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存在較大可能性”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7-2-519-001
關鍵詞
民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證明標準/較大可能性
基本案情
申請人李某(女)與龔某系夫妻,雙方于2000年4月登記結婚?;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李某多次遭到龔某的暴力毆打,最為嚴重的一次是被龔某用刀威脅。2023年4月,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但僅能提交一些身體受傷的照片和撥打報警電話的記錄。龔某稱,李某提供的受傷照片均為其本人摔跤所致,報警系小題大作,其并未毆打李某。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贛0104民保令1號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龔某對申請人李某實施家庭暴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認為:雖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撥打報警電話的記錄并不能充分證明其遭受了龔某的家庭暴力,但從日常生活經(jīng)驗和常理分析,該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已達到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
裁判要旨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創(chuàng)設目的在于對已經(jīng)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的家庭暴力行為作出快速反應,及時保護申請人免遭危害。實踐中,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礙是家暴受害人舉證不足。鑒于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禁令的預防性保護功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存在較大可能性”。本案中,人民法院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多次報警情況,結合日常生活經(jīng)驗,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符合法律應有之義。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
一審: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法院(2023)贛0104民保令1號民事裁定(2023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