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黑0604民初934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3-30
審理經過
原告王晨光、王晨旭、王晨宇、陳蘭英訴被告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喇嘛甸鎮(zhèn)蓋家屯撤村轉企管理工作委員會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晨光及委托代理人付林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喇嘛甸鎮(zhèn)蓋家屯撤村轉企管理工作委員會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王晨光、王晨旭、王晨宇、陳蘭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給付拆除補償款100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9年1月12日,被告與王榮山簽訂《溫室拆除協(xié)議書》,約定將王榮山所有的位于南一路南側、東湖北側、世紀大道西側、鐵人大道東側的生態(tài)園、大棚等設施拆除,棚室和操作間給予補償,按大慶銘信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評估的價格給予補償,協(xié)議簽訂后,補償款一次性付清,應給付王榮山的補償款為1245330.23元,此款尚有1000000元未支付,王榮山現(xiàn)已去世,四原告分別為王榮山的子女和母親,是王榮山的全部繼承人,由于此款一直未給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喇嘛甸鎮(zhèn)蓋家屯撤村轉企管理工作委員會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查明
本案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與原件核對無異的溫室拆除協(xié)議書、(2016)黑0604民初4308號民事調解書各一份及關于蓋家屯債務情況說明復印件一份,本院已依法將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送達給被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意見,也未對上述證據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喇嘛甸鎮(zhèn)蓋家屯撤村轉企管理工作委員會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998年,王榮山在蓋家屯村東南方300米處自建十棟溫室。2009年1月12日,王榮山(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溫室拆除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經讓區(qū)政府、喇鎮(zhèn)政府、村委會決定、南一路南側、東湖北側、世紀大道西側、鐵人大道東側為生態(tài)園、采摘園規(guī)劃區(qū)。1、在規(guī)劃區(qū)內的棚室經村兩委班子、村民代表通過,依法拆除。2、此次拆遷,棚室和操作間作為補償(青苗及苗木和其他配套設施不予補償,包括院墻)青苗及苗木歸棚室戶管理。3、此次拆除的棚室戶中,如有得到苗木及其他配套設施補償?shù)?,所有棚室戶都應得到補償。4、如有未拆遷的棚室戶,以后拆遷價格高于先拆遷的棚室價格,把先拆遷的棚室戶少得的差額補上。5、按大慶銘信房地產佑價有限公司評估的價格給予補償,協(xié)議簽訂之后補償款一次性付清。6、得到補償款后,3-7日自行拆除,不能存在建筑垃圾,如不近期拆除的,由集體拆除。7、本協(xié)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存檔備查。并共同保證嚴格信守和全面的實際履行。附加:金額1245330.23元”。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陸續(xù)給付王榮山補償款245330.23元,余款1000000元一直未付。2015年9月2日,王榮山去世,四原告為王榮山的全部繼承人。現(xiàn)四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補償款1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王榮山與被告簽訂的溫室拆除協(xié)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現(xiàn)王榮山已去世,四原告作為王榮山的全部繼承人有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義務。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未對原告向本院所提供的證據提出書面反駁意見,亦未向本院提交對其有利的證據以反駁原告的主張,為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上述事實予以確認,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剩余補償款1000000元的訴請,依法予以支持。因雙方在溫室拆除協(xié)議書中明確約定協(xié)議簽訂后補償款一次性付清,故原告要求被告自協(xié)議簽訂次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給付利息40000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喇嘛甸鎮(zhèn)蓋家屯撤村轉企管理工作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王晨光、王晨旭、王晨宇、陳蘭英補償款1000000元及利息400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740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董鳳
人民陪審員宗升
人民陪審員楊紹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于麗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