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皖01刑更25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20-01-17
案件描述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皖1321刑初273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歐某1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被告人歐某1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皖13刑終9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白湖監(jiān)獄管理分局以罪犯歐某1確有悔改表現,于2020年1月1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白湖監(jiān)獄管理分局以罪犯歐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其予以減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歐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至2019年10月獲表揚獎勵三次。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歐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歐某1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減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洪琳
審判員姚本茹
審判員吳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葛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