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9)遼0202刑初1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5-14
審理經過
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月8日以中檢公訴刑訴(2018)3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于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湯月娥、代理檢察員于富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于某2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1、2018年4月3日,被告人于某2在大連市中山區(qū)某某街X號大連某某網吧,使用其QQ郵箱給被告人張某1發(fā)送郵件名為《某某某》QQ郵件,內容為公民個人信息。
2、2018年4月8日,被告人于某2在大連市中山區(qū)某某街X號大連某某網吧,給張某1發(fā)送郵件名為《某某某五期》QQ郵件,內容為公民個人信息。
3、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于某2在大連市中山區(qū)某某大廈XX樓金某某的辦公室,給張某1發(fā)送郵件名為《某某酒店》的QQ郵件,內容為公民個人信息。
4、被告人張某1下載并保存上述郵件后,存于其U盤內,經勘驗,上述郵件共包括公民姓名、電話等信息的公民個人信息8987條,其中重復信息580條。
5、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張某1將包括姓名、電話的公民個人信息2887條,通過QQ聊天軟件發(fā)送給王某某,獲利人民幣1100元。
6、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張某1將包括姓名、電話的公民個人信息60290條,通過QQ郵箱發(fā)送給QQ網友“某某地產”,獲利人民幣1000元。
7、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張某1將包括姓名、電話的公民個人信息1623條,通過QQ郵箱發(fā)送給QQ網友“某某”,獲利人民幣200元。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張某1、于某2分別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1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于某2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1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某1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于某2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間,被告人于某2在大連市中山區(qū)某某街X號大連某某網吧、某某大廈XX樓金某某的辦公室,數(shù)次使用電子郵箱向被告人張某1發(fā)送郵件名為《某某某》、《某某某五期》、《某某酒店》的QQ郵件,內容為公民個人信息。被告人張某1下載并保存上述郵件后,存于其U盤內。經勘驗,上述郵件共包括公民姓名、電話等信息的公民個人信息8987條,其中重復信息580條。
2018年4月間,被告人張某1數(shù)次將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獲取非法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張某1將包括姓名、電話的公民個人信息2887條,通過QQ聊天軟件發(fā)送給王某某,獲利人民幣1100元。
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張某1將包括姓名、電話的公民個人信息60290條,通過QQ郵箱發(fā)送給QQ網友“某某地產”,獲利人民幣1000元。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張某1將包括姓名、電話的公民個人信息1623條,通過QQ郵箱發(fā)送給QQ網友“某某”,獲利人民幣200元。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張某1、于某2分別被抓獲歸案。
另查,被告人張某1曾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被告人張某1因該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31日被取保侯審。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指認照片、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戶籍信息、電話查詢記錄、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2017)遼0211刑初332號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緩刑考驗告知書、扣押清單、偵訊說明、情況說明、證人賈某某的證言、證人崔某的證言、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人孔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1的供述、被告人于某2的供述、大公中(網安)遠勘[2018]第002、003、004、005號遠程勘驗工作記錄以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量超過五萬條,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于某2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量超過五千條,情節(jié)嚴重,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權利,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張某1、于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于某2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被告人于某2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再犯可能及對居住社區(qū)的影響,可對其適用緩刑。
綜上,為了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保護公民民主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2017)遼0211刑初332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張某1的緩刑。
二、被告人張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所判處罰金,其中人民幣三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人民幣二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于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處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梁永國
人民陪審員李嬋潔
人民陪審員李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姜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