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游某某、某某(重慶)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直播賬號的歸屬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9-2-488-017
關鍵詞
民事/不正當競爭/直播賬號/歸屬
基本案情
重慶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傳媒公司)訴稱:某某傳媒公司于2018年2月7日成立以來,游某某一直擔任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職務,屬于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實際控制公司旗下簽約藝人李某某用以發(fā)布短視頻的抖音賬號、快手賬號。李某某(藝名“某某仙”)在抖音平臺名為“某某仙”抖音號為“**xianyx”的抖音賬戶積累粉絲數3946.3萬,獲贊總數超4.8億,在快手平臺名為“某某仙”快手號為“88xian”的快手賬戶共有粉絲數2947.5萬,在短視頻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F(xiàn)某某傳媒公司發(fā)現(xiàn),游某某利用其擔任公司法人期間掌握旗下藝人李某某抖音、快手工作賬號的職務便利,與某某(重慶)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重慶)文化傳媒公司)合作,提供與某某傳媒公司相同的短視頻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某某(重慶)文化傳媒公司明知李××藝名為“某某仙大胃王”且系某某傳媒公司簽約藝人的情況下,仍使用“某某仙”作為企業(yè)名稱在與某某傳媒公司相同的業(yè)務領域提供服務,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某某(重慶)文化傳媒公司與某某傳媒公司具有特定聯(lián)系的聯(lián)想或混淆,對公司的商譽造成了不利影響,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庭審中,某某傳媒公司進一步明確,其指控某某(重慶)文化傳媒公司實施的不當競爭行為在于:某某(重慶)文化傳媒公司明知某某傳媒公司藝人李某某的藝名為“某某仙大胃王”,且明知享有“某某仙”商標,仍使用“某某仙”作為其企業(yè)名稱,更利用某某傳媒公司所有的案涉抖音號、快手號以及前述商標標識向公眾提供與某某傳媒公司相同的網絡視頻服務,引人誤認為其與某某傳媒公司存在特定聯(lián)系。綜上,某某傳媒公司起訴請求:1.確認抖音名為“某某仙”、抖音號為“**xianyx”的抖音賬號和快手名為“某某仙”、快手號為“**xian”的快手賬號歸屬某某傳媒公司所有,判令游某某、某某(重慶)文化傳媒公司將該抖音賬戶和快手賬戶及密碼交付給某某傳媒公司;2.游某某、某某(重慶)文化傳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3.游某某、某某(重慶)文化傳媒公司連帶共同賠償某某傳媒公司經濟損失618萬元;4.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游某某、某某(重慶)文化傳媒公司承擔。
游某某辯稱:1.游某某與某某傳媒公司的合作關系、勞動關系均已因某某傳媒公司及其股東大會違法撤銷游某某執(zhí)行董事及法人代表,并事實上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于2020年7月解除,游某某與某某傳媒公司已無任何法律關系,游某某在此后使用自有賬號與他人合作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2.某某傳媒公司并無證據證明游某某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亦無證據證明游某某對其造成了任何損失,不具有要求游某某對其賠償的事實及法律基礎。
某某(重慶)文化傳媒公司辯稱:1.“某某仙”是李某某藝名,并非某某傳媒公司的企業(yè)名稱,某某傳媒公司也未取得“某某仙”注冊商標。某某傳媒公司與李××的藝人經濟合同已于2020年7月23日解除,某某(重慶)文化傳媒公司使用李某某藝名“某某仙”作為企業(yè)名稱無須經過某某傳媒公司同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2.某某傳媒公司與李某某合作期間拍攝的短視頻無任何包含某某傳媒公司的內容,相關公眾從視頻中無從知曉某某傳媒公司的存在,故某某(重慶)文化傳媒公司經營短視頻不會使公眾產生混淆。3.某某(重慶)文化傳媒公司在與李××合作前,向李××核實了其與某某傳媒公司合作終止的情況,已經盡到了善意第三人的合理注意義務,不存在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故意。4.某某傳媒公司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產生了618萬元的損失,該損失金額明顯過高,不應得到支持,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某某傳媒公司與李某某(藝名為某某仙大胃王)簽訂《藝人獨家經紀合同》(復印件),約定某某傳媒公司全權代理李××涉及不限于網絡平臺主播、攝影模特、出版等與演藝有關的商業(yè)或非商業(yè)活動,與公眾形象有關的活動等,合同期限為三年等內容。2020年7月14日,某某傳媒公司股東會決定免去游某某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職務。此前,游某某為某某傳媒公司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2020年7月23日,李某某向某某傳媒公司發(fā)出《關于不再延長藝人經紀合同的函告》,宣稱雙方簽訂的藝人經紀合同期限將至,李某某決定不再延長續(xù)簽藝人經紀合同,即合同到期后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終止。同年8月21日,李某某向某某傳媒公司郵寄了《告知函》,告知某某傳媒公司合作終止,結清款項,立即停止繳納社會保險等相關費用,并不得以其名義對外承接商業(yè)活動、招攬藝人等。
2020年7月23日和2021年11月26日,某某傳媒公司先后委托公證機構對抖音、快手賬號以及微信中以“某某仙”為名稱的短視頻進行了公證保全。
某某傳媒公司為證明案涉“某某仙”抖音、快手賬號為公司資產,向法院提交了游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為證明其損失,向法院申請了律師調查令,舉示了其損失巨大的相關賬冊。游某某和某某(重慶)文化傳媒公司對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0)渝01民初1035號民事判決:1.確認抖音名為“某某仙”、抖音號為“**xianyx”的抖音賬號以及快手名為“某某仙”、快手號為“**xian”的快手賬號歸屬某某傳媒公司,游某某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將前述抖音賬戶及密碼、快手賬戶及密碼交付給某某傳媒公司;2.駁回某某傳媒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某某傳媒公司、游某某均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渝民終85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現(xiàn)有證據,能夠確認游某某對案涉賬號的注冊、使用、管理,均屬于其履行某某傳媒公司經營業(yè)務的職務行為,故案涉賬號應屬于某某傳媒公司的虛擬財產,但某某傳媒公司主張某某(重慶)文化傳媒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某某傳媒公司基于此而要求某某(重慶)文化傳媒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亦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游某某在某某傳媒公司任職期間,明知案涉賬號系某某傳媒公司在運營,案涉賬號聚集的商業(yè)價值亦是某某傳媒公司運營的結果,卻利用掌控案涉賬號之便利,將案涉賬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損害了公司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對公司利益的侵犯,故一審法院認為該行為“不宜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無不當。某某傳媒公司若要求游某某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應另行解決。綜上,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某某傳媒公司、游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具有大量粉絲的網絡直播賬號之權屬糾紛,本質上是賬號所代表市場經濟價值的歸屬之爭。在確定網絡直播賬號歸屬時,除考慮網絡直播賬號名義上的注冊人外,還應考慮賬號注冊、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實際情況,按照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合理確定賬號的歸屬。對于按照公司意志,以個人名義注冊而由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的網絡直播賬號,雙方未對賬號權屬有明確約定時,可以認定該賬號歸屬于公司。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6條、第12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6條
一審: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1035號民事判決(2022年6月29日)
二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渝民終859號民事判決(2022年12月26日)

