區(qū)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混凝土生產(chǎn)線要拆遷的情況下,以生產(chǎn)線搬遷后剩余土地無法復耕為由,故意阻撓、恐嚇并以阻止拆遷生產(chǎn)線相威脅,敲詐該公司老板田XX現(xiàn)金2萬元。

(四)故意傷害罪

2003年7月10日下午6、7時許,因爭搶北建材市場壘圍墻建筑工程,被告人弓某1(因本起犯罪事實已接受過刑罰)和弓某3同惠濟區(qū)大廟村村民弓XX等人發(fā)生矛盾,弓某3為此毆打弓XX。當晚9時許,弓某1、弓某3帶領社會人員二三十人持棍棒等作案工具到弓XX家所在的胡同,見到弓XX、弓XX、弓XX,遂對三人進行毆打。經(jīng)法醫(yī)鑒定,弓XX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弓XX、弓XX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五)尋釁滋事罪

1、自2007年5月份以來,為顯示強勢地位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弓某1、弓某9等人先后多次封堵河南高速公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大門,阻止車輛進出,后弓某1、弓某9強行占有并使用該公司轎車3輛,強行霸占該公司辦公室,弓某1還多次使用該公司拖車、大客車,拒不支付費用,強行讓該公司為其免費維修車輛,嚴重擾亂了河南高速公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生產(chǎn)生活秩序,給該公司造成經(jīng)濟損失7萬多元。2010年3、4月份,弓某1欲承攬省高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圍墻、大門工程,迫于弓某1的壓力,該公司被迫同意,后弓某1將給工程活轉(zhuǎn)包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

2、2007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弓某1駕駛京A19357尼桑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鄭州黃河公路大橋分公司黃河橋收費站時,惡意闖崗并駕車故意軋到阻車器上,后弓某1將車堵在收費站通道上,辱罵收費站工作人員,并打電話繼續(xù)糾集人員揚言要砸收費站,威脅逼迫黃河橋收費站工作人員,進行敲詐,后以修車費的名義索要鄭州黃河公路大橋分公司7407元錢。

3、2009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弓某1為報復鄭州市金水區(qū)交通局運政稽查隊查扣其混凝土罐車,遂糾集被告人弓某4和弓某9、弓某12(另案處理)等人在鄭州市花園口鎮(zhèn)重慶胖哥酸菜魚飯店門口,弓某1指使弓某4故意躺在交通局的車輛前,偽造交通事故,后弓某1以交通局車輛撞到弓某4為由,指揮弓某9等人毆打交通局稽查隊工作人員張X、王X、楊XX。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張X、王X、楊XX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4、2009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弓某1指使他人用一輛拉廢油渣的后八輪大貨車堵住北建材市場倉儲區(qū)大門,禁止車輛進出近9個小時,后弓某1強行占有北建材市場倉儲區(qū)一塊近500平方米空地堆放廢油渣,嚴重擾亂了北建材的生產(chǎn)生活秩序。

5、2010年1月份前后,為顯示強勢地位,被告人弓某1、弓某9、弓某5多次到鄭州市惠濟區(qū)北建材河南中建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辱罵、威脅正在建網(wǎng)式圍欄的工程工人,阻攔施工,進行滋事,造成該公司工期延誤,經(jīng)濟損失1萬多元。

6、2010年2月25日,為霸占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公司鄭州分公司的鐵藝圍欄,被告人弓某1、裴某2糾集被告人裴某6、高某7、王書戰(zhàn)等人以該公司拆除圍墻時砸壞其種植在圍墻邊的冬青樹為由,強行將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公司鄭州分公司拆圍墻時拆下來的37片鐵藝圍欄拉走。經(jīng)鄭州市惠濟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拉走的鐵藝圍欄價值11988元。

7、2010年3月19日,被告人弓某1糾集被告人弓某9、弓某3、弓某4、弓某5、弓某8、弓某11、弓某12等人,打著給村里修路的旗號,封堵北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市場大門,逼迫北建材市場出錢修路,致使北建材市場多家商戶車輛無法正常通行,給北建材市場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損失。

8、2010年3月6日,中州大道擴寬建設時,花園口鎮(zhèn)政府組織行政執(zhí)法隊對獲得補償后不按時拆除的附屬物進行強制拆除,當拆除到弓某1在北建材臨時搭建的簡陋磚房時,被告人弓某1、裴某2以其磚被軋爛為由,糾集人員阻止政府拆除工作進行,辱罵、威脅鎮(zhèn)政府的工作人員,無理取鬧,進行滋事,影響極其惡劣。

同日,被告人弓某1、弓某9、弓某3、弓某4、弓某5、弓某8、弓某10、弓某12、弓遂山、弓某11等人事先預謀后,竄至鄭州市惠濟區(qū)大廟村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公司鄭州分公司西辦公樓扒房現(xiàn)場,阻撓任XX扒房班扒房,在花園口鎮(zhèn)政府執(zhí)法隊將辦公樓推倒后,該伙人員又強行霸占辦公樓上被拆下來的門窗、鋼筋等物品,逼迫任XX拿5500元將屬于自己的門窗、鋼筋買回,后弓某1、弓某9等人聯(lián)系張俊民將屬于任XX的磚渣賣掉得到900元錢,后該伙人員將非法所得瓜分。

9、2010年3月份,被告人弓某1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多次到鄭州市惠濟區(qū)北建材市場阻擾該市場金孚實業(yè)公司裝修,威脅辱罵施工人員,2010年3月13日弓某1再次阻攔施工時,北建材招商部部長王X前來勸說,弓某1對王X侮辱謾罵,辦公室主任陳XX又前來勸說,和弓某1發(fā)生矛盾,后弓某1糾集被告人弓某9、弓某8、弓某4、弓某10等人闖入北建材辦公室尋找陳XX,欲再次毆打陳XX,進行滋事,因陳XX不在,弓某1將北建材市場牌子砸毀,弓某9將陳XX汽車車胎扎毀,后弓某1強行占有北建材商鋪作為車庫,并逼迫金孚公司給其免費做車庫隔斷。

10、2010年4月1日下午,因大廟村通往北建材的路下埋的水管以前被壓壞、電話線被掛掉,被告人弓某1、弓某4、弓某9、弓某3等人在被告人弓某1的指使下,見一輛挖掘機路過水管被壓壞的地方,借機攔住挖掘機,以水管被壓壞、電話線被掛斷為借口,拒不讓挖掘機通行,并將挖掘機扣留。后挖掘機車主王XX被迫出500元維修費,將水管維修后,弓某1等人才將挖掘機放行。王XX的挖掘機被無故扣留7天時間,造成經(jīng)濟損失2萬余元。

(六)強迫交易罪

1、2007年8月份,為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弓某1、弓某9等人多次阻擾鄭州市惠濟區(qū)北建材市場河南省豫柳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施工,后弓某1強行攬下豫柳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鐵藝圍墻、保安室、地坪、土方回填等工程活,進行強迫交易,交易額129840元錢,從中非法獲利數(shù)萬元錢。

