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志華故意傷害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90號)]本案被告人蔣志華雖與被害人羅濤增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但其與被害人之子羅耀欽之間卻客觀存在著就傳銷款項返還的經濟糾紛,盡管該糾紛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并不受法律保護,但卻是本案發(fā)生的直接前因;被告人蔣志華在多次向羅耀欽索還傳銷款未果的情況下,遂向與其共同生活的尊親屬即被害人羅濤增追索,也合乎當?shù)厣鐣曀住.斎?,被害人拒絕被告人的追索要求也是正當合法的。被告人在遭被害人拒絕后,采用暴力手段加害被害人,并造成二人輕傷的后果,其行為雖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自始至終并不具有搶劫的犯意。因為被告人的本意只是想索回原本屬于自己的“欠款”,而無意占有被害人的財產,如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勢必有違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因此,對于債務糾紛當事人間所發(fā)生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索債行為,行為人盡管在客觀上采取了暴力、脅迫的手段,但主觀上畢竟只是想收回本人的債權或者以貨抵債,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認定為搶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