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京01刑初96號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公訴刑訴〔2019〕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詐騙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京01刑初26號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李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在案扣押的物品變價后按比例發(fā)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李某1繼續(xù)退賠。宣判后,被告人李某1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京刑終129號刑事裁定,以原判認定李某1犯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裁定發(fā)回我院重新審判。我院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堅持原起訴指控內(nèi)容,后又以京一分檢公訴刑追訴〔2019〕8號補充起訴決定書向本院補充起訴。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潘雪晴、代理檢察員邱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錢飛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及補充起訴決定書指控:
被告人李某1自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間,在本市昌平區(qū)回龍觀鎮(zhèn)北京人家小區(qū)等地,謊稱自己是回龍觀村回遷房開發(fā)商的親戚,可以幫助低價購買回龍觀村的回遷房,先后騙取彭某1、花某等11人購房款等費用共計人民幣700余萬元。李某1將所騙錢款大多用于消費、取現(xiàn)、匯給他人等。
被告人李某1于2018年8月6日被抓獲歸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詐騙罪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單、其它證明材料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法庭審理中,被告人李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詐騙罪不持異議,但辯稱:贓款均被李建君揮霍,其沒有使用贓款。
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李某1系從犯,且認罪、悔罪,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得到被害人李某1的諒解,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均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1自2010年至2012年8月間,伙同李建君(另案處理)在本市昌平區(qū)回龍觀鎮(zhèn)北京人家小區(qū)等地,謊稱自己是回龍觀村回遷房開發(fā)商的親戚,可以幫助低價購買回龍觀村的回遷房,先后騙取彭某1、花某等11名被害人購房款等費用共計人民幣700余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李某1將所騙錢款用于消費、取現(xiàn)、匯給他人等。
