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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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案例
1.烏斯曼江、吐爾遜故意傷害案(《刑事審判參考》第347號案例)
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由此看來,犯罪構成的主要特征就是行為的主、客觀相統(tǒng)一和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
行為的主、客觀相統(tǒng)一是犯罪構成的一大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觀罪過支配下實施的行為,主觀罪過產生于對客觀世界的反映,而它產生后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特定行為對社會產生危害作用,而危害社會的行為等客觀情況又成為檢驗主觀方面的標準。因此,犯罪的主、客觀要件是相互依存、互為前提、缺一不可的,形成了一個相互聯(lián)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約的有機統(tǒng)一體。
此外,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是犯罪構成的另一重要特征。犯罪的本質特征是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構成實質上是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構成。凡是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特征理所當然地必須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這是衡量事實特征能否成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標準。
2.張美華偽造居民身份證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12期)
裁判要點:被告人在文能補辦遺失居民身份證的情況下,雇傭他人以本人的真實身份資料偽造居民身份證,供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行為,顯然違反身份證管理的法律規(guī)定,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jù)《刑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認定不構成犯罪。
二、理解適用
1.只有當危害社會的行為被法律類型化為構成要件,即法律對某種行為規(guī)定了刑罰后果時,該行為才是犯罪。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在行為的法律要件之后是否規(guī)定了刑罰后果(法定刑)是判斷該行為是否屬于犯罪的標志。
2.但書中的“情節(jié)”是指行為過程中影響不法程度的各種情況,如法益的性質、行為的危險與實害結果等,不應包括行為前后的表現(xià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