2、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弓某1為了讓安陽恒達路橋發(fā)展有限公司使用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公司鄭州分公司的混凝土,從中獲得每方3元錢的利潤提成,弓某1前往北建材安陽恒達公司花園口立交橋項目部對該項目部裝修工人進行辱罵、威脅,阻止施工。幾天后,弓某1見未達到效果,繼續(xù)施加壓力,又糾集弓某9、弓某3、弓某4、弓某5等人使用車輛將北建材市場安陽恒達路橋發(fā)展有限公司項目部一樓出口堵住半天時間未果,幾天后,弓某1再次到安陽恒達公司項目部辱罵工人,阻擾工人建伙房,后安陽恒達公司使用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公司鄭州分公司的混凝土8834立方,交易數(shù)額共計2066599.76元人民幣,因混凝土工程款未結(jié)賬,弓某1、弓某9暫未得到該筆2萬多元的利潤提成。

3、2009年10月初至2009年12月底,為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弓某1、弓某9、裴某2等人強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設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間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毆打威脅其他送料人員,封堵該公司攪拌站大門,封堵地磅等,壟斷控制送料,進行強迫交易,共送機制砂7215.49噸,石子9351.35噸,交易額高達619409元,非法獲取暴利8萬元錢左右。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本案有關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jié)論、辨認筆錄、現(xiàn)場及相關照片、相關書證等證據(jù)材料。根據(jù)指控的事實、證據(jù)及當庭發(fā)表的意見,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弓某1的行為構(gòu)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裴某2的行為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弓某3的行為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弓某4的行為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弓某5的行為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裴某6的行為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高某7的行為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弓某8的行為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弓某1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重新犯罪,屬于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3、弓某4、弓某5、裴某6、弓某8、高某7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

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歸納如下:

(一)關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被指控構(gòu)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3、弓某4、裴某6、高某7、弓某8均認為不構(gòu)成該罪,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3、裴某6、弓某8的辯護人均提出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也不存在所謂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行為,認為五名被告人根本不構(gòu)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被告人弓某5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被告人弓某4的辯護人對被告人弓某4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無異議,但辯稱屬于一般參加者,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低,請求從輕處罰。

(二)關于詐騙罪。被指控構(gòu)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1、裴某2、裴某6、高某7及相關辯護人均提出不構(gòu)成該罪。認為被告人弓某1不存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領取政府補償款有相關委托手續(xù)。認為裴某2并不知道拉鐵皮房是為了領取政府補償款。裴某6、高某7只是被告人弓某1停車場的工人,對用拉鐵皮房領取補償款不知情。

(三)關于敲詐勒索罪。被指控構(gòu)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4及相關辯護人均提出不構(gòu)成該罪,認為指控被告人弓某1的第一起只是民事糾紛,是田XX支付裴某2等人的損失費,第四起是田XX欠被告人的工程款;被告人裴某2認為收取田XX的3萬元系收到田XX致傷的賠償款,不是詐騙;被告人弓某4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弓某4是被動參與,具有從輕情節(jié),第四起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人弓某5對指控的兩起敲詐事實無異議。

(四)關于故意傷害罪。被指控構(gòu)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3及辯護人均提出弓某3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認為被告人弓某3不在現(xiàn)場,沒有參與。

(五)關于尋釁滋事罪。被指控構(gòu)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3、弓某4、裴某6、高某7及其辯護人均提出不構(gòu)成該罪。認為被告人弓某1第五、七、十起沒有參與,參與的七起均屬于正當行為或者民事糾紛。被告人裴某2參與的第六起是民事糾紛,沒有違法;被告人參與第八起但沒有糾集人員,也沒有任何阻撓政府拆遷。被告人弓某3參與的第七起,被告人只是路過,第八起沒有參與,第十起系組里的民事糾紛。被告人弓某4的辯護人認為弓某4參與的四起尋釁滋事是被動參與,僅是起哄助威,主觀惡性較小。被告人弓某5對指控無異議。被告人裴某6參與的第六起系民事糾紛,不構(gòu)成犯罪。被告人弓某8參與的第七、第八起,系從犯、第九起沒有參與。被告人高某7提出自己是弓某1的工人,是去拉東西的,不構(gòu)成犯罪。

(六)關于強迫交易罪。被指控構(gòu)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1、裴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不構(gòu)成該罪。認為第一起,被告人沒有阻撓豫柳公司施工,施工合同是柳工與劉XX個人簽的,與弓某1無關;第二起,被告人弓某1沒有糾集人堵安陽恒達的門,用宏圖是安陽恒達考察后自己決定,并不是基于弓某1的強迫。第三起,被告人弓某1與中原公司的交易屬于正常交易,沒有壟斷控制送料,進行強迫交易。被告人裴某2沒有做過指控的行為,與其他送料人之間不存在交易行為,只是一種競爭關系,不構(gòu)成本罪。

為支持上述辯護意見,被告人弓某1的辯護人向法庭出示了弓某1、裴某2、弓萌萌萌的傷情鑒定,證明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萌萌萌被打致輕微傷的事實;弓某4、弓某8的辯護人提交了大廟村委員白XX的證明,大廟村三組與龍源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協(xié)議。弓某5、弓某8、弓某4系村民代表的證明。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關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自2007年以來,被告人弓某1為了獲取經(jīng)濟利益,以家族勢力為基礎,并組織、發(fā)展社會閑散及兩勞回歸人員加入,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弓某1為首,在被告人裴某2、弓某3、弓某9(另案處理)的積極參加下,在被告人弓某4、弓某5、裴某6、高某7和弓某10、弓某11、弓某12(以上三人另案處理)等人的參加下,相互勾結(jié),分工協(xié)作,通過暴力、威脅及其他方法,大肆進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

為了獲取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弓某1及其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以“迎賓路”停車場為據(jù)點,在得知中州大道準備擴寬要對道路兩邊附屬物進行補償后,弓某1帶領組織成員在不屬于自己的地方北建材隨意搭建臨時房,并在其經(jīng)營的停車場內(nèi)采用打假井、撒石子地面、臨時挪用鐵皮房等方法,隱瞞真相,先后非法獲取政府補償款二十余萬元;同時該組織插手惠濟區(qū)北建材市場、省高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宏圖混凝土公司鄭州分公司、中州大道擴建工程建設,弓某1帶領組織成員采用堵門、堵路,辱罵、威脅,隨意破壞公私財物的方式,強行要求對方接受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搶攬工程,強行送料,非法獲利數(shù)十萬元。為了維持該組織的發(fā)展,弓某1將部分獲取的非法收入分給手下人員。

通過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上人員已經(jīng)對惠濟區(qū)大廟村及其周邊地區(qū)形成了非法控制,給該地區(qū)的企業(yè)、商戶以及外來投資者造成了心理恐懼,影響惡劣,嚴重破壞了經(jīng)濟秩序、社會秩序。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1供述。證明其組織成員主要在北建材打牌聚在一起玩。自己主要經(jīng)營停車場,有工程活了就在附近干個工程活。去禍攪過北建材的合肥中建公司,金孚公司,還去堵過北建材大門等,因中原高速欠錢,還堵過中原高速公司大門。所做的事情對社會影響不好,擾亂了社會秩序的事實。

