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遵化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5)遵民初字第02140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05-09
審理經過
原告劉廣信與被告遵化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遵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征收辦公室)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馬軍戍、被告城投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會軍、被告征收辦公室委托代理人張鐵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2010年10月4日,第一被告做為甲方,原告做為乙方,第二被告做為監(jiān)督方,三方簽訂了《住宅房屋產權置換協(xié)議書》,確認原告應置換的住宅樓建筑面積為155.58㎡。按照被告提供的戶型,原告選擇安置住宅樓房建筑面積135㎡,第二被告同意原告用剩余應安置面積20.58㎡置換車位一個,雙方不再找補差價,并與原告簽訂《住宅房屋產權置換補充協(xié)議書》。2013年12月份,第二被告通知原告選房,并告知協(xié)議約定的建筑面積135㎡的戶型已經沒有了,只能選擇建筑面積為145.63㎡的戶型,于是原告選擇了開元國際4-2-××室,并問被告車位怎么選,被告未答復。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交付置換的樓房及車位,被告一直推脫至今。故起訴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立即將開元國際4-2-××室及車位交付給原告,同時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原告違約金756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城投公司辯稱:2010年9月14日,答辯人與原遵化市人民政府拆遷辦公室,即現(xiàn)在的本案第二被告簽訂《遵化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城市拆遷合同專用章移交協(xié)議》一份。該協(xié)議第6條約定“專用章移交即代表由該章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和責任的全部移交,該章在拆遷辦保管使用期間所發(fā)生的一切權利和法律責任由其全部承擔?!北景冈嫫鹪V所依據(jù)的《住宅房屋產權置換協(xié)議書》簽訂的時間為2010年10月4日,即在城市拆遷合同專用章移交協(xié)議生效后所簽訂。因此,答辯人不負有任何合同上的義務,其將城投公司列為被告并要求承擔合同義務于法無據(jù),應予駁回。
被告征收辦公室辯稱:一、2010年10月4日,遵化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答辯人簽訂了《住宅房屋產權置換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中確認被答辯人應安置住宅樓房建筑面積155.58㎡,選擇安置住宅樓房建筑面積135㎡,剩余安置面積20.58㎡置換車位一個。2013年12月,被告組織回遷安置樓房分房,按照分房方案規(guī)定,被答辯人選擇了開元國際4-2-××樓房,建筑面積145.63㎡。按照政策規(guī)定,被答辯人需交納樓層差價款8737.8元、維修基金10485.36元、契稅1079.1元、天然氣初裝費3200元、應得臨時安置補助費17472.5元,合計需交納現(xiàn)金6029.76元,剩余安置面積9.25㎡,待互相找補樓房和車位差價款后,被告協(xié)調安置單位交付回遷樓房鑰匙和車位;二、安置補助費問題,被答辯人簽訂協(xié)議中,已經明確“按照主正房建筑面積109.66㎡每月每㎡10元發(fā)放臨時安置補助費24個月,發(fā)放至2012年10月3日?!?012年10月4日至2012年12月31日發(fā)放延期臨時安置補助費3216.69元,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發(fā)放延期臨時安置補助費14255.8元,共計17472.5元,在被答辯人應交納款項中抵頂;三、違約金問題,征收辦公室房屋回遷涉及違約項目11個,其中6個市政項目和5個開發(fā)改造項目,涉及被拆遷人約2500戶。截止到目前,還有1200多戶未回遷,共涉及違約金9600多萬元。由于數(shù)額巨大,財政困難,市政府現(xiàn)在無力支付,而且以前回遷的被拆遷人涉及違約金補償也沒兌現(xiàn)。答辯人在被答辯人交納相關費用后,可給予安置樓房鑰匙及車位,并支付延期臨時安置補助費,違約金待政府會議研究后處理。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4日,原告劉廣信作為乙方與城投公司作為甲方簽定“文竹大街東通及文柏路兩側舊危房改造工程住宅房產權置換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乙方拆遷住宅房屋等建(構)筑物座落在文二生活區(qū)1-5,可置換住宅樓房建筑面積155.58㎡。乙方就近選擇安置住宅樓房135㎡一套,甲方給付乙方太陽能拆遷費200元、空調拆裝費壁掛機200元、掛式機200元、搬遷補助費2193.2元、臨時安置補助費26318.4元,臨時安置補助費時限暫定為2010年10月4日至2012年10月3日,以上三項共計補償29061.6元。該費用被告征收辦公室已給付原告。協(xié)議另約定甲方自2011年1月1日起24個月內安置住宅樓房確保施工達到入住條件。