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京民申2976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9-30
審理經過
再審申請人余淑言因與被申請人北京實創(chuàng)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實創(chuàng)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終8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稱/抗訴機關稱
余淑言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我的全部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實創(chuàng)公司承擔。理由為:(一)不合規(guī)的庭審。1.二審組成的合議庭名不符實;2.權力決定一切的思想;3.違反了庭審的法定程序,影響了整個案件的正確判斷。(二)具體再審理由。1.關于爭議焦點一:實創(chuàng)公司用回遷時每平方米23800元的市場價格來結算回遷房的面積差價是否違規(guī),以此確定實創(chuàng)公司是否有錯在先,是否應該賠償我延后8個月回遷的租金損失問題,法院采信了“市場價格”,但在庭審前和庭審中都沒有出示此證據,更沒有對此證據進行質證和論證,而且就此證據而言在本案中并沒有其合法性;法院目中無法枉法裁判;法官對本案焦點都弄不明白,談何正確裁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2.關于爭議焦點二:我在結清差價款拿到回遷房后,實創(chuàng)公司應該在什么時間為我辦理房產證以此來鑒別實創(chuàng)公司拖延4年不辦理房產證,造成我四個采暖季不能報銷的取暖費是否應該賠償問題,兩審法院的庭審違反了“當事人陳述”的法定程序;認定事實違反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及司法公正的原則。3.關于爭議焦點三:在簽訂拆遷協(xié)議后,當合同中有不明價款的條款時,該不該再簽訂一個補充協(xié)議來證明這一部分的不明金額,協(xié)助我免稅。兩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曲解法律,枉法裁判。余淑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再審被申請人辯稱
實創(chuàng)公司提交意見稱,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據法律駁回余淑言的再審請求。(一)二審庭審組成無有不當,將“權力決定一切的思想”作為再審理由無依據,庭審符合法定程序。(二)對于所選房屋面積超出產權調換面積4平米以上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市場銷售價格購買,完全符合被拆遷人自愿選擇回遷房面積愿意承擔市場風險的意愿。我公司沒有為余淑言承擔報銷供暖費的義務,余淑言配偶所在單位不報銷供暖費非我公司過錯。我公司與余淑言簽署拆遷協(xié)議后履行了全部約定的義務,沒有義務履行協(xié)議之外余淑言提出的義務,余淑言不應以避稅為由要求我公司與其另簽補充協(xié)議。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余淑言與實創(chuàng)公司簽訂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明確約定:實創(chuàng)公司在拆遷工作完成后兩年內將回遷房建設完畢,余淑言收到實創(chuàng)公司的回遷通知后,應按通知約定的期限和事項辦理完回遷入住手續(xù),逾期不回遷的,不再享受各種補助費。實創(chuàng)公司在2011年9月22日向余淑言發(fā)出回遷房屋入住通知,但因余淑言未按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及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的約定結算超出產權調換建筑面積4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差價,而未及時辦理入住手續(xù),故其無權要求實創(chuàng)公司支付入住通知發(fā)出后的補助費。一、二審法院對余淑言要求支付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間的租房費1672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是正確的。
余淑言主張因實創(chuàng)公司的原因導致其多交稅款407.55元以及供暖費報銷損失4029.6元,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法院不予認定和支持,并無不當。余淑言主張兩審程序不合法,沒有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余淑言的再審申請缺乏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駁回余淑言的再審申請。
審判人員
審判長姜春玲
審判員王士欣
審判員程占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寒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