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正綱,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王亞林刑辯團隊,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合肥律師網高級法律顧問,手機/微信:13856730233。
筆者正在辦理的一起故意傷害案件,公安正常立案移送,但是案件被檢察院壓了六年不起訴,后起訴到法院,問,是否已過追訴時效?
一、什么是時效?
刑法意義上的時效,是指經過一定期限,對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訴或者對所判刑罰不得再執(zhí)行的刑罰制度。因此,刑法上的時效包括兩種,即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今天,我們只談追訴時效。
二、什么是追訴時效?
根據2017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林少欽受賄請示一案的答復》(刑他字(2016)5934號):追訴時效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期限,在追訴時效期限內,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
三、什么是追訴時效期限?
追訴時效期限,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因此,沒有法律的規(guī)定,也就沒有追訴時效期限可言。
四、刑法規(guī)定追訴時效的意義?
1、預防犯罪;2、打擊現行犯罪;3、利于社會安定。
五、刑事追訴與追訴期限的關系?
"追訴"既是個時點概念也是個時間概念,而"開始追訴"僅是個時點概念。追訴時效,不僅要求"開始追訴"的時點行為落在時效內,也要求后續(xù)的所有"追訴"行為都落在時效內?!缎谭ā窙]有"追訴破時效"的規(guī)定,從本質上講,追訴時效是在倒計時,從開始追訴之日起,在正常追訴的情況下,隨著時間的流逝,剩下的可追訴期間會越來越短,直至到期,司法機關對被追訴人的追訴權也就沒有了。
六、追訴時效的期限是以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的。
“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與具體犯罪行為的輕重相適應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5年8月21日對如何理解追訴時效期限中的“法定最高刑”作出司法解釋,認為“雖然案件尚未開庭審理,但是,經過認真審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實案情,在基本事實查清的情況下,已可估量刑期,計算追訴期限”。
根據刑法第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刑法中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期限的法律規(guī)定,卻為“不滿”、“以上”,建議統(tǒng)一規(guī)定。
七、追訴時效的計算方式?
1、追訴時效的起點
《刑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當犯罪分子的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標準之日就是“犯罪之日”。對于行為犯,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對于危險犯,從實施危險行為形成危險狀態(tài)之日起計算;對于結果犯,則應當從犯罪結果產生之日起計算;對于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計算;實害犯,實害結果發(fā)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連續(xù)犯、繼續(xù)犯,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追訴時效的終點
追訴時效的終點究竟是指偵查、檢察、還是審判時,有不同的觀點。追訴時效的關鍵是“追訴”,是為了訴訟而追究,張明楷教授的觀點更貼近法律本意,即只有在審判時還沒有超過追訴期限的,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3、追訴時效的中斷
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追訴時效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4、追訴時效的延長
刑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同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八、其他問題
1、在共同犯罪中,對主犯和從犯應分別計算各自的追訴時效,在量刑上是罪責自負。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具有追訴調查犯罪的權利(針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
九、相關案例
1、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等人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84頁第三自然段針對《刑法》第八十八條指出: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只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案件進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對案件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上述機關對案件進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須具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情況。如果沒有逃避偵查和審判的行為,而是有的司法機關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繼續(xù)采取偵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過追訴期限的,不應適用本條規(guī)定。
2、2007年9月6日《浙江法制報》第6版案例一,講的是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人民法院對鄭某涉嫌尋釁滋事一案作出終止審理的裁定。其中講到該案發(fā)生在1994年,公安機關當時就立案偵查,鄭某也沒有逃避的情形,但公安直到超過追訴時效期限10年后的2007年才叫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導致法院裁定不再追究。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