被告人李某1于2018年8月6日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鄭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0年前后,其分別在李建君、宋某、穆某的公司做兼職會計。2010年5月,其通過李建君認識了李某1。李某1告訴其自己是回龍觀村開發(fā)商宋某1的親戚,能幫助其購買回龍觀村的回遷房,其就向李某1訂購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價格為5000元/平方米。2010年8月,其將此事告知宋某,宋某也向李某1訂購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價格為10000元/平方米。2010年9月,李某1讓其按照購房款的10%預(yù)交定金。其向李某1提供的“沈純”的銀行賬戶分別轉(zhuǎn)款17萬元及1萬元,包含其的6萬元定金和宋某的12萬元定金。李某1告訴其,沈純是宋某1的會計。穆某得知此事后,通過其找李某1給自己還有他的親戚也定了4套回遷房。需要交定金時,穆某將12萬元還有親戚的38.5萬元都轉(zhuǎn)到了其的銀行賬戶,其于2010年11月4日向“沈純”的賬戶轉(zhuǎn)款47萬元,并給予李某13.5萬元現(xiàn)金。第一次付款后,其看到李某1買了很多新的金銀首飾,第二次付款后,其看見李建君購買了一輛寶馬牌轎車。后其還得知李建君出去賭博,其因一直未購買到回遷房,感覺自己被騙。購買回遷房的事情是李某1先告訴其的,后來其問李建君,李建君說這件事是真的,還說他的朋友也在李某1那買了幾套房子,其就有了購買回遷房的想法。
2018年8月14日,被害人鄭某辨認出被告人李某1。
2.被害人花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2年6月,其聽弟弟宋某說,他在回龍觀村向李某1訂購了一套回遷房,李某1是開發(fā)商宋某1的親戚。宋某還告訴其,他于2010年已支付了12萬元定金,現(xiàn)需交50%的購房款,但因生意賠錢,想讓其接手購買該房子。之后其和鄭某、穆某見到李某1時,對她說了宋某將房子轉(zhuǎn)售給其,李某1讓其交3萬元改名費,其同意了。見面時,其的老鄉(xiāng)李建君告訴其,他也向李某1訂購了一套回遷房。之后因要交50%的購房款,2012年7月2日,其和穆某夫妻、王某1夫妻、彭某1夫妻、張某、孫某和李某1一起到孫某位于北京人家小區(qū)的家中,其給李某1轉(zhuǎn)款60萬元,其他人通過孫某的銀行賬戶給李某1轉(zhuǎn)款,李某1確認收到錢后給交錢的人出具了一個統(tǒng)一的收條,確認收購房款210萬元。2012年7月28日,其向李某1轉(zhuǎn)款2萬元改名費。此后李某1以各種理由推拖交房,其一直沒有拿到房子,發(fā)現(xiàn)自己被騙。
2018年6月12日,被害人花某辨認出被告人李某1。
3.被害人穆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0年8月,其通過鄭某向李某1訂購了一套回龍觀村回遷房。其聽鄭某說,李某1是開發(fā)商的親戚。其的親戚王某1、孫某、彭某1和張某得知此事后,也通過其向李某1各訂購了一套回遷房。其將自己的定金12萬元,還有王某1的9.9萬元、孫某的7.7萬元、彭某1的13.2萬元、張某的7.7萬元都轉(zhuǎn)給了鄭某,鄭某又轉(zhuǎn)給了李某1。除張某外其他人都將錢還給了其,張某的損失7.7萬元由其承擔。2012年7月2日,李某1帶其到回龍觀村工地看了毛坯房??捶亢?,在北京人家小區(qū)孫某的住處給李某1轉(zhuǎn)款210萬元,花某給李某1轉(zhuǎn)款60萬元,孫某轉(zhuǎn)款150萬元,包括彭某1100萬元和孫某的50萬元,彭某1的100萬元中包括其的50萬元,其至今未還給彭某1,一直是他在承擔損失。李某1收錢后,出具了一張210萬元的收條。事后,這些人都未拿到房子,也聯(lián)系不到李某1。
2018年6月19日,被害人穆某辨認出被告人李某1。
4.被害人孫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穆某是其姨夫。2010年其得知穆某在回龍觀村購買了回遷房,賣房的人叫李某1,是開發(fā)商的親戚。之后其向李某1訂購了一套回遷房,并將7.7萬元的定金通過穆某轉(zhuǎn)交李某1。其的另外三個親戚張某、彭某1、王某1也都定房了,穆某幫忙支付了定金。2012年7月2日,其和李某1在回遷房的施工工地看房,后在其位于北京人家小區(qū)的家中給李某1轉(zhuǎn)款150萬元,包括其的50萬元和彭某1的100萬元,花某也給李某1轉(zhuǎn)款60萬元。李某1收錢后出具了一張210萬元的收條。其至今未拿到房,且聯(lián)系不到李某1。
2018年10月11日,被害人孫某辨認出被告人李某1。
5.被害人彭某1、王某1的陳述及辨認筆錄內(nèi)容與穆某、孫某等人的陳述內(nèi)容一致,證明李某1冒充開發(fā)商的親戚,以可以幫忙購買回遷房為由,騙取彭某1定金13.2萬元、購房款100萬元,騙取王某1定金9.9萬元。