2、被告人弓某3供述,證明弓某1領著這一幫人在北建材周邊做了不少壞事,打過金水區(qū)交通局的,打過交警,打過惠濟區(qū)的警察,罵過花園口鎮(zhèn)政府的領導,很多單位都怕弓某1他們,他們這些人在當?shù)卦斐闪撕軌挠绊懙氖聦崱?/p>

3、被告人弓某4供述。證明他們幾人以北建材還有弓某1的停車場為活動中心,主要在北建材、田XX攪拌站,高速設備管理中心大廟村附近活動,沒事的時候聚在一起打牌,有事的時候就糾集到一起去弄事。敲點錢、攬點工程活、掙點錢在一起分配,嚴重擾亂了當?shù)氐慕?jīng)濟建設和社會秩序的事實。

4、被告人弓某5、裴某6、弓某8、高某7供述內(nèi)容一致,相互印證,證明以弓某1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自2007年以來在大廟村附近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及該組織的成員、分工、紀律、獲利等組織特征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及相關被害人陳述

(1)證人陳XX的證言,證明以弓某1為首的組織成員在北建材進行違法犯罪的事實。

(2)證人李XX的證言。證明以弓某1為首的一伙人在大廟村周圍進行違法犯罪的事實。

(3)證人馮X、馬XX、劉XX、崔X、陳XX、田XX、崔XX、邵XX的證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弓某1及其手下一幫人目無法紀、為害鄉(xiāng)里,采用違法手段斂財,毆打、恐嚇他人,破壞北建材及周邊一帶正常的生產(chǎn)生活秩序,在北建材城、高速管理局、宏圖混凝土攪拌站等區(qū)域持續(x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及強攬工程、騙取拆遷補償款等事實。

(4)被害人田XX陳述,證明弓某1強攬下宏圖公司鄭州分公司鐵藝圍墻工程活,從中獲利的犯罪事實。

(5)被害人祁XX的陳述。證明弓某1強行攬下北建材市場的河南亞盛工程機械公司防水、更換護欄生意,從中獲利的犯罪事實。

(6)被害人馬XX的陳述。證明弓某1、弓某9、弓某4、弓某5、弓某3、弓某11、弓某12等人強行攬下中州大道擴寬拉土和垃圾的生意等,從中非法獲利的犯罪事實。

(三)書證、物證及其他

1、被告人的戶籍證明,證實了各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2、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明各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3、被告人弓某1、弓某4、弓某5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相關文書,證明其三人有前科的事實。

4、由河南亞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祁XX提供的屋頂防水及維修報價表。

5、鄭州市市政工程總公司機械化工程分公司提供的外運垃圾、土方等工程交易額共計178239.6元錢。

6、鄭州市惠濟區(qū)花園口鎮(zhèn)人民政府提供的關于在中州大道擴寬附屬物補償款項復印件一套,證明弓某1、裴某2從中州大道擴寬項目附屬物補償所領走的補償款項目及數(shù)額等。

7、花園口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舉報材料一份。

8、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出具的河南北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附近的照片1組。

二、關于詐騙

(一)2009年7月份,惠濟區(qū)政府組織人員對花園口中州大道擴寬項目附屬物進行普查,當普查到惠濟區(qū)迎賓路中州大道西南角一宗土地時,被告人弓某1謊稱其對該宗土地上的附屬物一口機井和1千棵樹苗具有所有權,隱瞞真相,欺騙政府普查人員,后弓某1騙取到該宗土地上的一口機井和1千棵樹苗附屬物補償款共計35000元錢。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弓某1供述。證明被告人弓某1騙取補償款的事實。

2、同案弓某4、弓某5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騙取補償款的事實。

3、大廟村三組村民組長弓XX、邵XX、田XX的證言,證明被告人弓某1騙取應屬于大廟村三組村民集體所有財產(chǎn)的犯罪事實。

4、證人王XX的證言。證明被告人騙領補償款的事實。

5、物證、書證及其他

(1)鄭州市惠濟區(qū)花園口鎮(zhèn)政府出具的花園口中州大道擴寬項目中補償表及款項。證明被告人弓某1領走機井附屬物補償款15000元錢,領走1000棵樹苗補償款20000元。

(2)鄭州市惠濟區(qū)花園口鎮(zhèn)政府出具的鄭州市人民政府【2009】127號文件復印件。關于鄭州市人民政府調(diào)整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

(3)鄭州市惠濟區(qū)花園口鎮(zhèn)大廟村第三村民組和大廟村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機井和樹苗的附屬物補償款應歸大廟村三組集體所有的事實。

(4)河南高速公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該公司未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去辦理中州大道擴寬土地及附屬物補償?shù)氖虑椤?/p>

(二)2010年2、3月份,被告人弓某1、裴某2為了騙取國家附屬物補償款,弓某1指使其兒子弓萌萌萌帶領裴某6、高某7等人將河南北建材市場的三個保安值班用的鐵皮活動房臨時搬放到弓某1的“北建材”停車場,隱瞞真相,欺騙政府普查人員,后弓某1、裴某2騙取到該三個鐵皮房附屬物補償款共計8085元錢。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1供述。證明其讓高某7、裴某6、王書戰(zhàn)等人到北建材拉了三個鐵皮房放到自己的北建材停車場,騙取補償款的事實。

(2)被告人裴某2供述。證明弓某1給北建材打電話,要把北建材的鐵皮房抬到自己的北建材停車場內(nèi),自己讓停車場的工人高某7、裴某6還有北建材保安把北建材的三個鐵皮房抬到北建材停車場的事實。

(3)被告人裴某6、高某7的供述。證明2010年3月份,政府擴寬中州大道修綠化帶占地的時候,需要占北建材停車場的地,弓某1得到消息后,就指使他們二人、王書戰(zhàn)、弓某1的兒子弓萌萌萌以及北建材的三四個保安,把北建材三個出口處保安用來值班的鐵皮房搬到弓某1的北建材停車場的事實。

2、證人曹XX、崔XX、陳XX江、田XX的證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弓某1讓其兒子弓萌萌帶人將北建材市場的三個鐵皮活動房弄到他的停車場,騙取政府補償款的事實。

3、物證、書證及其他材料

(1)鄭州市惠濟區(qū)花園口鎮(zhèn)政府出具的花園口中州大道擴寬項目中補償表及款項。證明被告人弓某1領走三個鐵皮房附屬物補償款8085元。

(2)、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刑偵大隊出具的關于該起犯罪數(shù)額認定的情況說明。

