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兵04民終64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10-26
審理經過
上訴人胡偉、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六十六團(以下簡稱六十六團)因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霍城墾區(qū)人民法院(2015)霍墾民初字第4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未查明六十六團與胡偉是否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書,以及該協(xié)議書的具體內容,也未查明被拆遷的鴕鳥山莊中,屬于胡偉的建筑物及地上附著物有哪些物品,該物品確定的具體補償數額,即判決六十六團支付胡偉征遷補償款767797.23元,屬于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本案系基于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而引發(fā)的追索拆遷補償款糾紛,而非確權糾紛,一審法院將案由確定為所有權確認糾紛,明顯不當。另外,胡偉在一審訴訟請求中,并未主張林木管理費,一審法院超出胡偉的訴訟請求,判決六十六團支付45540元林木管理費,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綜上,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霍城墾區(qū)人民法院(2015)霍墾民初字第48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霍城墾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胡偉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6140元、上訴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六十六團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938元,予以退回。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成軍
審判員尹素梅
代理審判員馮林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林愈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