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案件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汪某,男,19××年××月15日出生于安徽××市,身份證號碼3421291982××××××,漢族,高中文化,住××市西城辦事處××街××號?,F(xiàn)羈押于××市第二看守所。
上訴人汪某不服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阜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的判決,特依法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具體上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認定上訴人主觀有直接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殺人行為與事實不符
(一)一審認定上訴人駕車逆行直接撞向被害人與事實不符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在第二次事故發(fā)生時,是“明知駕車撞向已被其撞傷的被害人會造成傷亡的后果,而希望該結果的發(fā)生”,從而得出上訴人“顯有殺人的故意”與事實不符。上訴人知道,由于自己的過錯,給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傷害,但上訴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無冤無仇;上訴人本人也是一個熱愛生命、對未來生活有美好憧憬的年輕人,沒有任何理由去故意傷害一個無辜的人,更不用說去故意殺人,來換取自己的牢獄之災。
20××年1月××日晚,上訴人是在大量飲酒后駕駛車輛后發(fā)生交通事故,當時自己處在半昏迷狀態(tài),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身體動作和意識。所以當時駕駛車輛并不是沿直線行駛,而是走“S”路線,這一事實不僅同車的高××證言中已有記述,高萍并到庭作證接受了控辯雙方的質(zhì)詢。控方對高××的證言認為和偵查階段一致,控方、受害人都沒有異議。不僅如此,在辯護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中,證人陳××也證明:第二次碰掛時,車子從南向北靠著中心線附近走“S”形的路。所以一審判決書認定證明上訴人駕車走“S”路線的,僅有高××一人證明,與事實不符。事實上,證人陳××是受害人之一洪××的男朋友,他的證言更具有客觀性。他在2008年10月22日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詢問之后,即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就向公安機關提供了一份書面材料,證明上訴人當時駕車是走“S”路線。但不知什么原因,該份證據(jù)材料公安機關并未移送檢察機關。而一審法院對辯護人提供的陳××的證言居然也視若無睹。上訴人實在不解,司法機關為什么為了給本人定故意殺人罪,一再置本案關鍵的證據(jù)于不顧!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在事故發(fā)生時有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是錯誤的
20××年1月××日凌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和出事后,上訴人處于混沌狀態(tài),并不記得發(fā)生的事故。在上訴人被抓獲后仍然是這樣,就連警察為什么喊話攔車、抓捕上訴人,也是后來聽警察說才知道是自己撞人了。當時甚至對對很多簡單的事情也記不得,比如洪光的電話號碼。這在20××年10月××日0時第一次詢問筆錄里有明確的記載。證人呂小軍的證言里也有記述:“(開車的人)喝多酒了,警察去抓他時,他還講警察抓他干啥?!鄙显V人在第一次被詢問時對自己的身份、家庭情況等表述,完全是人的一種記憶本能,并不是如一審判決認定的上訴人“當時并非處于喪失知覺或迷糊狀態(tài),對其自己的行為有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
一審判決以上訴人在被抓獲后隨即進行的審訊中即清楚的描述駕車行走、逃逸路線從而推定上訴人意志清醒是完全錯誤的。上訴人在被抓獲后并不知道自己撞人、已經(jīng)發(fā)生交通事故,更不用說逃逸路線。至于具體的行車路線和事故發(fā)生的細節(jié),是在上訴人被抓獲后的第二天中午,即20××年10月21日11時第二次詢問時,在警察指認的情況下所作的表述,而不是一審判決所認定的在上訴人被抓獲后隨即進行的審訊中即做清楚的描述。
至于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對如何撞人有意回避并否認喝酒”,是完全不顧事實的錯誤認定。上訴人在20××年10月21日11時及以后的所有詢問筆錄和供述中都承認自己是喝酒、大量飲酒后開車引發(fā)交通事故,并因自己的行為觸犯國家法律,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不是如一審判決所說的“否認喝酒”。
二、一審法院不支持復雜性醉酒和行為能力的鑒定申請與事實和法理不符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對醉酒人刑事責任的判斷,應當對醉酒人在醉酒時的不同精神病理狀態(tài)進行分析鑒定,以確定其刑事責任能力。這樣才能體現(xiàn)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和罪刑責相適應原則。
上訴人在年幼時曾有過腦部損傷病史,也有過醉酒后砸爛吊燈等失常行為和失憶經(jīng)歷,所以在一審時辯護人曾申請法院對上訴人當時的醉酒狀態(tài)是否是復雜性醉酒和行為能力進行鑒定,以明確上訴人當時的責任能力和主觀罪過。該鑒定申請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也有必要性,涉及整個案件的定罪量刑。一審法院認為對上訴人進行復雜性醉酒及責任能力的鑒定理由和證據(jù)均不充分與事實、法理不符。
三、一審判決量刑畸重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犯故意殺人罪不僅認定事實錯誤,而且量刑畸重。上訴人認為上訴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而即便上訴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也是量刑畸重。
上訴人在本起事故中沒有直接殺害被害人的故意,事實上也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上訴人在歸案后,如實陳述罪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實案情,并真實悔過、深刻懺悔;上訴人今年27歲,向來遵紀守法,并無前科劣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量刑畸重。
上訴人律師代為草擬上訴狀之日,恰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公開宣判:判決平時多次違章、長期無照駕駛、醉駕,導致四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孫偉銘無期徒刑。而駕駛改裝車在鬧事超速行駛并致一人死亡的杭州“飆車案”胡斌被判刑三年。顯然,按照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本案的判決,上訴人的罪行和和致四人死亡、一人重傷的故意犯罪一樣嚴重!本案致受害人五級傷殘的后果也和大都市的重慶四條生命、一個傷殘同樣嚴重!
四、上訴人的悔罪和積極賠償態(tài)度被一審法院完全漠視
案發(fā)后,上訴人的家人在第一時間內(nèi)向交警隊預繳了3.7萬元醫(yī)療費用,該費用直到受害人出院并沒有用完。不僅如此,上訴人父母雖家境困難但無數(shù)次以各種方式和受害人家人商談,希望砸鍋賣鐵賠償受害人損失。但受害人家堅稱“要先付50萬元并判汪某無期徒刑”才答應商談。不在本案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卻支付訴訟費另外提起民事賠償。受害人這種要上訴人家破人亡的態(tài)度和方式,使得一審合議庭沒有也無法為民事賠償做調(diào)解工作。
在受害人的民事索賠案件并沒有開庭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關于本案的判決顯然將民事賠償不能讓受害人滿意的情況作為對上訴人重判的重要理由。這種判決對上訴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上訴人深知自己的過錯給受害人造成了終生的痛苦,給她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害;但上訴人認為自己沒有殺人的故意,一審認定上訴人主觀有直接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殺人行為與事實不符;上訴人愿意賠償受害損失并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一審判決上訴人無期徒刑量刑畸重。懇請二審法院依據(jù)事實和法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予以改判。
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汪某
辯護律師:王非律師
二〇××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