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1)安民再終字第9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1-11-07
審理經過
再審申請人趙桂云與被申請人安陽市土地儲備中心因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2009年6月22日安陽市文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03)文民初字第575號民事判決。趙桂云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安民一終字第711號民事判決。趙桂云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00879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再審申請人趙桂云的委托代理人張鑫生,被申請人安陽市土地儲備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賈紅晨、黃海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查明,2002年8月15日、8月24日、9月29日安陽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公室分三次給被告核發(fā)拆許字(2002)14號、16號、17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范圍分別為:南起文峰北環(huán)路北,北至北門西馬道以南,東西范圍以唐子巷北段改造局部地塊控制詳細規(guī)劃標定的界線為準;大院街9號、唐子巷87號、北門西8l號,東西約20米,南北約80米,具體范圍以標定的界線為準;南起文峰北環(huán),北至北門西馬道,東西范圍以唐子巷北段改造局部地塊控制詳細規(guī)劃標定的界線為準。三份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期限分別為:2002年8月16日至9月30日;8月25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0月20日。被告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委托安陽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處(以下簡稱拆遷安置處)實施拆遷。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在拆遷過程中,實施拆遷的單位對被拆遷區(qū)域采取停水、停電、堵路、限制出入、發(fā)布通知“已定房源拆遷戶,請于27號前結算清,過期房源作廢”等方式、方法進行拆遷。
趙桂云家房屋是父親趙XX的,父親去逝后,房屋歸姊妹六人所有,房產證登記的所有權人為趙XX,共有權人為趙XX、趙XX、趙XX、趙XX、趙桂云。趙XX持有房產證,其他五人各有一個共有權證,房產證面積92.37平方米。2002年9月10日拆遷安置處對原告家的房屋(登記在趙普云名下)進行丈量,丈量面積99.80平方米。2002年9月12日,趙XX之子趙XX領取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款和三費共計84750.2元。另有95.21平方米房屋丈量表登記房主姓名中,除趙XX、趙XX、趙XX、趙XX、趙XX外,另有1人王XX,原告不知王XX是誰。被告陳述:王XX是房產局職工。2002年12月30日安陽市房產管理局文峰分處給拆遷辦出具信函,要求拆遷辦將95.20平方米房屋對王XX進行安置,被告認為房屋有糾紛,因而未安置,也未結算。原告提供建房申請表1張,證明翻建西屋為2層10間。文峰區(qū)北大街辦事處批準原告建房208.11平方米,但房產部門和區(qū)城建部門均未簽意見。
安陽市唐子巷北段被拆遷戶106戶于2004年8月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安陽市人民政府給安陽市土地儲備中心作出的安政土(2001)72號《關于唐子巷道路兩側開發(fā)申請用地的批復》,按1980元/平方米給原告各戶土地補償,賠償損失2000萬;撤銷安陽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公室給安陽市土地儲備中心頒發(fā)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安陽市人民政府72號《批復》符合法定程序,安陽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公室為安陽市土地儲備中心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等106戶要求撤銷72號《批復》和《房屋拆遷許可證》,理由不成立,駁回原告等106戶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原告等106人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安陽市土地儲備中心有申請用地的資格,有申請拆遷許可證的資格;關于土地補償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2001年國務院發(fā)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痹跊]有新的法律法規(guī)出臺之前,對土地使用權人的適當補償應理解為已經體現在房屋拆遷的補償內。原告等106戶在拆遷過程中,就拆遷補償問題已與有關部門簽訂了補償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原告等106戶要求補償土地損失2000萬人民幣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因而,作出(2005)豫法行終字第00044號、第00047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等106戶申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0日駁回了其申訴。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00047號行政判決書已確認了安陽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公室頒發(fā)拆遷許可證的行政行為合法,被告在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形下對原告的房屋實施拆遷,原告認為被告不具備拆遷資格,理由不足,不予認定。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河南省建設廳于2001年11月7日下達“關于認真貫徹新條例、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1年11月1日起核發(fā)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實行貨幣補償的,各地應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各市根據本地實際制定補償指導價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由各地制定暫行辦法執(zhí)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2002年12月1日實施。在新舊條例交替時期,安陽市建委下發(fā)了安建(2001)298號文《安陽市建設委員會關于認真貫徹新條例加強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核發(fā)拆遷許可證的項目,補償標準暫按符合新《條例》規(guī)定的原則,又符合我市實際的安政(2001)16號文執(zhí)行。在沒有新的法律、法規(guī)出臺之前,對土地的適當補償已體現在房屋拆遷的補償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豫法行終字第00044號、第00047號行政判決書已對此進行了認定。原告家的房屋已由趙XX以貨幣結算形式領取了拆遷補償款,該款歸趙桂云姐妹六人共同共有,趙XX持房屋所有權證進行結算,并無不當,原告與趙XX之間的糾紛可以另案提起析產訴訟。