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閩06民終612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8-03-15
審理經過
上訴人吳蔚如、林琪因與被上訴人福建向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向榮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法院(2017)閩0602民初68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吳蔚如、林琪請求向榮公司支付逾期安置過渡費,實為請求向榮公司履行2007年4月6日雙方簽訂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第一份拆遷協(xié)議》),對該訴訟請求的審理,勢必應對該協(xié)議書的效力進行審理和認定,一審法院未對該協(xié)議書的效力進行審理和認定不妥。因向榮公司就同一拆遷標的物又于2010年元月20日與林素云簽訂內容基本一致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第二份拆遷協(xié)議》),故《第一份拆遷協(xié)議》的審理和認定結果,與《第二份拆遷協(xié)議》的效力和履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應依法追加《第二份拆遷協(xié)議》的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一審法院未予追加當事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且在認為安置房權屬問題屬另案法律關系的情況下,又以證據(jù)不足為由不予采納吳蔚如、林琪安置房系其所有的主張,實則又審理了與本案訴訟請求無關的安置房權屬問題,審非所訴,亦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法院(2017)閩0602民初683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吳蔚如、林琪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654元予以退回。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于倫
審判員陳春生
審判員陳育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林延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