否則逾期6個月不能入住的,甲方將按乙方應安置住宅樓房建筑面積每月每㎡10元的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6個月不能入住的,甲方將按乙方應安置住宅樓房建筑面積每月每㎡20元的違約金支付給乙方。合同尾部城投公司加蓋了“遵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城市拆遷合同專用章”印章,原告劉廣信由他人代簽,原遵化市人民政府拆遷辦公室作為監(jiān)督方加蓋了印章。同日,原遵化市人民政府拆遷辦公室作為甲方與原告作為乙方又簽訂補充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書內容為:“一、乙方在文二生活區(qū)1-5有住宅一套,占地面積155.58㎡,乙方已選擇安置住宅樓135㎡,剩余應安置面積20.58㎡置換地下車位一個,雙方不再找補差價;二、此協(xié)議一經簽訂即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均不得反悔;三、此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安置單位存檔備案一份,與置換效益書同時生效。甲方:遵化市人民政府拆遷辦公室(印章),乙方(簽字)劉廣信,2010年10月4日?!?013年12月13日,原告持遵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府前街東通及華明北路兩側舊危房改造工程回遷安置樓房選房通知”,選擇了回遷安置樓房“開元國際”4-2-801室,實際建筑面積145.63㎡。2016年6月2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與被告征收辦公室代理人雙方共同確認原告所選定車位為“開元國際”地下停車場C區(qū)032車位,停車位長5.5米、寬2.5米?,F(xiàn)被告未向原告交納選定房屋及車位。
另查,原遵化市人民政府拆遷辦公室已更名為遵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
審理中,原告稱本次訴訟中涉及到的違約金另行解決,本次訴訟中不再主張,并同意按被告主張交納相應費用。
現(xiàn)雙方就原告實際選定車位及協(xié)議約定車位面積的差額應否找補差價產生爭議:
原告主張:原定車位為20.58平方米,現(xiàn)選定車位為長5.5米,寬2.5米,面積有差額,且車位每平方米價格比房屋價格高,要求按被告所主張的樓房價格找補車位差價。
被告主張:車位已選定,面積雖不足20.58㎡,也不再找補差價。當時訂的就是找補車位一個。
原、被告就各自主張均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就其所有的位于遵化市文化路街道辦事處文柏生活區(qū)1-5房屋被拆遷而與原遵化市人民政府拆遷辦公室就拆遷房屋的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了“文竹大街東通及文柏路兩側舊危房改造工程住宅房屋產權置換協(xié)議書”及“文竹大街東通及文柏路兩側舊危房改造工程住宅房屋產權置換補充協(xié)議書”,該兩份協(xié)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遵化市人民政府拆遷辦已更名為遵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原遵化市人民政府拆遷辦公室的權利和義務由被告遵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享有和承擔,故被告應按協(xié)議約定交付原告選定的“開元國際”4-2-××室及開元國際地下停車場××車位。原告同意按被告主張交納相應費用,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被告提交的“華明北路兩側改造回遷安置樓房找補差價明細表”,扣除被告應給付原告的截止至2014年1月31日的臨時安置補助費17472.5元后,原告應交納選定樓房實際面積超過協(xié)議約定面積的差價、維修基金會等各項費用為50728.91元。關于雙方爭議的選定車位比協(xié)議約定車位面積小應否找補差價問題,本院認為,因原告選定樓房面積超出協(xié)議約定樓房面積的差額部分被告已收取了差價款,根據(jù)公平原則,選定車位面積與協(xié)議約定面積差額的部分,被告亦應找付原告相應價款。原告主張車位每平米價格比樓房價格高,但要求車位按樓房價格找補差價,本院予以確認。據(jù)此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車位找價款28276.2元(44008.2÷(145.63-135)×(20.58-55×5.5)]。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遵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將遵化市“開元國際”4號樓2單元××室及“開元國際”地下停車場××車位交付原告劉廣信。
二、被告遵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給付原告劉廣信選定車位與協(xié)議約定車位面積差價款28286.2元,該款與原告應交納的選定樓房與協(xié)議約定樓房面積差價款等費用計50728.91元相抵頂后,由原告再給付被告22506.71元。
三、駁回原告劉廣信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90元,由被告遵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梁海彬
審判員張力卿
審判員高鳳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敖綺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