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某種業(yè)科技公司訴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平度市某農資經營部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行政處罰決定效力對行政執(zhí)法證據效力的影響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3-2-161-001
關鍵詞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行政處罰決定/證據資格/行民銜接
基本案情
遼寧某種業(yè)科技公司訴稱:遼寧某種業(yè)科技公司為玉米植物新品種“丹玉405號”的品種權人,其依法向執(zhí)法機關舉報并由執(zhí)法機關當場查獲由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培育生產、平度市某農資經營部銷售的“農星2126”玉米種子1080袋,涉案總貨值達33000元,經檢測該種子系“丹玉405號”玉米種子,構成侵權。故請求法院判令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以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辯稱:遼寧某種業(yè)科技公司不能單純以涉案27號行政處罰決定所認定的相關事實作為起訴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其植物新品種權的有效證據。
平度市某農資經營部述稱:平度市某農資經營部系受委托銷售被訴侵權種子,沒有任何侵權行為,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山東省某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于2020年4月在平度市某農資經營部查扣“農星2126”玉米種子1080袋。該批“農星2126”玉米種子的包裝袋上印制有“農星2126;魯審玉20180021;玉米雜交種;凈含量4200粒;有效證件:B(魯)農種許字(2017)第0031號、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等文字,還印制有防偽查詢二維碼。通過掃描二維碼,顯示的追溯信息為“品種名稱:農星2126;生產經營者: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經山東省某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執(zhí)法人員與平度市某農資經營部的經營者共同簽字封樣,依法委托河南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平度市某農資經營部銷售的“農星2126”玉米種子產品,對照“丹玉405號”進行品種真實性基因檢測,結論為:該樣品與對照樣品“丹玉405號”經用40對SSR引物進行基因譜帶數據比對,差異位點數為0,判定為極近似或相同品種。平度市某農資經營部不認可該結論。該局委托北京某檢測中心進行復檢,該檢測中心于2020年5月15日出具檢驗報告結論為:比對位點數為40,差異位點數為1,為近似品種。2021年5月10日,山東省某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依法作出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5萬元;2.處罰款100萬元。該處罰決定書查明: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發(fā)貨給平度市某農資經營部該批涉案“農星2126”玉米種子共2000袋,其中由公司業(yè)務員員某東指示平度市某農資經營部的經營者調出900袋,實際銷售給平度市某農資經營部1100袋,每袋售價25元,違法所得5萬元,涉案總貨值為5萬元。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二審訴訟中,該處罰決定已經被生效行政判決所撤銷。生效行政判決撤銷該處罰決定的主要理由是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向平度市某農資經營部銷售涉案“農星2126”玉米種子2000袋、違法收入共計5萬元、涉案總貨值5萬元。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魯02知民初234號民事判決:一、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遼寧某種業(yè)科技公司享有品種權的玉米種子“農星2126”;二、平度市某農資經營部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遼寧某種業(yè)科技公司享有品種權的玉米種子“農星2126”;三、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遼寧某種業(yè)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0萬元;四、駁回遼寧某種業(yè)科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以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已被生效判決撤銷,其涉及的證據均不應予以采信為由,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94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針對生產經營假種子作出行政處罰屬于種子市場監(jiān)管行為,是行政機關依職權對于假冒種子等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加強種子市場監(jiān)督管理,確保用種主體利益,保障糧食安全的重要手段。根據2015年修訂的種子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種子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依法履行種子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在行政機關查處假種子的過程中,如有證據證明該假種子實際上是侵害他人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可以以種子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作為證據,對于未經許可實施授權品種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尋求民事司法救濟,保護其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在民事侵權案件中對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執(zhí)法過程中形成的證據應依法予以審查認定,以實現行政執(zhí)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依法維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
涉案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系山東省某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針對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行為作出的行政行為,雖然該處罰決定被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決以認定假種子數量和貨值金額的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但該處罰決定中除了假種子數量和貨值金額不能作為被確認的事實外,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所形成的其他證據,并非當然不能予以采信。種子行政執(zhí)法機關就具體行為是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該行政處罰決定是否生效,并不必然影響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依法形成的證據的證據資格。即便種子行政執(zhí)法機關未決定進行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對于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執(zhí)法過程中形成的涉案證據,審理植物新品種民事侵權案件的法院仍應對證據進行全面、客觀審查。相關證據并不因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而當然喪失證據資格及證明力。所涉證據經查證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本案中,遼寧某種業(yè)科技公司主張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以“農星2126”套牌授權品種“丹玉405號”,構成侵害“丹玉405號”品種權,并以27號行政處罰決定處理過程中查扣的被訴侵權種子、形成的檢驗報告等證據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故應當圍繞被訴侵權種子是否由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種子與授權品種“丹玉405號”是否具有同一性,以及賠償數額的確定,對涉案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并對事實作出綜合認定。山東某種業(yè)有限公司關于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的證據均不應予以采信的上訴主張,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即便種子行政執(zhí)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形成的證據亦不因此而當然喪失證據資格及證明力。有關證據經查證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仍可作為相關民事侵權案件中認定事實的依據。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50條(本案適用的是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50條)
一審: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2知民初234號民事判決(2021年12月27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947號民事判決(2023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