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父(母)親登報和兒子斷絕了父(母)子關系,2002年兒子意外身亡,父(母)親要求和兒媳分割遺產(chǎn),父(母)親的要求合理嗎?1974年李安(化名)和石云(化名)結婚,婚后生下了兒子李為(化名)。1990年李為考上了南京某高校,便從老家西安來到了南京,1994年畢業(yè)后一直留在南京工作。1999年,李為與在南京打工的湖南姑娘王某談起了戀愛,由于王某來自湖南農(nóng)村,又只有高中文化,身為高干的李安和石云死活都不同意,要李為立即斷絕與王某的一切關系,回西安工作。李為不愿意放棄在南京的事業(yè),更不愿意和心愛的姑娘斷絕關系,2000年,李為和王某結了婚。李安、石云一氣之下,在當?shù)貓罂暶髋c李為脫離父(母)子關系。2002年7月份,李為出差時不幸遭車禍身亡。李安、石云獲悉李為死亡后,趕到南京,要求分割李為婚前購買的房屋(價值27.5萬元)和存款2萬元。王某以李安、石云與李為脫離了父(母)子關系而無繼承權為由拒絕李安、石云分割遺產(chǎn)。于是李安、石云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其子李為的遺產(chǎn)29.5萬元。大多數(shù)人認為李為父母的官司不可能打贏,既然是父母主動和兒子斷絕關系的,又怎么會有權利分割遺產(chǎn)呢?結果卻出乎人們意料。法院審理后認為,李為、石云登報聲明與李為脫離父(母)子關系的行為不符合法定喪失繼承權的行為,這種聲明沒有法律效力。所以李為、石云對其子李為的遺產(chǎn)與王某有平等的繼承權。因房屋與存款均系李為婚前所有的財產(chǎn),所以房屋和存款應由李安、石云、王某平均分割。本報記者孫娓娓
專家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繼承權是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而產(chǎn)生的,這種血親關系不能解除。父母與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發(fā)表的脫離父母與子女關系沒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認,即這種聲明對基于血親關系而產(chǎn)生的法定繼承權沒有影響。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guī)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chǎn)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币虼耍畎?、石云雖聲明與其子李為脫離父(母)子關系,但李安、石云對李為的遺產(chǎn)的繼承權仍然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