三、關于敲詐勒索

(一)200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弓某1、裴某2等人到鄭州市惠濟區(qū)大廟村鄭州龍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倉庫建筑工地鬧事,將鄭州龍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經(jīng)理田XX打傷,并以阻止田XX在其租的地上建倉庫相威脅,敲詐田XX現(xiàn)金3萬元。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弓某1供述:2002年4、5月份的時候具體時間我記不清楚了,龍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在我們村的地上建倉庫,和村里簽的有協(xié)議,田XX事先沒有給我說過在我們村建倉庫的事,當時我也沒有找過他們,我就等他們把建倉庫準備好材料好之后再去找他們說事,到那時候時機已經(jīng)成熟,我就是想利用這個機會去敲詐他們的錢。

(2)、被告人裴某2供述,收取田XX的錢,是被田XX打傷后,田XX支付的賠償錢,不是敲詐勒索。

2、被害人田XX的陳述。證明其公司租地施工時被被告人阻撓,自己到現(xiàn)場又被打傷,后通過大廟村村長兼三組組長弓XX被迫給弓某1三萬元人民幣的事實。

3、證人證言

(1)證人弓XX的證言。田XX在施工之前已經(jīng)按照合同,把相應費用交給生產(chǎn)隊了,生產(chǎn)隊把錢該分的都分給村民了。該土地沒有弓某1家的地,弓某1全家四口人去鬧事并將田XX打傷,田XX迫于無奈支付弓某1三萬元人民幣的事實。

(2)證人崔XX的證言。證明田XX被打傷,被迫拿出3萬元的事實。

(二)2008年3月份,被告人弓某4、弓某5、弓某9(另案處理)等人先后兩次到鄭州市惠濟區(qū)大廟村鄭州龍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倉庫,以不給錢就不讓扒房相威脅,敲詐該公司老板田XX現(xiàn)金8000元。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弓某4、弓某5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不給錢就不讓扒房相威脅,敲詐該公司老板田XX現(xiàn)金8000元的事實。

2、被害人田XX的陳述。證明自己被弓某4等人敲詐8000元的事實。

3、證人黎XX、弓XX的證言,相互印證田XX被敲詐的事實。

(三)2009年9月份,被告人弓某4和弓遂山、弓某9、弓某10、弓某12(四人另案處理)等人到鄭州市惠濟區(qū)大廟村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以不給錢不讓扒房相威脅,敲詐該公司老板田XX現(xiàn)金2萬元。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弓某4供述。證明以不給錢不讓扒房相威脅,敲詐該公司老板田XX的事實。

2、被害人田XX的陳述。證明被告人以不給錢不讓扒房相威脅的事實。

(四)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弓某1在得知鄭州市惠濟區(qū)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混凝土生產(chǎn)線要拆遷的情況下,以生產(chǎn)線搬遷后剩余土地無法復耕為由,故意阻撓、恐嚇并以阻止拆遷生產(chǎn)線相威脅,敲詐該公司老板田XX現(xiàn)金2萬元。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弓某1供述。證明自己以田XX的公司生產(chǎn)線搬遷后剩余土地無法復耕為由,故意阻撓、恐嚇并以阻止拆遷生產(chǎn)線相威脅,敲詐該公司老板田XX的事實。

2、同案犯弓某3供述。證明自己看到其兄弓某1把收到田XX的兩捆錢給其嫂裴某2了。用白紙捆著,看著像兩萬元錢,田XX為什么給其哥錢不清楚的事實。

3、被害人田XX的陳述。證明被弓某1以其公司生產(chǎn)線搬遷后剩余土地無法復耕為由,故意阻撓、恐嚇并以阻止拆遷生產(chǎn)線相威脅進行敲詐的事實。

4、證人弓XX、崔XX、王XX、弓XX的證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田XX被弓某1敲詐20000元的事實。

證人崔XX提供的現(xiàn)金支出單復印件一份。證明2010年4月13日田XX從公司賬務上支出2萬元現(xiàn)金給弓某1的事實。

四、關于尋釁滋事

(一)自2007年5月份以來,為顯示強勢地位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弓某1、弓某9等人先后多次封堵河南高速公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大門,阻止車輛進出,后弓某1、弓某9強行占有并使用該公司轎車3輛,強行霸占該公司辦公室,弓某1還多次使用該公司拖車、大客車,拒不支付費用,強行讓該公司為其免費維修車輛,嚴重擾亂了河南高速公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生產(chǎn)生活秩序,給該公司造成經(jīng)濟損失7萬多元。2010年3、4月份,弓某1欲承攬省高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圍墻、大門工程,迫于弓某1的壓力,該公司被迫同意,后弓某1將給工程活轉(zhuǎn)包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弓某1供述:

2010年5月份,107國道第二次拆除時,高速公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是最后一批拆除,院子被拆掉了,需要重新建圍墻,高速公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主任馮X,考慮到我是當?shù)卮迳系?,并且他們占的還是我們的地,也知道我的名聲,就讓我干圍墻活。這個圍墻工程有300米左右,具體工程量有多少我還不清楚,現(xiàn)在這個工程我已經(jīng)干完了,款還沒有給我結(jié)賬。這個圍墻活我從中會掙個2、3萬元錢。

2、弓某3供述與被告人弓某1的供述一致,能夠相互印證被告人弓某1多次封堵河南高速公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大門,并強攬公司圍墻的事實。

3、被害單位職工馮X的陳述,證人馬XX、劉XX、劉XX、毛XX的證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弓某1等人圍堵大門,強行占用辦公室、使用車輛、免費維修車輛等情況。

4、物證、書證及其他材料

(1)河南高速公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提供證明。證明弓某1、弓某9等人圍堵大門、強行占用辦公室、使用車輛、免費維修車輛等情況。

(2)河南高速公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提供照片。證明弓某1用大型平板汽車堵住河南高速公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大門。

(3)證人毛XX于2010年8月16日提供工作記錄復印件。證明弓某1使用河南高速公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拖車情況。

(4)惠濟分局偵查員張新勇、黃利斌于2010年8月12日前往河南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設備管理中心對弓某1、弓某9占用的車輛和辦公室進行拍照情況。

(5)河南高速公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提供建筑預算書。證明該公司的大門工程造價預算為40848.16元,該公司圍墻工程造價預算為145690.23元。

(6)花園口派出所出具的接處警登記表。證明2008年11月21日12時許,河南高速公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大門被一輛車號為豫A61688的拖車堵住。

(二)2007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弓某1駕駛京A19357尼桑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鄭州黃河公路大橋分公司黃河橋收費站時,惡意闖崗并駕車故意軋到阻車器上,后弓某1將車堵在收費站通道上,辱罵收費站工作人員,并打電話繼續(xù)糾集人員揚言要砸收費站,威脅逼迫黃河橋收費站工作人員,進行敲詐,后以修車費的名義索要鄭州黃河公路大橋分公司7407元錢。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弓某1供述。證明被告人弓某1闖崗滋事的事實。