原告要求對95.20平方米房屋進行拆遷安置,因原、被告既未結算,又未簽訂協(xié)議,因而,原告的該項請求,不予審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砸壞的彩擴機等物損失20萬元;界墻60平方米按200元/平方米,過道6平方米按800元/平方米補償,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過渡費42600元(18月×3元×100平方米+62月×6元×100平方米),是指趙XX已領房屋的過渡費,因趙XX是貨幣結算,不存在過渡費,原告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趙桂云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797元,由原告趙桂云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趙桂云不服上訴稱,強烈要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安陽市文峰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3)文民初字第575號錯誤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5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給我2套房屋約200平方米;按實時過渡期支付過渡費;賠償價值20余萬元的彩擴機等物品、6平方米的過道、60平方米的界墻。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以上訴訟請求,依法維持上訴人應有的合法權利。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安陽市土地儲備中心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應依法予以維持。
經二審庭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基本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
二審法院認為,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河南省建設廳于2001年11月7日下達“關于認真貫徹新條例、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1年11月1日起核發(fā)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實行貨幣補償的,各地應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各市根據本地實際制定補償指導價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由各地制定暫行辦法執(zhí)行?!逗幽鲜〕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在2002年12月1日方才實施。因唐子巷北段拆遷改造正處于新舊條例交接的特殊時期,在新舊條例交接的特殊時期,安陽市建委為解決這一問題,專門下發(fā)了安建(2001)298號文《安陽市建設委員會關于認真貫徹新條例加強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合法拆遷許可證的項目,補償標準暫按符合新《條例》規(guī)定的原則,又符合我市實際的《安陽市城市建設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安政(2001)16號文】執(zhí)行。被上訴人均按上述標準給予了上訴人補償。趙桂云家房屋房產證登記的所有權人為趙XX,共有權人為趙XX、趙XX、趙XX、趙XX、趙桂云。趙XX之子趙XX以貨幣結算形式領取了拆遷補償款,該款應歸趙桂云姐妹六人共同共有,原審法院讓趙桂云另案起訴趙XX析產糾紛并無不當。上訴人所訴稱的95.20平方米的房屋,因其提供的建房申請表上房產部門和城建部門未簽署準建意見,且雙方即未結算,又未簽訂協(xié)議,故上訴人要求對95.20平方米的房屋進行拆遷安置,一審不予受理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主張的過道6平方米、界墻60平方米及價值20余萬元的彩擴機等物品的賠償,由于其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訴人所主張的過渡費,趙XX進行了貨幣補償結算,由于貨幣結算不存在過渡費,故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797元,由上訴人趙桂云負擔。
再審申請人稱/抗訴機關稱
判決生效后,趙桂云申請再審稱,1、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土地儲備中心強制拆除趙桂云兩處房產,其中一處是共有房,趙桂云是共有權人,補償款由趙桂云侄子趙XX領取,補償標準按安政16號文的標準,未依法進行評估;另一處房產是趙桂云獨有的房產,土地儲備中心拆除后卻沒有任何補償,強行拆遷時,砸壞房屋內價值20余萬元的物品;另外60平方米的院墻及過道沒有丈量;2、原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采用的證據不當,地方法規(guī)與國家法律沖突時,應依據國家上一級法規(guī),土地儲備中心讓趙XX領取補償款,不僅侵犯了我的財產產權,還剝奪了我的安置權;3、關于趙桂云的自有房,一二審法院以既未結算,又未簽訂協(xié)議而不予受理是不正確的;4、趙桂云訴求的過道、界墻未丈量及20余萬元的物品被砸壞,一、二審以趙桂云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不正確的,現要求撤銷原判予以再審。
再審被申請人辯稱
安陽市土地儲備中心答辯稱,1、趙桂云所訴第一處房產登記在趙XX名下,趙XX系趙XX之子,趙XX領取了安置費,如果趙桂云認為未經她允許,屬于他們內部關系;2、第二處房產未經城建部門和房管部門批準,且該房產存在糾紛;3、趙桂云的物品損失和過道、院墻等問題,趙桂云提供的證據不足。其請求應予駁回。
本院查明
再審查明事實與原一、二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河南省建設廳于2001年11月7日下達“關于認真貫徹新條例、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1年11月1日起核發(fā)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實行貨幣補償的,各地應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各市根據本地實際制定補償指導價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由各地制定暫行辦法執(zhí)行?!逗幽鲜〕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在2002年12月1日方才實施。因唐子巷北段拆遷改造正處于新舊條例交接的特殊時期,在新舊條例交接的特殊時期,安陽市建委為解決這一問題,專門下發(fā)了安建(2001)298號文《安陽市建設委員會關于認真貫徹新條例加強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合法拆遷許可證的項目,補償標準暫按符合新《條例》規(guī)定的原則,又符合我市實際的《安陽市城市建設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安政(2001)16號文】執(zhí)行。被申請人均按上述標準給予了再審申請人補償。趙桂云家房屋房產證登記的所有權人為趙XX,共有權人為趙XX、趙XX、趙XX、趙XX、趙桂云。趙XX之子趙XX以貨幣結算形式領取了拆遷補償款,該款應歸趙桂云姐妹六人共同共有,原審法院讓趙桂云另案起訴趙XX析產糾紛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所訴稱的95.20平方米的房屋,因其提供的建房申請表上房產部門和城建部門未簽署準建意見,且雙方即未結算,又未簽訂協(xié)議,故再審申請人要求對95.20平方米的房屋進行拆遷安置,一審不予受理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申訴主張的過道6平方米、界墻60平方米及價值20余萬元的彩擴機等物品的賠償,由于其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再審申請人所主張的過渡費,趙XX進行了貨幣補償結算,由于貨幣結算不存在過渡費,故再審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維持本院(2009)安民一終字第711號民事判決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仝慧義
審判員劉景峰
代理審判員趙中友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王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