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六安市某縣發(fā)生故意殺人拋尸案件。
被告人張三因受害人李四多次對其講“你老婆(實為張三女朋友、已懷孕)是我玩過了不要的”等言語,倍感侮辱,便蓄意殺害李四。某日,張三冒充女性通過QQ網約李四到賓館開房,誘騙李四到A市近郊的高速公路旁見面。張三攜帶刀具、編織袋等作案工具到高速公路旁等候李四。當李四來到該處后,張三捅刺李四腹部,并追砍數(shù)刀,導致李四當場死亡。之后,張三將李四尸體裝在編織袋內拋至附近一水塘內;部分作案工具拋至附近河道。
一周之后,李四尸體被路人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偵查破案。
安徽金亞太王非律師受托代理此案。此案經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辯 護 詞
亞律刑字2015第(028)號
安徽金亞太(長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劉某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劉某故意殺人案件二審辯護律師。本案被告人劉某對其犯故意殺人罪不持異議。辯護人認為,對于故意殺人案件,不僅要看犯罪人是否犯有故意殺人的事實,也要看案件的起因、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被害人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還要全面、客觀地收集、審查、核實和認定證據(jù)。這也是確保死刑案件質量的必然要求。
鑒于此,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害人自身具有重大過錯,一審判決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量刑過重,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改判,減輕對犯罪人的處罰。
一、劉某在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如實供述,系自首,應當減輕、從輕處罰
1、劉某系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
在辯護人會見被告人時,劉某陳述:2015年7月18日下午,湖鎮(zhèn)派出所民警電話通知他到派出所送快遞,他就是準備去主動交待的。他到派出所之后警察向他了解情況,他就如實交待相關事項,辦案人員問什么,他就答什么,沒有任何隱瞞。在第一次詢問筆錄簽字之后,有警察讓他好好想想,之后在到金縣縣公安局途中的車上,他就向辦案人員主動交待了所有犯罪事實。
2、劉某第一次訊問筆錄是在金縣縣竹鄉(xiāng)派出所制作,而本案發(fā)生地是在湖鎮(zhèn)派出所轄區(qū),其中必有緣由。
本案發(fā)生地是在金縣縣湖鎮(zhèn),劉某2015年7月18日詢問筆錄的制作場所是湖鎮(zhèn)派出所。而劉某第一次訊問筆錄制作地點是竹鄉(xiāng)派出所訊問室,偵查人員單位是金縣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通常情況下,在劉某被訊問之后,要么是繼續(xù)在金縣縣湖鎮(zhèn)派出所進行訊問,要么轉移到金縣縣公安局進行訊問,為什么第一次訊問在竹鄉(xiāng)派出所進行,必有緣由。
按照劉某的陳述,在他被公安機關問話后,就被帶到車上,然后車子就向金縣縣城方向行駛。在途中,劉某主動向公安機關辦案人員交待其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當時車上有四名辦案警察。在劉某主動交待后,辦案警察說:“你要如實交待,好好配合我們調查?!薄氨緛頊蕚浒涯銕У浇鹂h縣公安局,現(xiàn)在你承認了,就把你帶到竹鄉(xiāng)了?!敝?,劉某才被帶到金縣縣竹鄉(xiāng)派出所做第一次訊問筆錄。
也就是說,劉某在第一次訊問之前,就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其殺人的事實,否則不會被中途帶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lián)的竹鄉(xiāng)派出所進行訊問。
3、關于劉某是否在第一次訊問前就主動交待犯罪事實,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核實。
《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有自首的事實及理由,有關機關未予認定的,應當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要求相關人員作證,并結合其他證據(jù)判斷自首是否成立。
辯護人向二審法院提交調取證據(jù)申請書、被告人會見筆錄,申請人民法院對劉某是否主動交待犯罪事實的情節(jié)予以核實,人民法院依法應當予以查實。
4、劉某自始至終都主動認罪、如實供述。
從案卷材料和一審庭審筆錄可以看出,劉某對其犯有故意殺人罪供認不諱,自始至終都主動認罪、如實供述。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體現(xiàn)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視為自動投案。
據(jù)此,本案被告人是在被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之前,就向辦案機關主動交待故意殺人的事實,并且如實供述。按照法律規(guī)定,劉某構成自首,應當減輕、從輕處罰。
二、本案被害人自身具有重大過錯,對矛盾激化負有重大責任
1、案外人楊某和被告人系事實婚姻關系,且案發(fā)前楊某已經懷有身孕。
案卷材料顯示:被告人劉某和楊某于2014年下半年建立戀愛關系;案發(fā)前,被告人和楊某已經同居,并且楊某已經懷有身孕。(證據(jù)一卷138頁楊某訊問筆錄)事實上,在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父母和楊某父母已經見面,并確定定親結婚。這在當?shù)剞r村,就是婚事已定,只不過因為楊某年齡較小,沒有及時辦理結婚手續(xù),但劉某和楊某系事實婚姻這一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辯護人二審提交的楊某醫(yī)院檢查報告等證據(jù)材料也可以證明,楊某在案發(fā)前已經懷有身孕。
