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黔0402民初348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11-03
審理經過
本院在審理原告蔡慶祥訴被告貴州省安順市水利電力建設總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糾紛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本案想與被告庭外協(xié)商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以本案想與被告庭外協(xié)商為由申請撤回對被告起訴,系其對訴權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原告蔡慶祥撤訴。
案件受理費實收人民幣1584元,減半收取人民幣792元,由原告蔡慶祥承擔。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何嬌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