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新疆阿勒泰地區(qū)富蘊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5)富民初字第431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07-17
審理經過
原告劉秀芝、劉新香、劉紹軍與被告富蘊縣錦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城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羅家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秀芝委托代理人柴世喜,原告劉新香委托代理人遲希躍,原告劉紹軍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康家山,被告錦城公司委托代理人張知義、宋繼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劉秀芝、劉新香、劉紹軍訴稱,2007年5月2日,原、被告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原告的房屋進行拆遷,由被告給予置換補償,被告賠償給原告的住宅房屋為名山花園小區(qū)中的一套3樓,面積為65至68平方米。門面房的面積是25至28平方米,地址在老步行街。原告于2007年5月2日前將房屋騰空交給被告,被告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將驗收合格的樓房交給原告,該合同經富蘊縣公證處依法公證,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騰空了房屋并交付給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約定交付房屋,被告方嚴重違約?,F(xiàn)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4萬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
被告錦城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是事實。但合同簽訂后,原告未按約定騰空房屋,因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位置不明確,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9月27日對住房補償做了補充約定,被告將x號樓x單元x室(面積為81.5平方米),超出了約定面積13.5平方米的房屋置換給原告,雙方簽字確認后將置換住房安置完畢,2015年4月22日,被告與原告約定置換門面房的位置為x號樓負x號(面積為31.87平方米),超出了約定面積3.87平方米門面房置換給原告。被告已按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將住房及門面房交付給原告,兩份補充協(xié)議已履行完畢,因此被告不存違約行為。因被告提供的房屋超出約定面積,原告應該支付相應的差價,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劉秀芝、劉新香、劉紹軍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舉證如下:
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公證書。用以證明合同中約定了原、被告雙方的權利及義務,但被告沒有按合同履行交付房屋及門面房。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予以認可,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被告認為合同中約定的住房和門面房屋不明確,原、被告雙方已經對住房和門面房進行了補充約定并履行完畢。本院認證意見為被告對該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故對該組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
二、楊雪梅出具的收據。用以證明原告在合理期限內向被告交付拆遷的房屋及鑰匙。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予以認可,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原告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本院認證意見為被告對該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故對該組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
被告錦城公司為反駁原告訴訟請求舉證如下:
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公證書、協(xié)議書、安置補償中止協(xié)議。用以證明因合同當中對約定的住房和門面房不明確,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補充協(xié)議,且原告認可被告不存在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被告實際置換的房屋超出了合同約定的面積且原告存在遲延騰出房屋的違約行為。原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予以認可,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被告提供的補充協(xié)議內容不完整。本院認證意見為原告對該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故對該組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
二、兩份房屋面積測繪報告、富蘊縣名山花苑小區(qū)x號樓負一層平面圖。用以證明被告實際交付的住房面積為81.5平方米,門面房面積為31.87平方米,原告應當支付差價。原告對該組證據的三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認為房屋沒有經原告的實際測量和簽字確認。本院認證意見為該組證據加蓋有富蘊天正測繪有限公司的公章,證據合法、有效,故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2日,錦城公司與劉勝寬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合同中約定:甲方對乙方的房屋進行拆遷,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號是(96)0572號,房屋產權證號是xxxxxxxx,乙方自行選擇安置臨時過渡住房,房屋產權面積調換比例按1:1執(zhí)行。甲方賠償給乙方的住宅房屋為名山花園小區(qū)中的一套3樓,面積為65至68平方米。門面房在步行街的面積是25至28平方米。甲方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將驗收合格的樓房交付給乙方。乙方必須在2007年5月2日前將房屋產權證及土地證交給甲方并將房屋騰空。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一方違約將按房屋拆遷補償總額的10%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法定代表人汪魯文及劉勝款的子女劉秀芝、劉新香、劉紹軍、劉紹學在合同上簽字確認。原、被告將該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在富蘊縣公證處進行了公證。2015年7月26日,劉勝寬將騰空的房屋及鑰匙交付給被告錦城公司。
2014年9月27日,原告劉秀芝的丈夫柴世喜與錦城公司達成協(xié)議,錦城公司將名山花園小區(qū)x號樓x單元x室交付給原告,協(xié)議中約定錦城公司已經履行完住房安置補償義務。2015年4月22日,原告劉秀芝的丈夫柴世喜與錦城公司達成協(xié)議,錦城公司將名山花園小區(qū)x號樓負x號門面房(面積為31.87平方米)交付給原告,協(xié)議中約定錦城公司已經履行完門面房安置補償義務,該協(xié)議簽訂后原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即行終止。另查明,拆遷合同簽字人之一劉紹學已經去世。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錦城公司與原告劉秀芝丈夫柴世喜簽訂的協(xié)議及拆遷安置終止協(xié)議視為對原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被告已經將住房及門面房交付給原告,根據補充協(xié)議約定原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已經終止,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存在違約行為,故對原告主張被告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于被告辯稱原告應當支付住房及門面房的差價,被告可以另行起訴向原告主張,故對被告的辯稱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劉秀芝、劉新香、劉紹軍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即4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劉秀芝、劉新香、劉紹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阿勒泰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羅家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嚴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