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洪江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566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3-10-17
審理經(jīng)過
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江市XX局訴被告張XX、張XX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因被告張XX、張XX已主動履行合同義務,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依法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jié)果
準許原告洪江市XX局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洪江市XX局負擔。
審判人員
審判長袁勇
審判員周麗
人民陪審員李文虎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莫苓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