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09)云高刑終字第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審理經(jīng)過
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偉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紅中刑初字第188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楊偉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審閱辯護人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被告人楊偉在擔任西雙版納州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及支隊長期間,徇私枉法,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3年3月16日,鄒久保(已判刑)叫其侄子鄒利軍為其非法運輸價值人民幣135388元的61件無證卷煙到景洪市電子商貿(mào)城倉庫內(nèi),在下貨時被西雙版納州公安局干警查獲。次日,鄒久保找到其湖南老鄉(xiāng)李國華,李國華即帶領鄒久保等人到西雙版納州公安局,找到了時任該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的被告人楊偉說情。此后,被告人楊偉指示辦案人員羅強將該案交給州煙草專賣局處理,并托人請該局分管專賣的副經(jīng)理王進興、專賣科科長張永華給予關照。后西雙版納州煙草專賣局對鄒利軍非法經(jīng)營案作出按案值20%罰款人民幣27077.60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公務員登記表、任免職通知書,證實上訴人楊偉于2003年3月?lián)挝麟p版納州公安局刑警支隊支隊長的事實;
2.證人羅某證言證實,查獲鄒久保侄子鄒利軍運輸?shù)臒o證香煙后,其向楊偉匯報如何處理該案時,楊偉叫將案件轉交州煙草專賣局處理。按楊偉要求,羅強便將該案轉交州煙草公司而未做犯罪處理;
3.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該案是由公安機關查獲,后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到州煙草公司作行政處罰處理。后楊華彬受楊偉之托,讓他來找煙草專賣局張永華和王進興,目的是替鄒利軍說情,處理時從輕發(fā)落??紤]到與州公安局的長期配合協(xié)作關系,最后對涉案香煙沒有沒收,只是罰款20%;
4.證人張某某證言證實,該案是由州公安局移送過來的,但楊偉和楊華彬在這起案件中說過情沒有,拿不準;
5.證人鄒久保證實,其侄子鄒利軍運煙被抓獲后,因為知道李國華與楊偉關系好,所以托李國華找楊偉幫忙把鄒利軍放回來,并將被扣的車子拿回來;
6.證人李某某證實,鄒利軍幫鄒久保運煙被查獲后,鄒久保請李國華幫忙,李國華就找到楊偉問能否罰款了事,楊偉說研究后再說。后來聽鄒久保說案子結了,只作了罰款。鄒久保說要感謝李國華,李國華叫鄒買點煙酒送給楊偉;
7.西煙專處字(2003)第0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鄒利軍因非法經(jīng)營香煙被行政處罰,處以罰款27077.6元的事實。
二、2003年9月28日晚,西雙版納州煙草專賣局勐罕管理所稽查人員孫安平、葉發(fā)生等人在橄欖壩查獲了鄒久保等人非法運輸?shù)亩嚲頍?,被鄒久保糾集數(shù)十名湖南人強行將查獲的裝有卷煙的車輛搶走。后孫安平、葉發(fā)生等人在西二停車場處查獲參與搶走拉煙車輛的鄒久保、鄒利軍等人時,被鄒久保等數(shù)人毆打,致孫安平、葉發(fā)生二人輕微傷?!?10”干警、江北派出所干警及州局刑偵支隊干警接到報警趕到現(xiàn)場后,才平息了事態(tài)。次日,州煙草公司副經(jīng)理王進興、專賣科長張永華到州公安局刑偵支隊找到被告人楊偉,要求嚴肅查處此案。但被告人楊偉并未督促其下屬對鄒久保等人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葉某某證言,證實2003年9月28日晚,煙草專賣局稽查人員查獲非法運輸?shù)木頍熀螅灰换锖先藢⒎菬熂败囕v搶走,稽查人員繼續(xù)尋找非煙過程中,在西二停車場被鄒久保等人毆打,后經(jīng)報警,“110”干警、江北派出所干警、州刑偵支隊干警前來查處的經(jīng)過;
2.證人鄒某某證言,證實暴力抗法案發(fā)生后,鄒開洪向楊偉匯報后,楊偉叫交派出所處理。次日就此事到煙草公司開會時,楊偉要求按妨害公務案查處,后來不知道怎么處理的;
3.證人馮某某證言,證實接到報案后,馮曉東安排鄒開洪趕快過去。馮小東到派出所了解情況后,要求被打的人去做傷情鑒定,并叫他們繼續(xù)查找那輛運煙的車。后來馮曉東向楊偉匯報此案后馮就沒有再管過這個案子;