2018年6月12日,被害人彭某1辨認出被告人李某1。2018年10月2日,被害人王某1辨認出被告人李某1。
6.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證明:其是李建君的老鄉(xiāng)。2010年,其和李建君、李某1在聊天時,李某1稱回龍觀村的開發(fā)商是她的姨夫,能夠幫忙購買回遷房。當時,李建君說他也想購買一套。之后其向李某1支付了8.5萬元定金,包括現(xiàn)金和轉(zhuǎn)賬。2012年夏天,李某1帶其到工地看過毛坯房。2012年8月9日,其向李某1轉(zhuǎn)款62萬元購房款。之后李某1始終未給其回遷房。2016年1月,其和李某1簽訂協(xié)議,李某1承諾用她名下房產(chǎn)的房租向其還款,其收到一年房租6萬元,第二年,其就聯(lián)系不到李某1了。
7.被害人郝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李某1是其哥哥,李建君是其同學。2010年,其得知李某1和李建君都向李某1購買了回龍觀村的回遷房。2010年秋天,其和李某1、李建君以及李某1在昌平區(qū)吃飯,李某1稱自己的親戚是回龍觀村的開發(fā)商,能夠幫忙購買回遷房。其當時就向李某1訂購了一套,李某1讓其交10萬元的定金。李建君幫其墊付了10萬元定金,其一直未歸還。2012年8月9日,其用其愛人韓某的銀行賬戶向李某1轉(zhuǎn)款86萬元用于交付購房款。此后,其一直未收到房子。
2018年9月13日,被害人郝某辨認出被告人李某1。
8.被害人金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其和李某1是老鄉(xiāng)。2011年,其得知李某1向李某1購買了回龍觀村的回遷房,李某1的親戚是開發(fā)商。其也找李某1向李某1訂購了一套回遷房。2011年初,其向李某1支付了9.35萬元定金和3萬元好處費,共計12.35萬元,均為現(xiàn)金。2012年6月,李某1帶其去看了正在裝修的房子,并讓其交付剩余房款。2012年8月9日,其用彭某2的銀行賬戶向李某1轉(zhuǎn)款90萬元。李某1還給其和郝某出具了收取購房款的收條,但現(xiàn)在找不到了。此后,李某1既未交房也未退錢。
2018年9月18日,被害人金某辨認出被告人李某1。
9.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證明:2010年初,其通過李建君認識了李某1,李建君介紹,李某1的親戚是回龍觀村開發(fā)商宋某1,可以幫忙購買回遷房,李某1也說自己的親戚是宋某1,可以幫忙買房。之后,其向李某1訂購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回遷房,價格為5000元/平方米。2010年3月,其愛人賈某向李某1提供的“沈純”的銀行賬戶轉(zhuǎn)款6萬元,支付了購房款10%的定金。2012年6月至7月,李某1讓其支付購房款。其又讓賈某先后于2012年7月23日、8月12日向李某1分別轉(zhuǎn)款20萬元。此后李某1以各種理由推拖不交房。其于2013年12月23日讓李某1出具了收條,確認收到其的46萬元購房款。此外,其還于2017年向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7年8月23日,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李某1返還其購房款46萬元及利息。至今其既未收到房也未拿到錢。
10.被害人盧某的陳述證明:2011年左右,其聽付某說他的朋友小李子在北京有關(guān)系,可以買到回遷房,房價便宜,他打算買一套,問其要不要買,其說要。一兩個月后,付某說要交定金,每套10萬元,還讓其先幫忙墊上。其按照付某給其發(fā)送短信上面的收款賬號,轉(zhuǎn)賬了20萬元定金。半年后,2012年5月,付某跟其說小李子那邊要收回遷房尾款了,大概得180多萬元。后來其跟付某到小李子位于北京回龍觀的家中見了面,當時還有一個女子。其和付某問了房子的事情,小李子和那個女子說放心,買回遷房的人很多,那個女子還拿出記事本給他倆看,上面有幾個買房人的信息,并且說這些人都交全款了。這個女子還說自己是回遷房開發(fā)商的親戚,通過親戚關(guān)系才搞到的房源。過了幾天,付某給其發(fā)來對方收尾款的銀行卡號,他的尾款也讓其幫忙轉(zhuǎn),回頭一塊算賬。2012年5月29日,其用網(wǎng)銀給對方轉(zhuǎn)了185.3萬元。小李子當時跟其和付某說自己和朋友都在這交錢買房了,讓其放心,這個女子的關(guān)系很硬,肯定可以買到回遷房。其把錢交了之后,房子始終沒有下來,錢也沒有退還其。其和付某的購房款都是其的錢,被騙的損失也一直是其承擔。
