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8)蘇0581刑初124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8-22
審理經(jīng)過
常熟市人民檢察院以常檢訴刑訴〔2018〕12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1、范某2、伍某3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1、范某2、伍某3及被告人方某1的辯護人陸俊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常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1于2017年3月至4月?lián)涡律J公司常熟分公司主管期間,伙同被告人范某2、伍某3,假借用客戶手機注冊的名義,未經(jīng)客戶同意非法獲取客戶通話記錄合計20473條,其中被告人范某2參與非法獲取客戶通話記錄共計10324條,被告人伍某3參與非法獲取客戶通話記錄共計10149條。被告人方某1、范某2、伍某3主動投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應(yīng)的證據(jù)材料,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方某1、范某2、伍某3共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1、范某2、伍某3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yīng)當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方某1、范某2、伍某3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方某1、范某2、伍某3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均未提出異議。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方某1系自首,且當庭認罪,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較?。槐桓嫒藷o前科劣跡,有固定工作,具有改過自新的條件,建議判處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方某1在擔任浙江萬維金融信息服務(wù)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又名新升貸公司常熟分公司)經(jīng)理期間,伙同被告人范某2、伍某3,假借用客戶手機注冊的名義,未經(jīng)客戶同意非法獲取客戶通話記錄合計20400余條,其中被告人范某2參與非法獲取客戶通話記錄共計10300余條,被告人伍某3參與非法獲取客戶通話記錄共計10100余條。
在常熟公安機關(guān)辦理相關(guān)案件過程中,被告人方某1、范某2、伍某3主動投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各自的基本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方某1、范某2、伍某3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當庭舉證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被害人孫某、湯某、徐某1的陳述筆錄,被害人趙某、徐某2、錢某1、錢某2、王某、陳某的陳述和辨認筆錄,證人吳某、胡某、董某的證言筆錄,搜查筆錄和照片,檢查筆錄和照片,扣押清單和扣押物品照片,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發(fā)破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1、范某2、伍某3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共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yīng)依法分別予以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1、范某2、伍某3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方某1、范某2、伍某3均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均可以減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方某1、范某2、伍某3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可以依法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方某1、范某2、伍某3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的相關(guān)量刑情節(jié)成立,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方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范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伍某3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蔣東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