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青田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1121刑初8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5-26
審理經(jīng)過
青田縣人民檢察院以青檢公訴刑訴〔2020〕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周某某2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留曉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1、周某某2及其指定辯護人張美林、張洪武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8年7月份以來,被告人陳某某1伙同被告人周某某2在青田縣海溪鄉(xiāng)、高湖鎮(zhèn)、阜山鄉(xiāng)等一些偏僻地方多次開設(shè)賭場,召集賭博人員林某、洪某、葉某2、葉某1、朱某、陳某等人以“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葉某3(另案處理)在賭場中幫忙進行抽頭,賭場按照“前六后八”方式進行抽頭漁利共計人民幣8000余元。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2被抓獲歸案,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陳某某1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另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陳某某1主動退出了違法所得8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1、周某某2及其指定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1、書證: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照片、銀行賬單明細、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微信聊天記錄及法院繳款票據(jù);2、證人葉某1、周某1、林某、洪某、葉某2、季某1、周某2、季某2、季某3、葉某3、周某3、潘某、朱某、陳某的證言;3、被告人陳某某1、周某某2的供述與辯解;4、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周某某2以營利為目的,開設(shè)賭場,非法抽頭漁利達8000余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某1案發(fā)后雖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但歸案后未如實供述共同犯罪的全部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其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兩被告人均當(dāng)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與上述一致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1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即繳納);
二、被告人周某某2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即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某1退出的違法所得8000元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建中
人民陪審員林進勇
人民陪審員夏漢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葉圣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