2019年8月22日,被害人盧某辨認出被告人李建君、李某1。
11.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其和李某1于2017年2月24日結(jié)婚。其向公安機關(guān)提交了5張借條以及李某1與李建君之間的聊天記錄和通話錄音。其聽李某1說過她受李建君指使以能購買回遷房的名義騙錢,騙取的錢都被李建君轉(zhuǎn)走了。2017年9月或10月,李某1將李建君約到本市昌平區(qū)南大街的肯德基餐廳見面,李建君出具五張借條,分別為200萬元、70萬元、80萬元、50萬元及50萬元,共計450萬元。其不知道李某1是否將450萬元給李建君,只是聽她說給了李建君一部分現(xiàn)金,一部分銀行轉(zhuǎn)款。
12.證人宋某的證言證明:2010年8月,其讓鄭某幫其向李某1轉(zhuǎn)款12萬元作為購房定金。2012年,李某1通知其交納50%的購房款。其做生意賠錢,就想把該房產(chǎn)轉(zhuǎn)讓給花某,花某同意了,但未給其錢,因為當時其欠花某的錢,就折抵了,現(xiàn)在是花某承擔12萬元損失。
13.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其舅舅穆某幫其處理向李某1購買回遷房一事,代其支付了10%的定金。此后,其未將定金歸還穆某。
14.證人彭某2的證言證明:其和金某被李某1以購買回龍觀村回遷房名義騙了102.35萬元。2011年底或者2012年初,其丈夫金某給了李某112.35萬元現(xiàn)金,其另向李某1轉(zhuǎn)款90萬元。
15.證人賈某的證言證明:楊某是其愛人。楊某被李某1以購買回龍觀村回遷房的名義詐騙了46萬元。2010年3月至8月,其先后向李某1指定的“沈純”銀行賬戶轉(zhuǎn)款6萬元、20萬元以及20萬元。李某1收錢后,一直沒給房子,且以各種理由推拖。其和楊某讓李某1補寫了一份收據(jù)。楊某于2017年將李某1起訴至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院判決李某1還楊某46萬元及相應(yīng)利息。判決后未收到李某1的退款。
16.證人付某的證言證明:2010年底或2011年初,其跟李建君打電話聊天,他提到李某1有關(guān)系,親戚是回龍觀村回遷房的開發(fā)商,能通過關(guān)系搞幾套房子,每平米8500元,他的朋友已經(jīng)定了幾套,如果其有想法也能幫著買。其說要120平米左右的。其跟親戚盧某說了這事,盧某表示也要買,讓其幫著定一套。隔了一周左右,李建君給其打電話,說回遷房的事問李某1了,可以弄到,但要交定金才能給留房,一套房子10萬元,兩套20萬元。其收到了李建君發(fā)來的短信,寫著收款賬號。其就跟盧某說對方要定金,讓他先把錢墊上。隨后盧某給對方賬戶轉(zhuǎn)了20萬元。交了定金后就一直等著,期間其多次催李建君房子的事情,他說回遷房要用別人的指標,不是一會半會能辦下來的,讓其等,還說回遷房是因為開發(fā)商額外蓋出來一兩層,通過多蓋出來的向外賣。因其多次催李建君,李建君就把李某1的手機號給其,讓其自己去問李某1。其給李某1打電話,她說這個事不是一下兩下可以辦成的,讓其再等等。直到2012年5月,李建君給其打電話說房子辦下來了,讓其趕緊把尾款交了。其帶著盧某一起去回龍觀小區(qū)見了李建君和李某1。見面后,李建君說房子下來了,其問為什么沒有手續(xù),李某1說需要把尾款都補上,才可以出房子的手續(xù),房子之所以拖了那么久,是因為要用別人的指標。后來李某1說留下來的房子都是在120平米左右,一套大一點,一套小一點,還給其算尾款,兩套房子還要再交185.3萬元。其問李建君這事靠譜嗎,李建君說靠譜,肯定沒問題,他好幾個朋友都交錢了。李某1用一張白紙給其寫了一個賬號,其讓盧某先把尾款墊上。后盧某給李某1打了185.3萬元尾款。李建君說他自己也在李某1那弄了一套回遷房。2014年左右,其催李建君,李建君告訴其開發(fā)商因為多蓋樓層,被村民告了,人跑到國外了,手續(xù)沒法辦下去,錢退不了,讓其繼續(xù)等,直到現(xiàn)在。李建君沒有用大額發(fā)票來跟其抵賬。
2019年8月22日,證人付某辨認出被告人李建君、李某1。