4.證人王某某、張某某、任某某、胡某某、康某、彭某、楊某某證言,證實案發(fā)后,州公安局刑偵支隊楊偉等人到州煙草專賣局開會研究如何處理此案,但楊偉沒有明確表態(tài)是否立案偵查,由哪里立案,后該案沒有查下去,也沒有處理結果。同時證實州煙草專賣局找楊偉反映過情況,要求嚴肅查處,但后來州公安局刑偵支隊一直沒有處理。楊華彬證實會上楊偉說雙方都傷了人,處理對煙草部門不利,楊偉并沒有叫楊華彬查;
5.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案發(fā)后市局和州局沒有指示我們辦什么,也沒有安排我們處理該案。
三、2004年5月25日,呂夢將(另處)在景洪江北鄒久保住處購買價值人民幣118860元的非法卷煙1749條,租用王忠勇駕駛的牌號為云K12549的微型車將上述卷煙從景洪運往勐臘銷售,當晚22時許途經(jīng)勐罕鎮(zhèn)時被西雙版納州煙草專賣局人贓俱獲。同年6月18日,州煙草專賣局以呂夢將的行為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將該案移交西雙版納州公安局刑偵支隊查處。案發(fā)后,呂夢將請鄒久保幫忙,鄒久保即打電話給被告人楊偉,請其在處理呂夢將時給予關照。同月25日,西雙版納州公安局由楊華彬(另處)起草《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以“呂夢將沒有犯罪事實”為由,由被告人楊偉簽批“同意不予立案,轉煙草專賣局處理”的意見,經(jīng)該局分管領導簽批后將呂夢將非法經(jīng)營案退回煙草專賣局。此后,煙草專賣局將該案件移交州工商局處理,由州工商局于同年7月23日對呂夢將做出按案值的20%罰款人民幣23772元的行政處罰。
被告人楊偉在上述案發(fā)期間不僅與鄒久保關系密切,多次接受鄒久保請吃玩樂,還于2003年至2006年各年度的春節(jié)、中秋節(jié)等節(jié)日期間,先后多次收受鄒久保送的高檔煙酒。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舉報記錄表、立案登記表、先行登記保存批準書,檢查筆錄,證實呂夢將因非法運輸卷煙,被西雙版納州煙草專賣局執(zhí)法人員查處的情況;
2.案件移送函,證實被查獲的香煙價值超過五萬元,州煙草專賣局將該案移送州公安局刑偵支隊查處的事實;
3.證人呂夢將證言,證實2004年5月25日,向鄒久保購得價值人民幣118860元的卷煙1749條,在運往勐臘途中被西雙版納州煙草專賣局查獲。后拿了一萬元錢給鄒久保去疏通關系;
4.證人鄒久保證言,證實本案被移送到州公安局后,其打電話給楊偉,要求在處理呂夢將案時予以關照。
5.證人楊某某證言,證實呂夢將講是因為其表哥鄒幸福欠他錢,用煙抵給呂,但鄒幸福未找到,無法認定性質,所以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交領導批示后將案件退回西雙版納州煙草專賣局,作行政處罰處理;
6.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不予立案通知書,證實案件移送到州公安局刑偵支隊后,上訴人楊偉在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中的審核意見欄,簽署不予立案,轉煙草專賣局處理的批示;
7.被告人楊偉供述及證人鄒久保證言,證實2003年至2006年間,楊偉多次接受鄒久保吃請,收受高檔煙酒的事實。
據(jù)此,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楊偉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楊偉及其辯護人均以“原判認定楊偉徇私枉法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請求宣告無罪”為由,提出上訴和辯護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楊偉在擔任西雙版納州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及支隊長期間,多次接受鄒久保吃請,收受高檔煙酒。在2003年3月,查處鄒久保侄子鄒利軍非法運輸價值135388元的無證卷煙案、2003年9月28日鄒久保等人妨害公務案,以及2004年5月查處鄒久保老鄉(xiāng)呂夢將非法經(jīng)營香煙118860元案中,上訴人楊偉經(jīng)鄒久保說情,對涉案人員不作刑事追訴的犯罪事實清楚,認定證據(jù)有經(jīng)過原審法院庭審質證、認證的有關書證、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予以證實,內(nèi)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楊偉在擔任司法工作人員期間,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上訴人楊偉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杰
審判員張迎憲
代理審判員孔睿
二O O九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包媛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