2、被害單位職工陳述。

(1)被害人李XX的陳述。證明被告人弓某1闖崗滋事的事實。

(2)證人姚XX、董XX、馮XX、喬XX的證言基本一致,能夠相互印證被告人弓某1闖崗滋事的事實。

3、物證、書證及其他材料

鄭州黃河大橋分公司辦公室主任喬XX提供的維修清單復印件。證明被告人弓某1以維修車輛的名義向鄭州黃河大橋分公司要走7407元。

(三)2009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弓某1為報復鄭州市金水區(qū)交通局運政稽查隊查扣其混凝土罐車,遂糾集被告人弓某4和弓某9、弓某12(另案處理)等人在鄭州市花園口鎮(zhèn)重慶胖哥酸菜魚飯店門口,弓某1指使弓某4故意躺在交通局的車輛前,偽造交通事故,后弓某1以交通局車輛撞到弓某4為由,指揮弓某9等人毆打交通局稽查隊工作人員張X、王X、楊XX。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張X、王X、楊XX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供述

(1)弓某1的供述。證明弓某1指使弓某4故意躺在交通局的車輛前,偽造交通事故,進行滋事的事實。

(2)弓某4的供述。證明受弓某1指使故意躺在交通局的車輛前,偽造交通事故,進行滋事的事實。

2、被害人楊XX、張X、李XX、劉XX、王X、趙XX的陳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弓某1指使弓某4故意躺在交通局的車輛前,偽造交通事故,進行滋事的事實。

3、辨認筆錄4份:

被害人王X辨認筆錄,辨認出被告人弓某9就是弓某1那伙人中打人的被告人。

被害人張X辨認筆錄,辨認出被告人弓某4就是躺在車前面攔車偽造交通事故的被告人;被害人張X辨認出被告人弓某9就是打人最狠的被告人。

見證人李XX辨認筆錄,辨認出被告人弓某9就是弓某1那伙人中叫喊最兇的被告人。

4、鑒定結(jié)論:

被害人王X、張X、楊XX法醫(yī)鑒定書復印件。證明王X、張X、楊XX所受損傷構(gòu)成輕微傷。

5、花園口派出所出具的接處警登記表。證明2009年3月5日報案人劉德新報警稱萬客隆加油站糾紛。

(四)2009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弓某1指使他人用一輛拉廢油渣的后八輪大貨車堵住北建材市場倉儲區(qū)大門,禁止車輛進出近9個小時,后弓某1強行占有北建材市場倉儲區(qū)一塊近500平方米空地堆放廢油渣,嚴重擾亂了北建材的生產(chǎn)生活秩序。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弓某1供述。證明被告人弓某1指使他人用一輛拉廢油渣的后八輪大貨車堵住北建材市場倉儲區(qū)大門,禁止車輛進出,后弓某1強行占有北建材市場倉儲區(qū)一塊近500平方米空地堆放廢油渣的事實。

2、被害人單位職工陳XX的陳述。證明被告人弓某1指使人堵門,并強占北建材空地倒油渣的事實。

3、物證、書證及其他

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刑偵大隊在調(diào)查案件時提取的由河南北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提供的照片5張。證明河南北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倉儲區(qū)內(nèi)弓某1堆放的廢瀝青渣的情況。

(五)2010年1月份前后,為顯示強勢地位,被告人弓某1、弓某9、弓某5多次到鄭州市惠濟區(qū)北建材河南中建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辱罵、威脅正在建網(wǎng)式圍欄的工程工人,阻攔施工,進行滋事,致使該公司工期延誤,造成經(jīng)濟損失1萬多元。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弓某1、弓某5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二被告人多次到河南中建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辱罵、威脅,阻撓施工,進行滋事的事實。

2、被害人閔X、邵XX的陳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遭到二被告人威脅,阻撓施工的事實。

3、證人陳XX的證言。證明被告人弓某1領著人多次到那里阻撓施工的事實。

(六)2010年2月25日,為霸占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公司鄭州分公司的鐵藝圍欄,被告人弓某1、裴某2糾集被告人裴某6、高某7、王書戰(zhàn)等人以該公司拆除圍墻時砸壞其種植在圍墻邊的冬青樹為由,強行將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公司鄭州分公司拆圍墻時拆下來的37片鐵藝圍欄拉走。經(jīng)鄭州市惠濟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拉走的鐵藝圍欄價值11988元。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供述

(1)弓某1的供述。證明為霸占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公司鄭州分公司的鐵藝圍欄,被告人弓某1、裴某2糾集被告人裴某6、高某7、王書戰(zhàn)等人以該公司拆除圍墻時砸壞其種植在圍墻邊的冬青樹為由,強行將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公司鄭州分公司拆圍墻時拆下來的37片鐵藝圍欄拉走的而事實。

(2)被告人裴某6、高某7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弓某1、裴某2指使其去拉鐵藝圍欄的事實。

2、被害人田XX的陳述。證明弓某1、裴某2糾集被告人裴某6、高某7、王書戰(zhàn)等人以該公司拆除圍墻時砸壞其種植在圍墻邊的冬青樹為由,強行將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公司鄭州分公司拆圍墻時拆下來的37片鐵藝圍欄拉走的而事實。

3、證人王XX、崔春會的證言。證明弓某1、裴某2糾集被告人裴某6、高某7、王書戰(zhàn)等人強行將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公司鄭州分公司拆圍墻時拆下來的37片鐵藝圍欄拉走的事實。

4、物證書證及其他

(1)證人王XX提供的收到條復印件。證明被告人弓某1、裴某2等人拉走37片鐵藝圍墻柵欄。

(2)鄭州市惠濟區(qū)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明被拉走的37片鐵藝柵欄價值11988元錢。

(3)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證明被告人弓某1等人拉走的鐵藝圍墻柵欄提取發(fā)還。

(4)田XX提供的收條一份,證明弓某1于2010年2月1日收到宏圖公司圍墻款五萬二千元,圍墻工程款已結(jié)清。

(5)花園口派出所出具的接處警登記表。證明2010年2月25日弓某1將崔XX拆遷下的鐵藝柵欄扣留的事情。

(七)2010年3月19日,被告人弓某1糾集被告人弓某9、弓某3、弓某4、弓某5、弓某8、弓某11、弓某12等人,打著給村里修路的旗號,封堵北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市場大門,逼迫北建材市場出錢修路,致使北建材市場多家商戶車輛無法正常通行,給北建材市場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損失。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1的供述。證明其安排弓某3、弓某11、弓某8、弓某12等人把北建材的路堵上,還告訴他們,如果北建材不給三組修路,就把大門鎖住,不叫他們通過的事實。

(2)同案犯弓某4、弓某3、弓某5、弓某8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弓某1安排他們?nèi)ザ卤苯ú牡拈T,要求給其三組修路,進行滋事的事實。

2、被害單位職工陳XX陳述與證人劉棟的證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北建材大門被堵的事實。

3、河南北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2010年3月19日河南北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遭到弓某1等人封堵市場大門,給北建材市場環(huán)境造成惡劣影響,損失嚴重的情況。

