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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魯02民終7042號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1-12   閱讀:

審理法院: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魯02民終7042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9-22

審理經過

上訴人劉東杰、劉龍龍、祝平因與被上訴人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魯0283民初56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劉東杰、劉龍龍、祝平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事實與理由:2013年11月及2014年1月,劉東杰房屋所有權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在青島日報被聲明作廢。在整個拆遷過程中,劉東杰等上訴人未到任何部門注銷或委托他人代為注銷其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因此,屬于非法注銷。劉東杰、劉龍龍、祝平系房屋合法權利人,繼續(xù)占有使用房屋不構成侵權。

被上訴人辯稱

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辯稱,劉東杰、劉龍龍、祝平已經同意拆遷并簽訂拆遷安置協(xié)議,領取獎勵金、選取并裝修入住安置補償?shù)男路课?,沒有理由占用舊房屋。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是否注銷不影響村委訴訟請求的合法性。

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向一審法院訴訟請求:1.判令劉東杰、劉龍龍、祝平排除妨礙,騰出所占用的位于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房屋(門牌號××號);2.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費用由劉東杰、劉龍龍、祝平負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提交《平度市府君廟片區(qū)舊城改造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1份,劉東杰、劉龍龍、祝平認可簽過該協(xié)議,但不知道協(xié)議書具體內容。一審法院認為,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與劉東杰自愿在協(xié)議書簽字、蓋章,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劉東杰、劉龍龍、祝平辯稱僅簽字但不清楚協(xié)議書內容,無證據(jù)證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對該證據(jù)一審法院予以確認。2、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提交《府君廟村舊城改造項目選房確認書(多層)》1份,劉東杰、劉龍龍、祝平認可其真實性,但認為自己所選房屋不足93㎡。劉東杰、劉龍龍、祝平認為房屋面積不足可持據(jù)另行主張,對該證據(jù)一審法院予以確認。3、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提交半島都市報聲明1份,證明劉東杰、劉龍龍、祝平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已經作廢,劉東杰、劉龍龍、祝平對此不予認可,認為雙證應當由其本人注銷,他人無權注銷。該證據(jù)具有客觀性,一審法院予以確認。4、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提交《山東省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件》1份,劉東杰、劉龍龍、祝平認為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應提交2012年建設用地批件。一審法院認為該批次建設用地包括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劉東杰、劉龍龍、祝平的答辯意見沒有依據(jù),一審法院對該證據(jù)予以確認。5、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提交《李園街道辦事處府君廟村劉東杰(××)房屋及附屬物評估報告》1份,劉東杰、劉龍龍、祝平認為自己持有的評估報告未加蓋公章,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證據(jù)有偽造嫌疑。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jù)具有客觀性、合法性,與本案存在關聯(lián)性,劉東杰、劉龍龍、祝平稱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偽造未提交證據(jù)證明,一審法院對該證據(jù)予以確認。6、劉東杰、劉龍龍、祝平提交《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各1份,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不予認可,認為該雙證已注銷,并非合法的權利準證,不具備證明效力,劉東杰、劉龍龍、祝平已經選擇以房屋補償?shù)姆绞浇o予補償,所涉土地已被征收,不具備合法性,也與本案無關。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jù)已被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提交證據(jù)所否定,且已被注銷,不具有合法性,對該證據(jù)一審法院不予認可。7、劉東杰、劉龍龍、祝平提交《府君廟片區(qū)舊城改造項目房屋搬遷安置補償方案》復印件1份,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因該證據(jù)未加蓋公章不予認可,一審法院無法確定其真實性,對該證據(jù)一審法院不予認可。8、劉東杰、劉龍龍、祝平提交視頻資料1宗,用于證明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對其采取停水停電措施,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對此不予認可,認為不能證明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或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安排的人員對劉東杰、劉龍龍、祝平采取斷水斷電措施,與本案無關。劉東杰、劉龍龍、祝平無證據(jù)證明該視頻資料與本案存在關聯(lián)性,對該證據(jù)一審法院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劉東杰、劉龍龍、祝平系親屬關系,共同居住在平度市李園街道辦事處府君廟村原××房屋。在府君廟村實施舊城改造過程中,劉東杰所有的原××房屋及附屬物,經青島衡元德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補償價值合計為78599元。2015年12月3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下發(fā)魯政土字[2015]1517號《關于平度市2015年第3批次建設用地的批復》,同意將包括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平度市李園街道辦事處府君廟村在內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并征收,總計土地19.6874公頃。