17.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李建君從2012年開始向其借錢,其尾號0610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于2012年7月8日收到20.5萬元轉(zhuǎn)賬是李建君還的錢。當時李建君住在昌平區(qū)回龍觀鎮(zhèn)朱辛莊村,其當天送錢他在樓下等著,其把20萬現(xiàn)金給了李建君。后來在其催促下,李建君給其銀行卡轉(zhuǎn)了20.5萬元。2012年8月27日其銀行卡收到的15萬元轉(zhuǎn)賬也是李建君還其的,之前李建君借錢說生意需要周轉(zhuǎn),大概拿了30萬左右,這15萬是他還其的。其認識李某1,其跟李某1沒有經(jīng)濟往來。李某1的銀行卡向其轉(zhuǎn)賬,肯定是李建君拿李某1的銀行卡還其的。其去過一次澳門,是2012年夏天。李建君去澳門賭博叫上其,李某1也一起去了。李建君三把牌就把20萬澳門元輸沒了。
18.證人萬某的證言證明:李建君之前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向其借過40多萬元現(xiàn)金,之后陸續(xù)還給其了。其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于2012年8月10日和2012年8月6日收到轉(zhuǎn)賬21.5萬元和20萬元都是李建君還其的借款。其不認識李某1。
19.證人高某的證言證明:其和李建君是老鄉(xiāng)。2012年5、6月,李建君跟其借過100萬元。民警出示的李某1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向其的賬戶轉(zhuǎn)賬50萬元是李建君還其的借款,還錢之前他給其打過一個電話。其不認識李某1。
20.李某1、李建君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李某1于2012年7月8日、8月10日分別向李建君轉(zhuǎn)款50萬元、45萬元。李建君于2011年5月4日、8月6日、9月27日、2012年4月13日分別向李某1轉(zhuǎn)款5萬元、2萬元、3萬元、10萬元。
21.接受證據(jù)清單、收條、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李某1、花某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微信截圖等證明:花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李某1轉(zhuǎn)款50萬元、10萬元,于2012年7月28日向李某1轉(zhuǎn)款2萬元。2012年7月2日,宋朝麗、宋朝榮、張某、孫某、花某、彭某1向李某1支付購房款共計210萬元。
22.接受證據(jù)清單、農(nóng)行卡復(fù)印件、穆某、孫某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穆某于2010年10月25日向鄭某轉(zhuǎn)款12萬元,于2010年11月3日向鄭某轉(zhuǎn)款38.5萬元。孫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李某1轉(zhuǎn)款150萬元。
23.李某1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李某1于2012年8月9日向李某1轉(zhuǎn)款62萬元。
24.鄭某銀行轉(zhuǎn)款憑條復(fù)印件證明:鄭某于2010年9月2日、9月13日、11月4日,分別向“沈純”賬戶轉(zhuǎn)款1萬元、17萬元、47萬元。
25.接受證據(jù)清單、客戶回單復(fù)印件、韓秀蘭、彭某2、李某1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2年8月9日,韓秀蘭向李某1轉(zhuǎn)款86萬元,同年8月9日,彭某2向李某1轉(zhuǎn)款90萬元。
26.沈純、楊某、賈某、李某1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匯款憑證證明:2010年3月23日及2012年7月23日,賈某向“沈純”賬戶轉(zhuǎn)款6萬元,向李某1轉(zhuǎn)款20萬元;2012年8月12日,楊某向李某1轉(zhuǎn)款20萬元。
27.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交款視頻等證據(jù)證明王某1提交證據(jù)的情況。
28.接受證據(jù)清單、律師見證書復(fù)印件、錄像光盤等證明:李某1同意將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回龍觀鎮(zhèn)回龍觀村回遷房中區(qū)3號樓1單元1303室房屋出租給李某1,以租金歸還欠款。
