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鹽刑終字第014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4-11-04
審理經(jīng)過
阜寧縣人民法院審理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管某某猥褻兒童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阜刑初字第0313號刑事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管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管某某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審理程序合法、量刑適當(dāng)。上訴人管某某自愿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準(zhǔn)許上訴人管某某撤回上訴。
阜寧縣人民法院(2014)阜刑初字第0313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何申華
審判員潘穎穎
代理審判員陳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代)宋玉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