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焦作市馬村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6)豫0804民初722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12-22
審理經過
本院在審理原告宋希順訴被告焦作市馬村區(qū)演馬街道辦事處趙蔣村村民委員會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宋希順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原告宋希順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宋希順承擔。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