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不去找法院,而是找討債公司解決債務糾紛呢?之所以出此下策,是債權人權衡討要成本的結果,因為通過法院解決存在很多弊端。
有哪些弊端呢?
一是成本高。債權人選擇訴訟作為解決途徑,需要交納相關的訴訟費、執(zhí)行費、差旅費,同時還要支付律師費,除此之外,當事人還要耗時耗力。而債權人委托債務公司往往是“一錘子”買賣,有的債務公司還許諾“成功”后收費,債權人除與債務公司簽訂合同以外,其他的事就不用再操心。
二是周期長。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審理普通民事案件正常情況下一審程序需要六個月,二審需要三個月,二者加起來就是九個月,還不包括延長審理期限。如此長的周期,大多數(shù)債權人缺乏足夠的耐心,如果是標的價值不大的案件,就更不愿意用訴訟方式解決。
三是執(zhí)行難。不少案件,當事人打贏了官司,最后拿到的卻是“一張白條”。面對老賴東躲西藏、轉移財產、有錢不還,勝訴方無可奈何,遠不如找討債公司的“一錘子”買賣“痛快”。
有資料顯示,我國企業(yè)所持有的逾期應收賬款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從政府機關、企業(yè)公司到社會上的普通自然人,包括農民工在內,被拖欠債務的受害者五花八門,僅我國每年由于信用問題造成的損失已近6000多億元人民幣。“市場需求決定市場供給,這就是討債公司存在的巨大市場需求和空間?!睋I(yè)內人士保守估計,目前在全國至少有10萬人在從事這份見不得陽光的“討債”職業(yè),“未來可能有超過100萬人從事這一高額利潤職業(yè)”。
討債公司,沒有一個合法
針對媒體廣告上五花八門的“討債公司”,蘇義飛律師忠告說:“根本就沒有合法的討債公司?!睋榻B,最早對“討債公司”作出規(guī)范的文件,是1993年國家工商總局發(fā)布的《關于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所屬的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登記注冊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立即停止為公、檢、法、司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yè)登記注冊;對已經登記注冊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知其立即停止“討債”業(yè)務。
1995年,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fā)布通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設討債公司。通知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已登記注冊的經營討債業(yè)務的公司企業(yè)進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請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不按本通知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2000年,上述兩部門又一次明令取締各類追債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2002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調整了商標分類注冊范圍,“偵探公司”、“私人保鏢”等新興服務行業(yè)紛紛出現(xiàn)在新頒布的“商品和服務商標注冊區(qū)分表”中,但追債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由此可見,所有的討債公司都是非法的?!崩诐h舢說。其實,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區(qū)分起來并不難,很多老百姓上當就是因為“鉛字迷信”,源于多年來的習慣,人們習慣性地認為報紙上寫的、廣播里講的、電視里演的,就肯定可信?!叭绻麄鶛嗳宋杏憘驹谟憘^程中發(fā)生了刑事案件,債權人也很難推脫責任,而且討債公司把討到的款項或相關證據卷走逃跑的事時有發(fā)生?!?br/>
“法律執(zhí)行困難,導致討債公司不斷壯大。”東南大學教授袁久紅接受采訪時說。他認為,真正的“討債人”應該是法院等公權力的執(zhí)行者,有效的司法機構對于保護市場競爭發(fā)揮著最直接和關鍵的作用?!岸F(xiàn)實卻是,在這種巨大的社會壓力面前,公安、法院追債執(zhí)行明顯疲軟?!崩纾槍?zhí)行時可能遇到的問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但實際上,這樣的情況很少出現(xiàn),對債務人的威懾幾乎不存在;相應地,對債權人的保護也難以到位。“當我們的公權力無力完全執(zhí)行自身職能的時候,其他力量就會來接管這種職能。”袁久紅說,“面對這些競爭者公權力應該反思自身的不足,改善自己的競爭力,最低限度是,把已經存在多年的、有滑落到黑社會體系危險的討債公司通過合法手段予以規(guī)范?!?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