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粵0306刑初168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日期:2020-05-21
指控意見
公訴機關根據深寶檢刑訴【2020】16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公訴人當庭將被告人吳某某本次犯罪量刑建議調整為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值班律師均無異議。
辯護意見
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認罪。
本院查明
查明事實
經審理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吳某某多次將本人農業(yè)銀行卡販賣給他人進行獲利,并多次對農業(yè)銀行卡進行注銷又重新開卡后再次販賣。吳某某販賣的本人農業(yè)銀行卡6228480128645271379被電信網絡詐騙嫌疑人用于對李文杰實施詐騙共計人民幣50000元;吳某某販賣的本人農業(yè)銀行卡6228480128688325470被電信網絡詐騙嫌疑人對周雅清實施詐騙共計人民幣10810.8元;吳某某販賣的本人農業(yè)銀行卡6228480128717217276被電信網絡詐騙嫌疑人對陳倩倩實施詐騙共計人民幣9020元,對張云實施詐騙共計人民幣16100元,對胡瑞雪實施詐騙共計人民幣2160元。
2019年11月20日,李水平(另案處理)將自己的農業(yè)銀行卡622848012872498175在寶安區(qū)新橋街道以600元的價格出售給吳某某。吳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區(qū)玉塘街道玉律村一網吧將該卡以800元出售給韋亮(另案處理),后網絡詐騙嫌疑人用該農業(yè)銀行卡對劉文革進行詐騙共計人民幣47400元。
據統(tǒng)計,被告人吳某某販賣的三張本人農業(yè)銀行卡和李水平農業(yè)銀行卡轉入金額共計1090890.94元人民幣。
2019年12月4日凌晨0時許,民警在深圳市光明區(qū)玉塘街道玉律舊村福臨客棧抓獲被告人吳某某,繳獲作案工具蘋果手機1部。
本院意見
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其具有認罪認罰的從輕情節(jié)。
本院認為
判決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一次性繳納)。
二、繳獲的作案工具蘋果手機1部,依法予以沒收。
判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丹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瑞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