2013年2月2日,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甲方)、劉東杰(乙方)及案外人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園街道辦事處(丙方)共同簽訂《平度市府君廟片區(qū)舊城改造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一份,協(xié)議約定劉東杰在府君廟片區(qū)舊城改造區(qū)域內有房屋一處,宅基地面積182.4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78平方米,甲方對乙方采取房屋補償或貨幣補償方式,乙方劉東杰選擇房屋補償方式;甲方已將搬遷安置補償款存入銀行專戶,由甲方、丙方、搬遷行政主管部門、開戶銀行共同監(jiān)管。甲方在乙方取得《搬遷騰房驗收合格單》后,7日內將房屋貨幣補償款、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經營性補助費、搬遷騰房獎勵及其他相關費用發(fā)放給乙方。協(xié)議書簽訂后,劉東杰從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處領取了簽訂協(xié)議獎勵6000元。2013年11月4日,劉東杰的房屋所有權證(9268號)在青島日報被聲明作廢。2014年1月12日,劉東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L35-36-259號)在青島日報被聲明作廢。2016年5月20日,平度市李園街道辦事處府君廟村委與劉東杰簽訂《府君廟村舊城改造項目選房確認書(多層)》,劉東杰、劉龍龍、祝平自愿選擇15號樓一單元201戶樓房一套。2016年9月26日、2017年2月21日,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發(fā)放通知要求未搬遷居民辦理回遷,但劉東杰、劉龍龍、祝平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未騰出,故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訴來一審法院,要求處理。

本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劉東杰、劉龍龍、祝平是否應當騰出涉案房屋。首先,劉東杰與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園街道辦事處共同簽訂的《平度市府君廟片區(qū)舊城改造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各方均應依約履行。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給予劉東杰、劉龍龍、祝平相應的補償;劉東杰、劉龍龍、祝平自愿選擇了房屋補償方式,并領取了簽約獎勵,且已選好回遷樓房,視為其已經接受了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提供的補償方式,故劉東杰、劉龍龍、祝平亦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遷騰房。其次,劉東杰、劉龍龍、祝平所在村莊土地已批準轉為建設用地并征收,劉東杰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亦被聲明作廢,劉東杰、劉龍龍、祝平已不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權利人,繼續(xù)占有、使用該房屋已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要求劉東杰、劉龍龍、祝平排除妨礙、騰出房屋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劉東杰、劉龍龍、祝平要求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向劉東杰、劉龍龍、祝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失費及誤工費共計30600元,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對劉東杰、劉龍龍、祝平該意見本案不予處理。劉東杰、劉龍龍、祝平提出的反訴請求,第一項不屬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圍,第二項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收案范圍,一審法院已告知其另行提起行政訴訟,故對劉東杰、劉龍龍、祝平提出的反訴請求,一審法院不予處理。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劉東杰、劉龍龍、祝平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騰出所占有的坐落于平度市李園街道辦事處府君廟村原××房屋。如果劉東杰、劉龍龍、祝平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支付遲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費1790元,減半收取895元,由劉東杰、劉龍龍、祝平負擔。

