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浙衢刑執(zhí)字第256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5-04-27
案件描述
浙江省浦江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6日作出(2012)金浦刑初字第22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彭某1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浙江省第三監(jiān)獄于2015年4月1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認為,罪犯彭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紀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確有悔改表現(xiàn)。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彭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紀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學習,成績優(yōu)良,積極參加勞動,態(tài)度端正,服從分配,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xiàn)。
上述事實,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獎懲審批表》、《罪犯評審鑒定表》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彭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彭某1準予減刑九個月(刑期至2018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根土
審判員莊向東
審判員吳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朱勤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