2、本案被害人三番五次用過激言語刺激劉某,是引發(fā)本案慘劇的直接因素,被害人自身具有重大過錯。
案發(fā)時,劉某是一個未滿二十歲的年輕人,他對生活充滿向往,中專畢業(yè)后積極融入社會,參加數(shù)份工作,案發(fā)前自己開設韻達快遞服務部;他自由戀愛,對未來有著美好的希望。
但本案受害人三番五次用過激言語刺激劉某?!袄钅尺@個人比較張揚,喜歡玩女人,楊某和劉某都在一起談戀愛了,他還把和楊某開過房發(fā)生過性關系的事情掛在嘴邊?!保ㄗC據(jù)一卷148頁陳鴻訊問筆錄)李根在訊問筆錄中也陳述:問“李某當你和劉某面前講過多少次關于她和楊某開房間發(fā)生性關系之類的事情?!贝稹爸v了好多次,經常在我們面前炫耀他和哪些女的發(fā)生性關系之類的事情。”(證據(jù)一卷158頁李根訊問筆錄)
劉某陳述:李某講“她是我完玩了不要的”,是他的破鞋。意思是說楊某被他玩弄后甩掉的,……之后在不同的時間和場合,李某又講了楊某是他玩過不要的話等侮辱我的話有五、六次。(證據(jù)一卷10頁、27頁)
被害人說這種侮辱性的話語,僅是一兩次也就罷了,還三番五次地說,并且此時劉某和楊某已經談婚論嫁、楊某已經懷有身孕。正是被害人這種侮辱性的言語極大地刺激了被告人,才引發(fā)了被告人產生了犯意。
《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在對被告人作出有罪認定后,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實,除審查法定情節(jié)外,還應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jié):(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本案被害人自身具有重大過錯,對矛盾激化負有重大責任。
三、本案被告人有其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
1、本案被告人家屬代為償付受害人親屬各項損失共計31萬元。本案被告人年僅二十歲,其本人無經濟支付能力,其家屬代為償付受害人親屬各項損失31萬元,雖然該筆款項遠遠高于法律規(guī)定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金額,但被告人家屬還是希望能夠盡可能地給受害人親屬以合理的補償。
2、劉某無不良違法犯罪記錄,系初犯、偶犯。
四、一審判決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量刑過重
1、一審判決被告人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量刑過重。
《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既有從輕、減輕處罰等情節(jié),又有從重處罰等情節(jié)的,應當依法綜合相關情節(jié)予以考慮。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等量刑情節(jié)的,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
本案中,受害人自身有重大過錯,受害人行為是引發(fā)本案的直接因素;且本案屬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按照最高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guī)定,“應當與發(fā)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
本案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且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一審判決被告人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量刑過重。
2、本案被告人不適用限制減刑的法律規(guī)定。
關于判處死刑緩刑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的法律規(guī)定,其本意是針對犯罪情節(jié)惡劣、具有重大社會危害性和高度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分子所采取的刑事處罰措施。而本案被告人劉某無不良違法犯罪記錄,系初犯、偶犯,其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偵查辦案;并且本案被告人犯罪系事出有因,而不是對無關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無故犯案;劉某能夠認罪、悔罪,其再犯可能性小、社會危險性低,不符合限制減刑的條件。
辯護人想引用本案一審審判長在庭審時的總結話語:“本案戾氣彌漫,人人自危,……譴責被告人劉某故意殺人暴力行為,是否該反思自己在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生活中,有多少人盡到本職,有多少人能堅守底線,又有多少人能做到寬以待人、彼此包容?”
本起故意殺人案導致數(shù)個家庭破裂,年僅二十歲的被害人死亡,被告人也終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正如貝卡利亞所言:“一種正確的刑罰,它的強度只要足以阻止人們犯罪就夠了?!毙谭ㄊ潜Wo守法公民的法律,更是保護犯罪人的法律;對被告人不能處之而后快,更要據(jù)實、依法辦案,做到罰當其罪,罪刑相符。
綜合本案,劉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害人自身具有重大過錯,一審判決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量刑過重,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改判,減輕對犯罪人的處罰。
辯護人:王非律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