(八)2010年3月6日,中州大道擴寬建設時,花園口鎮(zhèn)政府組織行政執(zhí)法隊對獲得補償后不按時拆除的附屬物進行強制拆除,當拆除到弓某1在北建材臨時搭建的簡陋磚房時,被告人弓某1、裴某2以其磚被軋爛為由,糾集人員阻止政府拆除工作進行,辱罵、威脅鎮(zhèn)政府的工作人員,無理取鬧,進行滋事,影響極其惡劣。

同日,被告人弓某1、弓某9、弓某3、弓某4、弓某5、弓某8、弓某10、弓某12、弓遂山、弓某11等人事先預謀后,到鄭州市惠濟區(qū)大廟村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公司鄭州分公司西辦公樓扒房現(xiàn)場,阻撓任XX扒房班扒房,在花園口鎮(zhèn)政府執(zhí)法隊將辦公樓推倒后,該伙人員又強行霸占辦公樓上被拆下來的門窗、鋼筋等物品,逼迫任XX拿5500元將屬于自己的門窗、鋼筋買回,后弓某1、弓某9等人聯(lián)系張俊民將屬于任XX的磚渣賣掉得到900元錢,后該伙人員將非法所得瓜分。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1的供述。證明其威脅鎮(zhèn)政府人員拆遷,辱罵工作人員,無理取鬧,進行滋事的事實。

(2)同案犯弓某4、弓某8、弓某5的供述。證明弓某1、裴某2威脅鎮(zhèn)政府人員拆遷,辱罵工作人員,無理取鬧,進行滋事,并阻撓扒房施工的事實

2、被害人胡X的陳述。證明被告人弓某1、裴某2無理取鬧,謾罵滋事的事實。

3、被害人田XX的陳述。證明被告人弓某1、弓某3、弓某4、弓某5、弓某8阻撓拆遷扒房的事實。

4、證人任XX、趙XX、弓XX、邵XX、張XX的證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弓某1、弓某3、弓某4、弓某5、弓某8阻撓任XX拆遷扒房的事實。

5、物證、書證及其他

(1)被害人任XX辨認筆錄一份,辨認出被告人弓某4是被告人之一,并且任XX將5500元錢給了弓某4。

(2)證人趙XX辨認筆錄六份,辨認出被告人弓軍嶺、弓某3、弓某12、弓某11、弓某4、弓某10就是阻撓他們扒房,并強占他們扒下的辦公樓上物品的人。

(3)田XX提供的協(xié)議書。證明鄭州龍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花園口鎮(zhèn)大廟村第三村民組的土地承包協(xié)議,證明承包土地的面積、期限、費用及附屬物補償約定的相關內(nèi)容。

(4)鄭州市惠濟區(qū)花園口鎮(zhèn)人民政府2010年7月12日出具的證明。證明鄭州市惠濟區(qū)花園口鎮(zhèn)政府組織執(zhí)法人員對未按期拆除的附屬物強制拆除時,遭到花園口鎮(zhèn)大廟村村民弓某1謾罵阻撓。為顧全大局加快工程建設,鎮(zhèn)政府將本不在強制拆除期限范圍內(nèi)的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辦公樓予以了拆除的情況。

(九)2010年3月份,被告人弓某1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多次到鄭州市惠濟區(qū)北建材市場阻擾該市場金孚實業(yè)公司裝修,威脅辱罵施工人員,2010年3月13日弓某1再次阻攔施工時,北建材招商部部長王X前來勸說,弓某1對王X侮辱謾罵,辦公室主任陳XX前來勸說時和弓某1發(fā)生矛盾,后弓某1糾集被告人弓某9、弓某8、弓某4、弓某10等人闖入北建材辦公室尋找陳XX,欲再次毆打陳XX,進行滋事,因陳XX不在,弓某1將北建材市場牌子砸毀,弓某9將陳XX汽車車胎扎毀,后弓某1強行占有北建材商鋪作為車庫,并逼迫金孚公司給其免費做車庫隔斷。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弓某1的供述。證明其到金孚公司無理滋事,把北建材實業(yè)公司的牌子從墻上摘下來擱地下摔了摔,用磚頭砸了砸,并逼迫金孚公司給其免費做車庫隔斷的事實。

2、同案犯弓某4、弓某8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伙同被告人弓某1到金孚公司滋事的事實。

3、被害人陳XX、李X的陳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弓某1伙同弓某4、弓某8到金孚公司滋事的事實。

4、證人王X、崔XX的證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弓某1伙同弓某4、弓某8到金孚公司滋事的事實。

5、物證書證及其他

(1)證人崔XX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弓某8就是參與尋釁滋事的被告人之一。

(2)證人崔XX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弓某11就是參與尋釁滋事的被告人之一。

(3)證人崔XX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弓某10就是參與尋釁滋事的被告人之一。

(4)證人崔XX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弓某4就是參與尋釁滋事的被告人之一。

(5)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刑偵大隊出具的照片2張。證明弓某1占用車庫的情況。

6、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刑偵大隊調(diào)查案件時提取的河南北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提供的照片9張。證實陳XX的車輛被扎毀和河南北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牌子被砸毀的情況。

7、河南北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北建材市場牌子被砸毀變形無法使用,損失600元錢;車胎被扎毀一個,損失200元錢;占用一間20平方米的商鋪近二個月,損失1000元錢。

(十)2010年4月1日下午,因大廟村通往北建材的路下埋的水管以前被壓壞、電話線被掛掉,被告人弓某1、弓某4、弓某9、弓某3等人在被告人弓某1的指使下,見一輛挖掘機路過水管被壓壞的地方,借機攔住挖掘機,以水管被壓壞電話線被掛斷為借口,拒不讓挖掘機通行,并將挖掘機扣留。后挖掘機車主王XX被迫出500元維修費,將水管維修后,弓某1等人才將挖掘機放行。王XX的挖掘機被無故扣留7天時間,造成經(jīng)濟損失2萬余元。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1的供述。證明弓某4給其打電話說,有輛鉤機把村里的水管壓斷了,讓其趕緊過來看一下。其就過去了,因為弓某4知道其比較孬,點子多,認識的人也多,手下還有幫人,能解決這事,所以給其打電話的。其到現(xiàn)場也能解決許多事情,就去了。

(2)被告人弓某4、弓某3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那臺挖掘機是到北建材維修的,還沒有走到水管爛的地方,電話線也不是人家掛斷的,在這之前,水管已經(jīng)爛了,電話線也已經(jīng)掛斷了。是弓某9打電話讓去的,弓某9、弓某1的目的就是想訛人家錢的事實。

