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名)丁甲和丁乙是兄妹倆,倆人均已成家。丁甲夫婦攜子和父親老丁居住在一套狹小的標準租私房里。眼瞅著孫子到了入學的年齡,為了改善孫子的學習條件,老丁拿出自己積蓄的15萬元作為首付款,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一套100平米的三居室。房屋總價是60萬元,老丁掏了15萬元的首付款后,每月2500元的房貸月供款由丁甲夫婦負責交納。天有不測風云。2005年年底,老丁因病過世。原本和睦的兄妹倆,開始為老丁購買的房子爭執(zhí)不休。妹妹丁乙認為,房產證上既然是父親的名字,該套房產當然屬于遺產范疇,應該由兄妹倆共同繼承,她應分割房子的部分產權。而哥哥丁甲則認為,對父親的贍養(yǎng)義務一直是由他來承擔的,當初購買商品房也是父親的自愿行為,何況房子的月供款也一直是由他在承擔。因此,該房產應屬于他的個人財產,妹妹沒有權利分享。
爭議焦點:該套房子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
首先,該套房產屬于遺產。由于該套房產系老丁貸款購買,且房產登記在老丁名下, 因此該套房產的所有人是老丁,在老丁去世后,應作為老丁的遺產處理。
其次,丁甲支付的月供款應區(qū)別情況確認是對老丁的贈與還是借款。老丁貸款買房后,其與銀行形成了借貸合同關系。雖然老丁每月應當向銀行交納的月供款是由丁甲支付的,但由于銀行的債務人是老丁而不是丁甲,因此只能將丁甲每月支付的月供款作為其對父親的經濟幫助即贈與或是借款來處理。具體是認定為贈與還是借款,需要丁甲來舉證。
如果丁甲能出示相關證據,比如父子之間的協議、聲明或與其兄妹均無利害關系的親屬證詞,證明每月2500元的月供是其借給父親的資金,則丁甲已經支付的月供款總額就應該作為父親對丁甲的債務來處理。此時,被繼承人老丁除了一套房產的遺產外,還有兩筆債務,即對銀行的房貸債務和對丁甲的債務。在遺產分割中,可將父親老丁的首付款15萬元減去丁甲已支付的月供款總額后,再將剩余部分作為遺產由兄妹倆人合理分配。如果丁甲不能出示相關證據表明其已經支付的月供款為對父親的借款,則部分款項應作為兒子對父親的經濟幫助即贈與。此時房產仍為遺產,但被繼承人老丁遺留的債務僅為對銀行的剩余債務。
最后,該套房產是由兄妹倆人平均分配,還是采取不等量分配由倆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時,則可通過訴訟由法院來判決。由于房產作為不動產不同于其他遺產,有其特殊性,因此,不能簡單地分割,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配,在這方面法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就本案而言,考慮到丁甲一直和老人居住,對老人侍侯較多,且丁乙另有居所的實際情況,法院在確定雙方的房產份額后,一般會判房子歸丁甲所有,但丁甲應給予丁乙相應的補償。如果確認丁甲已支付的月供款是對其父親的贈與,此時丁甲需拿出首付的一半即75000元現金加上已支付的月供款的一般補償給丁乙。如果確認丁甲已付的月供款是對其父親的借款,則丁甲需要拿出首付款的一半即75000元再減去已支付的月供款總額的一半補償給丁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