29.收據(jù)、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生效證明證明:2013年12月23日,李某1出具收據(jù)確認收到楊某46萬元作為北京市昌平區(qū)回龍觀鎮(zhèn)回龍觀村(回龍觀村回遷新址)建筑面積122平方米的房屋購房款。2017年8月23日,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解除原告楊某與被告李某1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guān)系,李某1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楊某購房款46萬元及利息。
30.盧某、李某1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盧某于2012年5月29日向李某1賬戶匯款185.3萬元。
31.李建君、李某1、盧某出入境記錄證明:李建君、李某1、盧某出境的情況。
32.接受證據(jù)清單、借條復(fù)印件證明:2018年8月10日,李某2向偵查機關(guān)提交5張借條復(fù)印件,內(nèi)容為李建君向李某1借款共計450萬元。
33.接受證據(jù)清單、微信聊天截圖等證明:2018年8月22日,李某2向偵查機關(guān)提交微信聊天截圖52頁、通話錄音光盤1張,內(nèi)容為李某1和李建君談及詐騙被害人錢款的情況。
34.偵查人員出具的工作記錄證明:偵查人員根據(jù)銀行賬戶信息聯(lián)系吳自力、萬某、曹彥軍、王某2等人的情況。
35.工作說明證明:查詢卡號尾號為7828、1615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的情況。
36、諒解書證明:李某1的親屬在案發(fā)后替李某1償還李某1人民幣38993元,并取得李某1的諒解。
37.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李某1系偵查機關(guān)抓獲到案。
38.傳喚證、拘留證、逮捕證等書證證明:被告人李某1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39.戶籍材料證明:被告人李某1的自然情況。
40.同案犯李建君的供述:其當時輸錢被債主追債,跟李某1說用買房人的購房款來還賬。李某1聽了覺得其做生意能掙回來就把錢借給其還債了。李某1最開始收的購房款用在跟其做買賣上了,給其墊資用了。以買房騙錢的事情一開始是李某1提出來的,后來其賭博輸大了,想繼續(xù)用這個手段弄點錢,用來賭博翻本。其自己去澳門賭博,輸了不少錢,還在外面欠賬,回京后其跟李某1說自己沒錢了,還得去澳門賭翻本,讓李某1給其弄點錢。李某1就去找買房的人收購房尾款。之后其就帶著李某1一起去澳門賭博。在賭場是李某1給其刷的pos機換的碼子,后來其在賭場輸錢了,欠下賭債也是李某1給其還上了。其知道李某1給其的賭資和替其還賭債的錢是李某1收來的購房款。購房的人問過其買回遷房的進展,其就編造各種理由說正在辦,讓他們等著。
41.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2009年6月,其在回龍觀鎮(zhèn)朱辛莊村認識了李建君,后和他發(fā)展為情人關(guān)系。2010年初,李建君讓其謊稱回龍觀村開發(fā)商宋某1是其姨夫,由李建君去找他的老鄉(xiāng)購買回龍觀村的回遷房以騙取錢款,掙錢后再想辦法還錢。事實上,其沒有能力買到回遷房,也找不到關(guān)系,其知道這是騙人的,但其和李建君關(guān)系很好,很信任他。被騙的人員中,穆某等5人購買了5套回遷房,包括穆某、一個姓花的女子、穆某的妹妹和穆某的親戚。李某1等3人購買了3套回遷房,包括李某1、李某1的弟弟、還有一個名字里面有“彭”字的人。此外,李建君的公司會計鄭某、楊某也向其購房。第一次收錢時,李建君讓其向他的老鄉(xiāng)提出先支付購房款10%的首付款,李建君的老鄉(xiāng)一起給其使用的“沈純”的銀行賬戶轉(zhuǎn)款共計90萬元。收錢后,李建君以做生意為由取走了“沈純”的銀行卡。該銀行卡是其前夫公司辦理的,用于每月給其發(fā)放生活費。2012年,李建君讓其再找這些人要50%的房款。這些人在北京人家小區(qū),向其轉(zhuǎn)款約200萬元,其出具了收條。