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冀09刑更148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6-08-16
案件描述
河北省吳橋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吳刑初字第5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焦某1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至2017年9月11日止)。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刑罰執(zhí)行機關河北省滄南監(jiān)獄于2016年8月9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刑罰執(zhí)行機關河北省滄南監(jiān)獄提出,罪犯焦某1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共獲得表揚獎勵三次、記功獎勵二次。確有悔改表現,建議減刑一年。
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認為,刑罰執(zhí)行機關的減刑手續(xù)完備,材料真實,程序合法,罪犯焦某1符合減刑條件。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焦某1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間共獲表揚獎勵三次、記功獎勵二次。上述事實有刑罰執(zhí)行機關提交的減刑審核評議表、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生效的裁判文書、罪犯獎勵審批表、罪犯評審鑒定表、管教干警劉長星、宋智磊及罪犯證明人李寶江、韓建立的證明材料等證據附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焦某1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予以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2)2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焦某1減去有期徒刑一年。(減刑后刑滿日期為2016年9月11日)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超
審判員王春利
代理審判員張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