2、被害人王XX的陳述。證明被弓某1、弓某4、弓某3訛錢的事實

3、證人白XX、邵小保、高X的證言。證明被告人弓某1、弓某4、弓某3訛著錢的的事實。

4、物證、書證及其他材料

(1)被害人王XX辨認筆錄,辨認出弓某4就是攔截無故扣押挖掘機的被告人之一。

(2)被害人王XX辨認筆錄。辨認出弓某3就是攔截無故扣押挖掘機的被告人之一。

(3)證人高X辨認筆錄,辨認出弓某4是大廟村那些人中的被告人之一。

(4)證人高X辨認筆錄,辨認出弓某9就是大廟村那些人中叫喊最兇的被告人。

(5)證人高X辨認筆錄,辨認出弓某1就是大廟村那些人中的個子不高、叫喊最兇的被告人。

五、關于強迫交易罪

(一)2007年8月份,為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弓某1、弓某9等人多次阻擾鄭州市惠濟區(qū)北建材市場河南省豫柳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施工,后弓某1強行攬下豫柳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鐵藝圍墻、保安室、地坪、土方回填等工程活,進行強迫交易,交易額129840元錢,從中非法獲利數(shù)萬元錢。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1的供述。證明其強行攔下柳工機械圍墻的工程活,其村的弓某5攬下焊車間大門的活,弓XX是其村三組組長攬下車間塑鋼窗的活。但其干的圍墻活有200多米,是鐵藝欄圍墻,一共干了有2、3萬元的工程活,每米圍墻其掙有30元錢,下來整個圍墻活其從中掙有6000多元錢的事實。

(2)被告人弓某5的供述。證明被告人強行攔下柳工機械圍墻工程活的事實。

2、被害人劉XX的陳述。證明被告人弓某1威脅其說要是柳工機械來了,他就會扣柳工機械的工程車輛。其知道他這樣說就是給其施壓,弓某1還攬下了柳工機械蓋保安室、院內(nèi)地坪、大門口地坪、北大門、南大門及院內(nèi)土方回填的活,總工程款有129840元錢,本來這些活是柳工包給北建材的,弓某1這樣強行攬走了,還明顯高出市場價,為了公司的發(fā)展,他們作為企業(yè)只能忍氣吞聲。

3、證人蕭X的證言。證明大廟村的弓某1一幫人多次滋擾劉XX,逼得劉XX實在是沒有辦法了,才被迫答應把公司一部分工程活兒交給了弓某1那幫人干。弓某1從劉XX那里搶到的是建圍墻的活兒,弓某5搶到的是焊車間大門的活兒,弓遂山搶到的是他們車間塑鋼窗的活兒。

4、物證、書證及其他

(1)北建材豫柳工程機械服務中心劉XX于2010年8月18日提供工程驗收清單復印件,證明被告人弓某1在柳工機械干的圍墻活。

(2)花園口派出所2010年9月6日出具接處警登記表,證明2007年8月25日弓某9等人阻撓北建材施工兩次的情況。

(二)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弓某1為了讓安陽恒達路橋發(fā)展有限公司使用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公司鄭州分公司的混凝土,從中獲得每方3元錢的利潤提成,弓某1前往北建材安陽恒達公司花園口立交橋項目部對該項目部裝修工人進行辱罵、威脅,阻止施工。幾天后,弓某1見未達到效果,繼續(xù)施加壓力,又糾集弓某9、弓某3、弓某4、弓某5等人使用車輛將北建材市場安陽恒達路橋發(fā)展有限公司項目部一樓出口堵住半天時間未果,幾天后,弓某1再次到安陽恒達公司項目部辱罵工人,阻擾工人建伙房,后安陽恒達公司使用河南宏圖商品混凝土公司鄭州分公司的混凝土8834立方,交易數(shù)額共計2066599.76元人民幣,因混凝土工程款未結(jié)賬,弓某1、弓某9暫未得到該筆2萬多元的利潤提成。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1的供述。證明其采用堵門、辱罵、威脅阻撓施工的方法,強迫交易的事實。

(2)同案犯弓某3、弓某4、弓某5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弓某1采用堵門、辱罵、威脅阻撓施工的方法,強迫交易的事實。

2、被害人謝XX的陳述。證明被告人弓某1采用堵門、辱罵、威脅阻撓施工的方法,強迫交易的事實。

3、證人陳XX、李XX的證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弓某1采用堵門、辱罵、威脅阻撓施工的方法,強迫交易的事實。

4、物證、書證及其他材料

(1)安陽恒達公路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鄭州市花園口立交橋項目部于2010年9月13日提供收據(jù)復印件兩份。證明工程款交易額。

(2)證人李XX于2010年9月8日提供收據(jù)復印件。證明混凝土的工程量。

(三)2009年10月初至2009年12月底,為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弓某1、弓某9、裴某2等人強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設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間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毆打威脅其他送料人員,封堵該公司攪拌站大門,封堵地磅等,壟斷控制送料,進行強迫交易,共送機制砂7215.49噸,石子9351.35噸,交易額高達619409元,非法獲取暴利8萬元錢左右。

證明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1的供述。證明其與裴某2強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設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間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毆打威脅其他送料人員,封堵該公司攪拌站大門,封堵地磅等,壟斷控制送料,進行強迫交易的事實。

(2)被告人弓某3供述: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強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設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間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毆打威脅其他送料人員,封堵該公司攪拌站大門,封堵地磅等,壟斷控制送料,進行強迫交易的事實。

(3)被告人裴某2的供述。證明其往宏圖攪拌站中原建設混凝土公司送過料,是其于2009年10月份前后簽的合同,其和弓某1、弓某9招呼著往里面送料的,送的料有石子,還有機制砂,具體送了多少說不上來。當時送料時沒有攔過人家車不讓別人送料,沒有堵過攪拌站的大門,也沒有攔過人家車不讓別人送料。

2、被害人宋XX、詹XX的陳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強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設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間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毆打威脅其他送料人員,封堵該公司攪拌站大門,封堵地磅等,壟斷控制送料,進行強迫交易的事實。

3、證人趙X、楊XX的證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強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設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間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毆打威脅其他送料人員,封堵該公司攪拌站大門,封堵地磅等,壟斷控制送料,進行強迫交易的事實。

4、物證、書證及其他材料

(1)被害人宋XX于2010年10月19日提供碎石采購合同復印件。

(2)被害人宋XX于2010年10月19日提供機制砂采購合同復印件。

(3)被害人宋XX于2010年10月19日提供收據(jù)復印件。

(4)被害人宋XX于2010年10月19日提供弓某12009年10月-2009年12月供貨明細。

(5)被害人宋XX于2010年10月19日提供河南省中原建設混凝土有限公司調(diào)價通知單復印件。

六、關于故意傷害

2003年7月10日下午6、7時許,因爭搶北建材市場壘圍墻建筑工程,被告人弓某1(因本起犯罪事實已接受過刑罰)和弓某3同惠濟區(qū)大廟村村民弓XX等人發(fā)生矛盾,弓某3為此毆打了弓XX。當晚9時許,弓某1、弓某3帶領社會人員二三十人持棍棒等作案工具到弓XX家所在的胡同,見到弓XX、弓XX、弓XX,遂對三人進行毆打。經(jīng)法醫(yī)鑒定,弓XX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弓XX、弓XX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弓某3的供述。證明弓某1讓其領著社會上的人,去打弓XX的弟兄們,其老婆不讓去。后來其哥領著人把弓XX家兄弟們打傷了的事實。