此外,李某1給其轉(zhuǎn)款76萬元,其還給他6萬元,其記不清李某1的弟弟和姓金的男子給其多少錢,只記得姓金的男子給過其10萬元的現(xiàn)金作為定金。其還以出售回遷房的名義,騙取鄭某6萬元、楊某46萬元。其為了讓購房人相信,還帶他們?nèi)セ剡w房的工地看房。上述錢款到賬后,李建君就以開公司用錢的名義把銀行卡取走,將錢款轉(zhuǎn)移。2017年9月或10月,其讓李建君出具了五張借條,共計450萬元。另供述:2011年左右,李建君向他的朋友付某、盧某說其有關(guān)系,能買到回龍觀的回遷房。后在李建君的安排下,在其跟李建君的住處與付某、盧某見了面。其表示自己有能力買到回遷房。他倆都說要120平米的,談好的價格是每平米1萬元。隔了三四個月,李建君跟其說付某、盧某要交錢買房子,并向其要收錢的卡號,其就把銀行卡號通過短信發(fā)給李建君,李建君再給他倆轉(zhuǎn)發(fā)。后其收到了200萬元左右。這200萬元被李建君用在澳門賭場上了,都輸光了。其也跟李建君在澳門賭場,李建君就拿著其的銀行卡去刷卡換的碼子。交款后,主要是付某聯(lián)系其,由李建君傳話,其先開始都是讓他等,拖著他,后來跟他說開發(fā)商出事了,跑到國外了。付某、盧某的房款沒退還過。
2018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1辨認出李建君。
此外,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贓、證物處置入庫單證明:2019年6月,李某1退賠掛墜、手鐲各一個,現(xiàn)扣押在案。經(jīng)法庭庭外征求意見,控辯雙方對該項證據(jù)均無異議,本院一并予以確認。
關(guān)于被告人李某1所提贓款均被李建君揮霍,其沒有使用贓款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李某1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案證據(jù)證明,李某1在李建君的介紹下直接接觸本案被害人,并向被害人虛構(gòu)其系回遷房開發(fā)商的親屬,能夠低價購買回遷房的事實,甚至還帶部分被害人去查看回遷房,騙取被害人信任,并索要所謂購房定金及購房款,且使用其個人銀行賬戶或其控制的他人銀行賬戶接收款項,后在被害人催問辦事進度時,李某1以各種虛假理由進行推拖。從李某1所實施的上述行為來看,其在共同犯罪中并不處于從屬地位,不應(yīng)認定為從犯。另查,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李某1個人及其控制的銀行賬戶在接收涉案贓款后,除用于歸還李建君個人欠款等用途外,均為消費或取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贓款均為李建君一人使用。故對于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1所犯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yīng)予懲處。鑒于李某1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guān)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案發(fā)后退賠了部分款項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對于李某1的辯護人所提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李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財產(chǎn)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31年2月5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物品變價后按比例發(fā)還各被害人(清單附后),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李某1繼續(xù)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林辛建
審判員 呂 晶
審判員 鮑 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索登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