二審裁判結果

二審期間,劉東杰、劉龍龍、祝平提交如下新證據(jù):證據(jù)1、2013年6月25日房地產登記詢問記錄、2013年2月2日的登記申請書,證明府君廟村××房屋在注銷登記過程中,詢問記錄及登記申請書中劉東杰的簽字并非本人所簽,注銷登記的程序不合法。證據(jù)2、案外人出具的證明兩份,證明劉東杰在此期間在外務工,不可能在詢問筆錄及登記申請書中簽字。證據(jù)3、2016年5月25日通知一份、2013年4月2日調查摸底表、2013年2月27日反饋意見通知、反饋意見單,證明選房不是劉東杰、劉龍龍、祝平自愿選擇的。證據(jù)4、涉案××房屋以及附屬物的評估報告,上面沒有評估單位的公章,也沒有評估師的簽字,因此對2012年12月5日青島衡元德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有異議。證據(jù)5、2017年8月21日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后附平發(fā)改字(2013)314號文、2017年34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意見書、2013年9月22日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平度市環(huán)保局信息公開條例2013年302號批復、2017年第2號平度市環(huán)保局出具的信息公開告知書,證明拆遷程序違法,項目立項錯誤,不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而且建設單位是平度市李園街道辦事處,是鎮(zhèn)政府,也是違法的。證明村委拆遷的行為是違法的,立項文件的時間是錯誤的,在沒有立項的情況下,村里在2013年12月份開始實施,正式開工是2013年4月份,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在2015年5月25日辦理。同時證明安置房未經過竣工驗收,不具備交付條件。證據(jù)6、2017年55號政府信息公開書,證明當時據(jù)以進行拆遷的2012年10號文件已經廢止。證據(jù)7、山東省國土資源廳2017年345號答復告知書,該批復后面的批件中包含有平度市2015年第三批次建設用地批復,在該批復中沒有明確征地的地塊,不能證明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圍內。證據(jù)8、照片,證明李園街道辦事處作為安置房屋的建設單位是違法的。鎮(zhèn)政府無權在商業(yè)性質的開發(fā)中作為建設單位,李園街道辦事處只是管理部門,沒有行政權利,作出行政權利是超越職權。證據(jù)9、青島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出具的規(guī)劃圖、2017年第20號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證明2015年的規(guī)劃圖紙、征地批文均不包含涉案房屋的征地地塊,屬于先建后批,程序違法。同時證明安置的新房屋沒有按照規(guī)劃圖建設。證據(jù)10、2009年4月6日衛(wèi)星拍攝的村里原貌圖、2013年衛(wèi)星拍攝的圖片、2017年5月12日衛(wèi)星拍攝的圖片,證明當時村里有違法建筑,但是在拆遷過程中違法建筑與合法建筑的補償標準是一致的,不合理。包括村里的農用地,在征收過程中沒有轉為建設用地就進行了征收。同時證明涉案房屋不在征收范圍之內。

本院認為,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在一審的訴訟請求為判令劉東杰、劉龍龍、祝平排除妨礙,騰出所占用的位于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原××房屋。因此,本案的審查應圍繞上述訴訟請求展開。平度市李園街道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主張遷讓的依據(jù)為劉東杰與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園街道辦事處、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園街道辦事處府君廟村民委員會共同簽訂的《平度市府君廟片區(qū)舊城改造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該補償協(xié)議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予以履行。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劉東杰、劉龍龍、祝平所在村莊土地已批準轉為建設用地并征收,劉東杰、劉龍龍、祝平在拆遷過程中自愿選擇了房屋補償方式并已接收回遷房屋,領取了簽約獎勵,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園街道辦事處及府君廟村民委員會還按照協(xié)議約定將搬遷安置補償款存入銀行專戶,因此,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園街道辦事處府君廟村民委員會已經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了相應義務,劉東杰、劉龍龍、祝平亦應當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按照約定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遷騰房。故,一審法院對于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園街道辦事處府君廟村村民委員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認定得當,本院予以確認。劉東杰、劉龍龍、祝平在一、二審中提交的諸多證據(jù),均是針對拆遷過程中是否存在程序違法所提交的,與本案民事訴訟所審理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的履行,不存在必然的關聯(lián)性,且在二審中,其自述對于行政行為是否違法已經另行提起訴訟,因此,其提交的證據(jù)因缺乏與本案民事訴訟的關聯(lián)性,本院在本案中不予采信。劉東杰、劉龍龍、祝平還主張安置補償協(xié)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未提交有效的證據(jù)加以證明,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劉東杰、劉龍龍、祝平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90元,由劉東杰、劉龍龍、祝平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龍騫

審判員孫向東

審判員馬喆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闞玉龍

書記員于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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