2、同案犯弓某1供述。證明弓某1讓弓某3開著他的依維柯車去接李平棵找的社會上的人。弓某3接住李平棵找的人之后,弓某3把人領到村上,弓某3就去家里叫他了,說李平棵的人過來,他就帶著那些人去弓XX家的犯罪事實。

3、被害人弓XX、弓XX、弓XX的陳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被弓某1帶人打傷的事實。

4、被告人弓某4、證人弓柏軍、弓建軍、弓某11的證言。證明弓某1與被告人弓某3因惠濟區(qū)大廟村村民弓XX等人在該村村南為北建材壘圍墻發(fā)生爭執(zhí),弓某3為此毆打弓XX。當晚9時許,弓某1、弓某3伙同一群人持棍棒等作案工具到弓XX家所在的胡同,見到弓XX、弓XX、弓XX,遂對三人進行毆打的事實。

5、物證、書證及其他

(1)辨認筆錄。李平棵辨認出弓某3就是和弓某1一起領著人到村里打人的人。

(2)被告人弓某1因該起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判決書。

(3)鄭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書三份。弓XX面部之損傷程度已構(gòu)成輕傷;弓XX的損傷屬輕微傷;弓XX頭部及左肩部之損傷程度均已構(gòu)成輕傷。

(4)鄭州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出具的現(xiàn)場勘查材料一份。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示證、質(zhì)證,證據(jù)之間、證據(jù)與案件事實之間具有內(nèi)在聯(lián)系,并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被告人弓某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系首要分子,其指使或直接參與詐騙2起、敲詐勒索1起、尋釁滋事10起、強迫交易3起,系累犯;被告人裴某2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系骨干,其參與詐騙1起、敲詐勒索1起、尋釁滋事2起、強迫交易1起;被告人弓某3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系一般參加者,其參與故意傷害1起,系從犯、尋釁滋事3起;被告人弓某4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系積極參加,其參與敲詐勒索2起,系從犯、尋釁滋事5起,有前科(因詐騙罪);被告人弓某5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系一般參加者,其參與敲詐勒索1起、尋釁滋事3起,有前科(因犯詐騙罪被判刑);被告人裴某6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系一般參加者,參與詐騙1起,系從犯、尋釁滋事1起,系從犯;被告人高某7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系一般參加者,參與詐騙1起,系從犯、尋釁滋事1起,系從犯;被告人弓某8參與尋釁滋事3起。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弓某1為了獲取經(jīng)濟利益,以家族勢力為基礎,并組織、發(fā)展社會閑散及兩勞回歸人員加入,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弓某1為首,在被告人裴某2、弓某3、弓某9(另案處理)的積極參加下,在被告人弓某4、弓某5、裴某6、高某7等人的參加下,相互勾結(jié),分工協(xié)作,通過暴力、威脅及其他方法,大肆進行敲詐勒索、詐騙、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是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犯罪組織。

被告人弓某1、裴某2、裴某6、高某7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拆遷補償款,其中弓某1犯罪數(shù)額巨大,裴某2、裴某6、高某7犯罪數(shù)額較大,

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4、弓某5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威脅手段,強索他人財物,其中弓某1、裴某2、弓某4犯罪數(shù)額巨大,弓某5犯罪數(shù)額較大,

被告人弓某3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

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3、弓某4、弓某5、裴某6、弓某8、高某7無故滋事,隨意恐嚇、毆打他人,毀損他人財物,擾亂正常秩序,情節(jié)惡劣,

弓某1、裴某2以暴力、威脅手段強攬工程、強賣商品,情節(jié)嚴重。

綜上,被告人弓某1的行為已分別構(gòu)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及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裴某2的行為已分別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及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弓某3的行為已分別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及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弓某4的行為已分別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及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弓某5的行為已分別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及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裴某6的行為已分別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及詐騙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高某7的行為已分別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及詐騙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弓某8的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上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人及辯護人的其他辯解、辯護意見:

第一、關于不構(gòu)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自2007年以來,被告人弓某1為了獲取經(jīng)濟利益,以家族勢力為基礎,并組織、發(fā)展社會閑散及兩勞回歸人員加入,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弓某1為首,在被告人裴某2、弓某3、弓某9(另案處理)的積極參加下,在被告人弓某4、弓某5、裴某6、高某7和弓某10、弓某11、弓某12(以上三人另案處理)等人的參加下,相互勾結(jié),分工協(xié)作,通過暴力、威脅及其他方法,大肆進行詐騙、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符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的基本特征,構(gòu)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對該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弓某8作為村民代表的身份,參與三起尋釁滋事,不符合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特征,其行為不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第二、關于詐騙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被告人弓某1伙同裴某2、裴某6、高某7隱瞞真相,欺騙政府普查人員,騙取政府補償款,故各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本罪的構(gòu)成要件。其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裴某6、高某7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

第三,關于敲詐勒索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4、弓某5在以上四起案件中,或結(jié)伙、或獨自故意阻撓、威脅,敲詐勒索受害人的財物,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特征。其辯解、辯護意見不以犯罪處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弓某4、弓某5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

第四,關于故意傷害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被告人弓某3因爭搶工程與大廟村民弓XX發(fā)生矛盾,晚上弓某1指使社會人員毆打弓XX、弓XX、弓XX。弓某3供述未參與,但其明知被告人弓某1通知社會人員準備毆打受害人,并開車接引,且打人者李平棵也辨認出是接引的人員,故被告人弓某3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其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被告人弓某3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

第五,關于尋釁滋事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3、弓某4、裴某6、高某7在以上七起案件中,或結(jié)伙,或獨自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jié)惡劣,完全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觀特征: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3、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其辯解、辯護意見不以犯罪處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第六,關于強迫交易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以被告人弓某1為首阻撓北建材市場豫柳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施工,后強行攔下該公司鐵藝圍墻、保安室、土方回填等工程活。對花園口立交橋項目部裝修人員使用言語威脅、堵門、圍堵施工等方法,多次實施強迫交易行為。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強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設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并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毆打威脅其他送料人員,封堵該公司大門、封堵地磅等方式,壟斷控制送料,進行強迫交易。被害人只有違背心愿的接受被告人提供的物品,已經(jīng)給被害人造成了心理壓制,完全符合強迫交易罪的構(gòu)成要件。故提出其行為不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弓某1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重新犯罪,屬于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3、弓某4、弓某5、裴某6、高某7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

綜上,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對于犯數(shù)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在對各被告人判處刑罰時,將充分合理的考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參加的次數(shù)、造成的后果、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情況、賠償情況等綜合予以量刑。被告人弓某8悔罪,對其判處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弓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9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裴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罰金4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弓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

四、被告人弓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3年1月8日止。)

五、被告人弓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2年9月8日止。)

六、被告人裴某6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高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12年1月2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八、被告人弓某8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九、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申建貞

審判員楊建華

人民陪審員侯文良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鄭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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