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上海市閘北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08)閘民(行)初字第35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08-11-26
審理經過
原告顧某某訴被告上海某某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08年9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顧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某某、謝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本市虬江路***號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2006年8月26日,原、被告簽訂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以下簡稱《補償安置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根據協(xié)議,被告應向原告返還動遷建筑面積41.734平方米,但被告在履行合同時只向原告返還了相當于建筑面積35.88平方米所折合的安置款項620000元。尚余按建筑面積5.854平方米所折合的款項101156.06元以及按照2005年10月12日閘房地拆裁字(2005)第***號房屋拆遷裁決書中載明的安置原告戶本市某某某村**號403室房屋(建筑面積64.13平方米)所折款項187730.6元未返還原告。被告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請1、要求被告給付原告貨幣補償款101156.06元。2、要求被告履行閘房地拆裁字(2005)第***號房屋拆遷裁決書,給付原告房屋安置款187730.6元。
被告辯稱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虬江路***號房屋屬公房,承租人系原告。租賃部位三層前樓,居住面積23.3平方米(含陽臺),換算成建筑面積為35.88平方米。關于曬搭面積計算問題,因租用公房憑證上明確“曬搭3.8平方米產權屬私”,因此不能以公房面積進行計算。至于原拆遷裁決書上裁決安置的本市某某某村**號403室房屋,因該裁決之后,拆遷人又與原告重新簽訂了貨幣安置協(xié)議,故不存在該安置房屋的履行問題。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在起訴時提供如下證據:
1、《補償安置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證明閘房地拆裁字(2005)第***號房屋拆遷裁決書需繼續(xù)履行。
2、房屋拆遷裁決書[閘房地拆裁字(2005)第***號]及行政復議決定書[滬房地資復決字(2005)第***號]。證明經行政復議確認房屋拆遷裁決書合法有效,應繼續(xù)履行。
3、試看房屋介紹信。證明某某某村**號403室房屋曾經安置過原告戶。
經當庭質證,被告某某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證據中《補充協(xié)議》上的“其他事項(說明)”與原裁決書無關;證據2原、被告在拆遷裁決及行政復議之后,重新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了安置補償協(xié)議,因此裁決書不應再繼續(xù)履行。
被告某某公司在審理中提供以下證據:
1、房屋拆遷許可證[拆許字(2003)第3號]及房屋拆遷期延長許可證通知。證明對被拆房屋實施拆遷經有關部門批準。
2、租用公房憑證。證明原告戶的居住面積20.1平方米系包含了陽臺面積,但被告在拆遷中又增加補償了陽臺面積3.2平方米;同時,該證明確曬搭3.8平方米產權屬私,不屬于租賃部位,故不作補償。
3、動遷居民情況調查表、動遷居民戶籍資料摘錄表。證明原告戶戶籍情況。
4、房屋拆遷補償估價報告單及送達回證。證明被拆房屋的評估單價及評估報告的送達情況。
5、委托書。證明原告曾委托徐某某與被告協(xié)商拆遷事宜。
6、《補償安置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證明拆遷裁決之后原、被告就拆遷安置問題已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了相關協(xié)議。
7、某某坊基地拆遷發(fā)放費用憑證。證明原告于2006年9月15日領取了貨幣安置款620000元。
8、退房單。證明原址房屋已被拆除。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3、5、7-8均無異議;對證據4有異議,認為評估單位未到原告家中實地查看,該報告系從原告家門縫中塞入,未實際交給原告;對證據6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補償安置協(xié)議》第一條中“房屋性質私公房”說明被告簽訂協(xié)議時是認可曬搭面積的。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坐落本市虬江路***號房屋系公房,承租人為顧某某,租用公房憑證上記載居住面積為20.1平方米。戶籍人口2人,分別為徐某某、顧**。2003年6月5日,被告某某公司依據拆許字(2003)第3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上址房屋進行拆遷。2005年10月12日,根據拆遷人的申請上海市閘北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作出閘房地拆裁字(2005)第***號房屋拆遷裁決書,裁決顧某某戶自收到該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遷出虬江路***號三樓、平臺、曬搭,遷至某某某村**號403室,并支付給某某公司面積標準房屋調換差價款21974.4元等。裁決之后,顧某某等申請行政復議。2006年2月13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上海市閘北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拆遷裁決書。2006年8月2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適用貨幣補償)》及《補充協(xié)議》。《補償安置協(xié)議》約定:顧某某承租的房屋坐落在虬江路***號,房屋類型舊里,房屋性質公房,建筑面積35.88平方米。顧某某戶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安置方式;根據閘北區(qū)政府規(guī)定,被拆除房屋同區(qū)域已購公房上市交易平均市場單價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560元;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654元;某某公司應當支付給顧某某戶貨幣補償款、搬家補助費等費用計142692.44元等。另,《補充協(xié)議》還約定:……,拆遷人根據顧某某戶實際情況同意一次性照顧補償人民幣477407.56元……。2006年9月15日,顧某某領取了相應安置款項合計620000元。被拆房屋業(yè)已拆除。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2003年6月5日,被告某某公司經有關部門批準依法對本市虬江路***號房屋進行拆遷。2006年8月26日,原告顧某某與被告某某公司簽訂了《補償安置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首先,經過庭審質證,《補償安置協(xié)議》第一條中將“房屋性質”欄內“私”字劃去,并另行填寫了“公房”字樣。此與被拆房屋的租用公房憑證中的記載虬江路***號房屋系公有房屋能相互印證,且對該房屋性質的認定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號令)(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文件精神,本院予以確認。其次,被拆房屋的租用公房憑證附注上載明:經批準曬搭產權屬私,并調整租金。因此,被告某某公司以該憑證上記載的租賃部分居住面積并另行增加陽臺面積進行安置補償,亦未違反《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本院亦予認可。再次,因有關部門對被拆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問題作出裁決并進行行政復議之后,原告顧某某與被告某某公司又重新就被拆房屋的補償安置問題協(xié)商一致,并簽訂了相關協(xié)議,因此原房屋拆遷裁決不再繼續(xù)執(zhí)行。綜上,原告認為被告應當返還少計算面積的款項以及給付原裁決書所安置房屋折合成相應款項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原告顧某某要求被告上海某某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有限公司給付其貨幣補償款101156.06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顧某某要求被告上海某某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有限公司履行閘房地拆裁字(2005)第***號房屋拆遷裁決書,給付其房屋安置款187730.6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顧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孫迪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周瑩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