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粵17刑更442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9-12-31
案件描述
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粵0983刑初16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陳紹輝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生效后,交付執(zhí)行。因罪犯陳紹輝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本院于2018年8月26日作出(2018)粵17刑更2720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執(zhí)行至2020年6月24日。
執(zhí)行機關廣東省陽春監(jiān)獄以罪犯陳紹輝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
現(xiàn),提出建議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二十天,于2019年12月4日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罪犯陳紹輝在服刑考核期間,能認罪服法,遵守監(jiān)
規(guī)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和技術學習,積極參加生產(chǎn)勞動,完成
生產(chǎn)任務,累計考核總分1678分,2018年11月獲得表揚,2019年5月獲得表揚。以上事實有罪犯減刑呈批表、減刑建議書等在卷材料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陳紹輝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符
合可以減刑的條件,執(zhí)行機關提請對該罪犯減刑的建議合法,應予以
采納。由于該犯屬于老年犯,對其減刑可從寬掌握。綜合考慮對該罪
犯減刑幅度從嚴掌握的具體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
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
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一條、第四百五
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
定》(法釋23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
下:
對罪犯陳紹輝予以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二十日(刑期執(zhí)行至2020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耀聰
審判員項箭
審判員林惠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小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